第六章 “三光主任”張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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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充分,定罪準确,指控罪名成立。

    張寶經犯罪數額特别巨大,情節特别嚴重,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鑒于其歸案後,具有如實交待貪污犯罪的部分事實,能夠認罪及家屬代其退賠人民币21萬元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2006年8月4日下午,張寶經因犯貪污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大權獨攬,小吏大貪缺乏監管 張寶經貪污689萬元巨款到多個國家和地區豪賭,時間長達9年,上級部門居然無人知曉,盡管有點匪夷所思,但事情就這樣發生了,要不是劉利華的案子牽扯,張寶經貪污案也許永遠無人知曉。

     張寶經的律師向法庭提出,“三電辦”的機制不健全,缺乏監督,是其貪污的溫床。

    名義上門頭溝區“三電辦”分别受門頭溝區“三電領導小組”、區供電局、市“三電領導小組”和市供電局四個部門領導,但實際負責的隻有張寶經一人。

    一個人大權獨攬,想幹什麼就幹什麼,9年貪污近689萬也就不足為奇了。

     在張寶經看來,他貪污巨款長達9年未被發現的原因很簡單。

    他說:“市三電辦隻考核門頭溝區總體用電指标,我在給用戶核定電力電量時隻要不超過區裡的總體用電指标,不去向市裡再要用電指标,市三電辦就不管了。

    區三電領導小組隻是從宏觀方面領導,不管具體業務,具體業務是由區三電辦公室負責,在我擔任副主任期間,區三電辦的具體業務實際上就是我一個人說了算,别人都是從别的單位臨時借調的,隻有我一個人屬于供電局,工資也是由供電局發。

    再說别人對三電的業務根本沒我熟,而供電局對三電辦的業務又不過問,我在三電辦工作的時候,從來沒人查過财務賬,我能貪污這麼多錢,主要是制度上存在漏洞。

    ” 雖然缺乏監管,但689萬巨款被“蒸發”,就沒人察覺嗎?張寶經說:“沒有。

    正常情況下,各單位購買用電權的錢應該上交市三電辦,其他人都認為我把這些錢交給了市三電辦,誰也沒想到我實際上把錢直接截留做生意了。

    我當時掌握着幾本區三電辦的發票,我給用戶開完發票後就把底聯銷毀了,别人根本不知道我收了多少錢。

    至于用電單位,他們交了支票我告訴他們不要填寫收款人,免得填錯了收不到款,之後我再填上自己公司的名稱,這樣我就直接留用了這些錢。

    但是,我每次都給用電單位開發票,也給了用電指标,所以他們不會發現錢被我個人拿走了。

    ” 從張寶經貪污案裡我們看到了一個令人擔心的現象:在政府機構裡,還有一些機構設置不科學、監督缺乏、人員蕪雜的部門。

    這些機構不是按照科學、高效、依法的原則運轉,而是随意、低效、重複地履行着所謂的職能,為貪官、庸人提供了腐敗的條件。

    在進行了多年的機構改革的今天,政府部門居然還存在着這樣的死角,确實應該讓有關領導部門感到汗顔。

     所有形形色色的貪官,之所以無所顧忌地大貪特貪,其原因是什麼很清楚也很明白,那就是權利的失控。

    雖然制定了一條條一款款這樣那樣的制度、規定、甚至是法律,但至今的成效到底有多大?我們的黨中央打擊腐敗的決心那麼大,但我們要問:到了下面究竟落實了多少?對一把手是不是真正實現了有效的監督?在政府的行政結構裡,究竟有沒有“三電辦”這樣的編制,可能很多人不清楚。

    但是有一點卻是十分清楚的,這就是,屬于4個部門領導的機構,實際上卻隻有一個人說了算,這肯定不正常! 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政府行政機構的改革是重要的一環。

    過去,有的地方為了搞形式主義,建立了許多臨時機構,安排了一批無所事事的閑官,實踐證明是勞民傷财。

    後來,有的地方政府為了表示對某項任務的重視,疊床架屋,在職能部門之外,又建立起一批辦公室,也是違背精簡機構、求真務實精神的。

    在改革的背景下,我們真應該好好查一查那些沒有多少用的臨時機構和重複機構,好好查一查那些沒有人監督的、權力大得出奇的“三電辦”們,好好查一查那些大把大把花費納稅人的錢卻不幹正事的閑官。

     建設節約型社會,政府機關要以身作則。

    反腐倡廉,政府官員要做表率。

    如果張寶經貪污案能夠引起廣泛的注意,進而對政府機構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那麼,這個案子就有了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