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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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牛剛強終于跟何庭長發生了正面沖突,盡管這種沖突是牛剛強長期以來竭力避免,最不願發生的事情。

    發生沖突的起因還是程鐵石這樁案子。

     一般的案件,都是合議庭讨論後,根據統一意見寫出結案報告,交由庭長審批後,行文下判決即可。

    程鐵石這樁案子,由于被告是當地的銀行,再加上折騰的時間太長,影響很大,因而備受關注。

    合議庭議完後,還不能寫結案報告,還得上庭務會,庭務會意見統一了,還要報院長審批,院長則還要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還需要經過審判委員會。

    與此同時,審理情況院長還要向市委常委彙報,因為這個案子受到市委主要領導的關注和重視,既有替銀行批條子的,也有用電話口頭打招呼的。

    表面上看,這些領導不論是批條子還是口頭打招呼,話都講得很原則,很有分寸,不外乎“請院長閱”、“請慎重處理”、“要依法辦事”等等,但透過這些原則話,官話,空話,幹預的力度确實足以讓法院的砝碼傾向領導傾向的一方。

    至于領導傾向誰,則要看領導批的是誰的條子,比如分管政法的市委副書記就在銀行訴冤的報告上批了四個字:“請院長閱”,就足以讓院長明白他的意思了。

     牛剛強也知道這個案子的分量,所以格外慎重,開庭後并沒有急着寫結案報告,而是先搞了個合議庭的讨論記錄,拿着合議庭的讨論記錄找到何庭長,把合議庭的審判意見先原原本本向何庭長彙報了一遍。

     何庭長不置可否,隻是輕描淡寫地說:“排到庭務會上議議再說吧。

    ” 庭務會是定時的,每周三上午,就在何庭長辦公室開,輪到議誰的案子誰到會,議完誰的案子誰退席,再輪下一個。

    所謂的庭務會,也就是在合議庭外在加上庭長、副庭長,實際上等于合議庭組成人員集體向庭長、副庭長彙報。

    這種辦法的長處是對合議庭的審判行為多了一重監督。

    短處是把行政管理的手段照搬到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庭長、副庭長雖然沒有具體審理案子,但長官意志卻往往可以左右案件的審判結果。

    而且,如果發生錯判,他們還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在判決書上簽名的是本案的審判長、審判員,而不是庭長。

     牛剛強對所謂的庭務會的實際意義并不是不了解,所以他事先要跟庭長通通氣,避免到了會上合議庭跟庭長的意見背道而馳,弄的雙方下不了台,把帶着分歧的案子報到審判委員會上去亮相。

    可是,何庭長對案子卻一句多餘的話也不說,擺出公事公辦的架勢,就是要把案子直截了當地往庭務會上拉。

    牛剛強對何庭長的這種态度不以為然,心想不願溝通就不溝通,反正溝不溝通還不是都得到庭務會上過一遍。

     輪到牛剛強上會的那天,他特意把兩位陪審員也請來與會,加強合議庭的論辯力量,減弱自己獨自一人彙報時的主觀獨立印象。

    他們合議庭幾個人一進到何庭長辦公室,何庭長眉頭就蹙了起來,拉長那張黑胖臉嘟囔了一句:“來這麼多人幹嗎!”聲音雖然不大,卻清清楚楚地傳進了每個人的耳朵,空氣頓時有些澀滞,一位陪審員小聲問牛剛強:“你說說就行了,我們就不參加了吧!” 牛剛強也被弄得十分尴尬。

    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都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參加讨論本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庭務會無可厚非,隻不過往常為了省事,讨論案子的庭務會一般隻有審判員來彙報一下即可,但也并不是沒有陪審員參加會議的先例。

    此外,案子是不是必須經過庭務會讨論,參加庭務會必須是哪些人等等,法律上并無明确規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相同。

    再說的嚴格一點,就連庭務會讨論案子這個做法本身是不是合法,也并無法律依據可循。

    因而,如果說我們的法制建設還處在初級階段,還非常粗糙,最集中體現初級階段特征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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