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廣二轉依果
關燈
小
中
大
,能[46]別深趣求者。
八地以去,有任運趣求故。
今此初說加行唯有漏心[47]。
如《對法》說:金剛心有「加行道」通無漏[48],不簡菩薩故。
【論文】 一○?四叁 二、能斷道──謂能永斷二障隨眠。
此道定非有漏加行,有漏曾習、相執所引,未泯相故;加行趣求,所證、所引未成辦故。
【疏翼】 第一解能轉道中,第二解能斷道。
于中分二︰一、簡非有漏及加行智,二、明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以有漏心加行智,及有漏後得智有四義[49]:一、是「曾習」。
二、「相執所引」。
叁、未能泯伏、滅此相故,不能斷惑。
四、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證真如、趣求所引無分別智,未成辦故,不能斷惑。
由無分別智,是加行智[50]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證,即由所引無分別智,能證所證真如成辦故,能斷二障,非加行智。
問︰若加行智不通無漏,言有漏心已攝加行,更言加行,複何所須?若加行智通無漏,不須作此問答分別[51]! 答︰以叁智中,加行智亦無分別。
此有漏道亦有加行、無間、解脫;前言「有漏」攝彼叁道,後言「加行」,爲簡叁智中根本、後得智別,故複重說[52]。
【論文】 一○?四四 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親證二空所顯真理,無境相故,能斷隨眠;後得不然,故非斷道。
【疏翼】 第二解能斷道中,第二明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于中有二師義不同︰一、第一師唯根本爲能斷,二、第二師後得亦能斷迷事隨眠。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自下、明其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此中,初說唯「無分別智」[53]能斷二障隨眠,後得不然。
設作無相觀,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斷;唯「無分別智」有此斷能。
故經論中無說後得智能斷隨眠,非諸菩薩見、修二道前,斷所知,用根本[54]無分別;後斷煩惱,用後得智故[55]。
【論文】 一○?四五 有義:後得無分別智,雖不親證二空真理,無力能斷迷理隨眠;而于安立、非安立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
【疏翼】 第二明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中,第二第二師後得亦能斷迷事隨眠。
于中分叁︰一、標宗,二、引證,叁、結是。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後得」「無力能斷迷理」見、疑等「隨眠」,「而于安立、非安立」谛「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
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
迷事隨眠,行相淺近,雖實有相觀,亦能斷之[56]。
【論文】 一○?四六 故《瑜伽》說:修道位中,有出世斷道、世出世斷道。
無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是曾習故,相執引故。
【疏翼】 第二第二師後得亦能斷迷事隨眠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五十九】 第五十五說修道位中有二種道︰初、既無分別智,後、即後得智[57]。
後得智,名「世出世」,如前[58]數解此名。
以有漏道是純世間故,「無純世間」「能永害隨眠」[59]。
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論文】 一○?四七 由斯理趣,諸見所斷及修所斷迷理隨眠,唯有根本無分別智親證理,故能正斷彼;餘修所斷迷事隨眠,根本、後得,俱能正斷。
【疏翼】 第二第二師後得亦能斷迷事隨眠中,第叁結是。
【述記?卷五十九】 諸見所斷,雖有迷事忿等十法,及二見、疑[60],頓斷,故迷事之隨眠,隨理觀一品斷;以及修所斷無明、二見,及此俱根本及隨迷理隨眠,無分別智斷;餘有貪、恚、慢、無明,及此俱隨惑迷事者,後得亦能斷,行相淺近故。
問︰何爲亦是根本斷,亦是後得斷[61]? 答[62]︰不違理故。
此唯二乘,非菩薩;非[63]菩薩修道,不斷迷事煩惱[64]隨眠故[65]。
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斷,煩惱障中,通二智斷。
然爲迷理身、邊見等,各于自地第九品道時,方頓斷;而前八品,既先斷餘煩惱,可起後得智斷;第九品道時,起無分別智斷,以迷理惑故[66]。
此約九品別起[67],無間道斷者。
若不出觀,即斷九品,唯無分別智斷。
八品之[68]中,迷事煩惱,不可一入[69]觀道中,前八是後得,第九是根本智故。
即第六識中,我見等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斷;即[70]雖無品數,非如七識,金剛心斷[71]。
問︰彼[72]金剛方斷,有何妨耶? 答︰即有色、無色界有學聖者,起無漏道,卻斷下地我見等種過!若許爾者,即[73]不還聖人應以現行潤生妨!既許不還聖者種子潤生,故先離下地欲時,其身見等,並須斷訖。
不同第七識,不潤生故[74]。
由此應作四句︰有依下地,斷上隨眠──如下地得聖,斷上一切種識中隨眠[75]。
有在上地,斷下隨眠[76]──如在上地取無學果,斷下地第七識中煩惱種子。
《瑜伽》等說要金剛心彼方斷故[77]。
第叁句,可知[78]。
第四句,除上叁相[79]。
或謂斷所知障不可說上下、自他地斷故,然約緣縛、相應縛故,可說地斷[80]。
此[81]即在下斷上,在上斷下,于五、六、七識,皆不能遮。
不違理故,非潤生故,非縛法故[82]。
又解︰用後得智斷,菩薩亦能。
十地斷所知障中有執、非執。
非執者,亦名迷事,故亦許斷,以障智故[83]。
雖未斷本堅執之者,非執之者[84]何妨先斷?如煩惱障俱生者,以我見爲首,故先斷時,未能斷本,先迷事者亦可斷故。
斷所知障,類亦應爾。
此等分別,妙絕古今,于諸論師,實未聞也!即二障、六七識,合各得爲四句[85]。
問︰有漏曾習,未泯相故,不能斷隨眠;後得亦有相,如何斷隨眠?又此二智並各有相,此二何別? 答︰後得雖有相,非執所引,非縛所緣,又非曾得;取境相時,分明現證。
有漏不爾,故不能斷。
如五通等,異生、聖者所證有異──淨與不淨、明與不明,各有別故。
由如是等種種理故,亦即是彼二智差別[86]。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一解能轉道訖。
【論文】 一○?四八 二、所轉依。
此複有二:一、持種依──謂根本識。
由此能持染、淨法種,與染、淨法俱爲所依,聖道轉令舍染得淨。
餘依他起性雖亦是依,而不能持種,故此不說。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解所轉依。
于中分二︰一、持種依,二、迷悟依。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前說依他,總名轉依,今取持種,故唯第八。
【論文】 一○?四九 二、迷悟依──謂真如。
由此能作迷悟根本,諸染、淨法,依之得生聖道,轉令舍染得淨。
餘雖亦作迷悟法依,而非根本,故此不說。
【疏翼】 第二所轉依中,第二迷悟依。
【述記?卷五十九】 依他起性,雖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說。
然無性等二《攝論》[87]等,但以阿賴耶爲轉依[88]。
《對法》第十一[89]︰轉依有叁︰一、心轉,即真如。
二、道轉,即前能轉道。
叁、粗重,即阿賴耶[90]。
然此轉依略有二種,體寬《攝論》[91],彼無真如故;狹于《對法》,無彼道故;然道是此『能轉道』中攝故,亦不狹于彼,餘文可知。
「持種依」中,體唯在二乘及大乘有學位,唯有漏;若並佛說,即通無漏。
此唯約現行,種子識不能持種故,又是「所棄舍」中攝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二解所轉依訖。
【論文】 一○?五○ 叁、所轉舍。
此複有二:一、所斷舍──謂二障種。
真無間道現在前時,障治相違,彼便斷滅,永不成就,說之爲舍。
彼種斷故,不複現行,妄執我、法,所執我、法不對妄情,亦說爲舍,由此名舍遍計所執。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叁解所轉舍。
于中分二︰一、解所斷舍,二、解所棄舍。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謂二障種」者,此出體。
舍在何時? 「真[92]無間道,現在前時」。
言「真」者,有二義︰一、簡有漏,不能斷種故。
二、簡後得、相見道等,「障、治相違」,如明與暗。
「說之爲舍」者,此即染中,名舍依他起性。
由依他「種斷故,不複」能生現行之心「妄執我、法」現行。
由此斷故,說現行[93]及種依他爲斷;依他斷已,實我、實法自性本無,但對妄情,妄似[94]于有;今妄情斷,無境對心,假說此境亦名爲斷。
由此道理名舍所執,諸有處言斷遍計所執者,義在于此。
然叁性中,皆有「舍」義︰一、遍計所執,如此所言「不對妄[95]情」,名「舍」。
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種︰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違」名「舍」;二、非障法:下「所棄舍」中攝。
叁、圓成實,此有二種︰一、劣法[96]:亦「所棄舍」中攝;二、勝法:唯此不舍。
故總言叁性皆有舍義。
【論文】 一○?五一 二、所棄舍──謂餘有漏、劣無漏種。
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引極圓明、純淨本識,非彼依故,皆永棄舍。
彼種舍已,現有漏法及劣無漏,畢竟不生,既永不生,亦說爲舍,由此名舍生死劣法。
【疏翼】 第叁解所轉舍中,第二解所棄舍。
文分爲二︰一、總解金剛定時不生名舍,二、無間解脫二道舍時不同二說。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謂餘有漏」者,即二障種[97]。
「餘」,謂有漏善、叁無記法種[98]全、異熟生少分,除法執一分故。
「劣無漏種」,即十地中所生現行,及此種類中下品種。
由金剛道引[99]轉「極圓」者,異前菩薩所依,未圓滿故。
「極明」者,行相分明,異前菩薩智,彼不明故。
或「極圓」簡一切有學;「極明」簡二乘無學。
「純淨本識」者,「淨」者,無漏,「純」者,無雜。
非如因位七識等善,淨而不純,本識純而不淨;今此第八,無漏相續,故名「純淨」。
此現行識非「餘有漏、劣無漏種」依故,「皆永棄舍」。
此種舍已,現行彼法亦永不生。
「由此」道理,「名舍生死」法及「劣法」。
此乃總言,不簡何念能舍。
《對法》十四說:得勝無漏,亦舍劣法,如得果時,即舍于向。
如前[100]已說。
【論文】 一○?五二 有義:所餘有漏法種及劣無漏,金剛喻定現在前時,皆已棄舍,與二障種,俱時舍故。
【疏翼】 第二解所棄舍中,第二無間解脫二道舍時不同二說。
文分爲二︰一、無間道時舍,二、解脫道時舍。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既言「餘有漏法」及「劣無漏」金剛心舍,爲此前舍?爲此俱舍? 第一師︰前[101]舍,「與二障種,俱時舍故」。
由有二障[102]種,「有餘有漏」及「劣無漏」。
二障[103]種既已亡[104],「餘有漏法」,及「劣無漏」,如何得在?又種生現既俱時生,種隨障已亡[105],現如何猶有?又叁惡趣果與惑業俱亡,何故「餘有漏」法不隨惑俱舍?有漏既前舍,及「劣無漏」亦應然。
由此理故,金剛道生,有漏等滅,如明與暗不俱時生。
此師意說金剛心中,已得鏡智,仍未名佛。
未起解脫道證于滅故。
諸無漏初起,鄰近有漏,未名爲佛。
如見道舍惡趣因果,同時。
此師之意即說粗重,與種[106],無間道[107]生舍,解脫道生,但爲證滅。
【論文】 一○?五叁 有義:爾時猶未舍彼,與無間道不相違故;菩薩應無生死法故;此位應無所熏識故;住無間道,應名佛故;後解脫道,應無用
八地以去,有任運趣求故。
今此初說加行唯有漏心[47]。
如《對法》說:金剛心有「加行道」通無漏[48],不簡菩薩故。
【論文】 一○?四叁 二、能斷道──謂能永斷二障隨眠。
此道定非有漏加行,有漏曾習、相執所引,未泯相故;加行趣求,所證、所引未成辦故。
【疏翼】 第一解能轉道中,第二解能斷道。
于中分二︰一、簡非有漏及加行智,二、明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以有漏心加行智,及有漏後得智有四義[49]:一、是「曾習」。
二、「相執所引」。
叁、未能泯伏、滅此相故,不能斷惑。
四、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證真如、趣求所引無分別智,未成辦故,不能斷惑。
由無分別智,是加行智[50]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證,即由所引無分別智,能證所證真如成辦故,能斷二障,非加行智。
問︰若加行智不通無漏,言有漏心已攝加行,更言加行,複何所須?若加行智通無漏,不須作此問答分別[51]! 答︰以叁智中,加行智亦無分別。
此有漏道亦有加行、無間、解脫;前言「有漏」攝彼叁道,後言「加行」,爲簡叁智中根本、後得智別,故複重說[52]。
【論文】 一○?四四 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親證二空所顯真理,無境相故,能斷隨眠;後得不然,故非斷道。
【疏翼】 第二解能斷道中,第二明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于中有二師義不同︰一、第一師唯根本爲能斷,二、第二師後得亦能斷迷事隨眠。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自下、明其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此中,初說唯「無分別智」[53]能斷二障隨眠,後得不然。
設作無相觀,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斷;唯「無分別智」有此斷能。
故經論中無說後得智能斷隨眠,非諸菩薩見、修二道前,斷所知,用根本[54]無分別;後斷煩惱,用後得智故[55]。
【論文】 一○?四五 有義:後得無分別智,雖不親證二空真理,無力能斷迷理隨眠;而于安立、非安立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
【疏翼】 第二明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中,第二第二師後得亦能斷迷事隨眠。
于中分叁︰一、標宗,二、引證,叁、結是。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後得」「無力能斷迷理」見、疑等「隨眠」,「而于安立、非安立」谛「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
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
迷事隨眠,行相淺近,雖實有相觀,亦能斷之[56]。
【論文】 一○?四六 故《瑜伽》說:修道位中,有出世斷道、世出世斷道。
無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是曾習故,相執引故。
【疏翼】 第二第二師後得亦能斷迷事隨眠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五十九】 第五十五說修道位中有二種道︰初、既無分別智,後、即後得智[57]。
後得智,名「世出世」,如前[58]數解此名。
以有漏道是純世間故,「無純世間」「能永害隨眠」[59]。
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論文】 一○?四七 由斯理趣,諸見所斷及修所斷迷理隨眠,唯有根本無分別智親證理,故能正斷彼;餘修所斷迷事隨眠,根本、後得,俱能正斷。
【疏翼】 第二第二師後得亦能斷迷事隨眠中,第叁結是。
【述記?卷五十九】 諸見所斷,雖有迷事忿等十法,及二見、疑[60],頓斷,故迷事之隨眠,隨理觀一品斷;以及修所斷無明、二見,及此俱根本及隨迷理隨眠,無分別智斷;餘有貪、恚、慢、無明,及此俱隨惑迷事者,後得亦能斷,行相淺近故。
問︰何爲亦是根本斷,亦是後得斷[61]? 答[62]︰不違理故。
此唯二乘,非菩薩;非[63]菩薩修道,不斷迷事煩惱[64]隨眠故[65]。
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斷,煩惱障中,通二智斷。
然爲迷理身、邊見等,各于自地第九品道時,方頓斷;而前八品,既先斷餘煩惱,可起後得智斷;第九品道時,起無分別智斷,以迷理惑故[66]。
此約九品別起[67],無間道斷者。
若不出觀,即斷九品,唯無分別智斷。
八品之[68]中,迷事煩惱,不可一入[69]觀道中,前八是後得,第九是根本智故。
即第六識中,我見等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斷;即[70]雖無品數,非如七識,金剛心斷[71]。
問︰彼[72]金剛方斷,有何妨耶? 答︰即有色、無色界有學聖者,起無漏道,卻斷下地我見等種過!若許爾者,即[73]不還聖人應以現行潤生妨!既許不還聖者種子潤生,故先離下地欲時,其身見等,並須斷訖。
不同第七識,不潤生故[74]。
由此應作四句︰有依下地,斷上隨眠──如下地得聖,斷上一切種識中隨眠[75]。
有在上地,斷下隨眠[76]──如在上地取無學果,斷下地第七識中煩惱種子。
《瑜伽》等說要金剛心彼方斷故[77]。
第叁句,可知[78]。
第四句,除上叁相[79]。
或謂斷所知障不可說上下、自他地斷故,然約緣縛、相應縛故,可說地斷[80]。
此[81]即在下斷上,在上斷下,于五、六、七識,皆不能遮。
不違理故,非潤生故,非縛法故[82]。
又解︰用後得智斷,菩薩亦能。
十地斷所知障中有執、非執。
非執者,亦名迷事,故亦許斷,以障智故[83]。
雖未斷本堅執之者,非執之者[84]何妨先斷?如煩惱障俱生者,以我見爲首,故先斷時,未能斷本,先迷事者亦可斷故。
斷所知障,類亦應爾。
此等分別,妙絕古今,于諸論師,實未聞也!即二障、六七識,合各得爲四句[85]。
問︰有漏曾習,未泯相故,不能斷隨眠;後得亦有相,如何斷隨眠?又此二智並各有相,此二何別? 答︰後得雖有相,非執所引,非縛所緣,又非曾得;取境相時,分明現證。
有漏不爾,故不能斷。
如五通等,異生、聖者所證有異──淨與不淨、明與不明,各有別故。
由如是等種種理故,亦即是彼二智差別[86]。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一解能轉道訖。
【論文】 一○?四八 二、所轉依。
此複有二:一、持種依──謂根本識。
由此能持染、淨法種,與染、淨法俱爲所依,聖道轉令舍染得淨。
餘依他起性雖亦是依,而不能持種,故此不說。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解所轉依。
于中分二︰一、持種依,二、迷悟依。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前說依他,總名轉依,今取持種,故唯第八。
【論文】 一○?四九 二、迷悟依──謂真如。
由此能作迷悟根本,諸染、淨法,依之得生聖道,轉令舍染得淨。
餘雖亦作迷悟法依,而非根本,故此不說。
【疏翼】 第二所轉依中,第二迷悟依。
【述記?卷五十九】 依他起性,雖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說。
然無性等二《攝論》[87]等,但以阿賴耶爲轉依[88]。
《對法》第十一[89]︰轉依有叁︰一、心轉,即真如。
二、道轉,即前能轉道。
叁、粗重,即阿賴耶[90]。
然此轉依略有二種,體寬《攝論》[91],彼無真如故;狹于《對法》,無彼道故;然道是此『能轉道』中攝故,亦不狹于彼,餘文可知。
「持種依」中,體唯在二乘及大乘有學位,唯有漏;若並佛說,即通無漏。
此唯約現行,種子識不能持種故,又是「所棄舍」中攝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二解所轉依訖。
【論文】 一○?五○ 叁、所轉舍。
此複有二:一、所斷舍──謂二障種。
真無間道現在前時,障治相違,彼便斷滅,永不成就,說之爲舍。
彼種斷故,不複現行,妄執我、法,所執我、法不對妄情,亦說爲舍,由此名舍遍計所執。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叁解所轉舍。
于中分二︰一、解所斷舍,二、解所棄舍。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謂二障種」者,此出體。
舍在何時? 「真[92]無間道,現在前時」。
言「真」者,有二義︰一、簡有漏,不能斷種故。
二、簡後得、相見道等,「障、治相違」,如明與暗。
「說之爲舍」者,此即染中,名舍依他起性。
由依他「種斷故,不複」能生現行之心「妄執我、法」現行。
由此斷故,說現行[93]及種依他爲斷;依他斷已,實我、實法自性本無,但對妄情,妄似[94]于有;今妄情斷,無境對心,假說此境亦名爲斷。
由此道理名舍所執,諸有處言斷遍計所執者,義在于此。
然叁性中,皆有「舍」義︰一、遍計所執,如此所言「不對妄[95]情」,名「舍」。
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種︰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違」名「舍」;二、非障法:下「所棄舍」中攝。
叁、圓成實,此有二種︰一、劣法[96]:亦「所棄舍」中攝;二、勝法:唯此不舍。
故總言叁性皆有舍義。
【論文】 一○?五一 二、所棄舍──謂餘有漏、劣無漏種。
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引極圓明、純淨本識,非彼依故,皆永棄舍。
彼種舍已,現有漏法及劣無漏,畢竟不生,既永不生,亦說爲舍,由此名舍生死劣法。
【疏翼】 第叁解所轉舍中,第二解所棄舍。
文分爲二︰一、總解金剛定時不生名舍,二、無間解脫二道舍時不同二說。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謂餘有漏」者,即二障種[97]。
「餘」,謂有漏善、叁無記法種[98]全、異熟生少分,除法執一分故。
「劣無漏種」,即十地中所生現行,及此種類中下品種。
由金剛道引[99]轉「極圓」者,異前菩薩所依,未圓滿故。
「極明」者,行相分明,異前菩薩智,彼不明故。
或「極圓」簡一切有學;「極明」簡二乘無學。
「純淨本識」者,「淨」者,無漏,「純」者,無雜。
非如因位七識等善,淨而不純,本識純而不淨;今此第八,無漏相續,故名「純淨」。
此現行識非「餘有漏、劣無漏種」依故,「皆永棄舍」。
此種舍已,現行彼法亦永不生。
「由此」道理,「名舍生死」法及「劣法」。
此乃總言,不簡何念能舍。
《對法》十四說:得勝無漏,亦舍劣法,如得果時,即舍于向。
如前[100]已說。
【論文】 一○?五二 有義:所餘有漏法種及劣無漏,金剛喻定現在前時,皆已棄舍,與二障種,俱時舍故。
【疏翼】 第二解所棄舍中,第二無間解脫二道舍時不同二說。
文分爲二︰一、無間道時舍,二、解脫道時舍。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九】 既言「餘有漏法」及「劣無漏」金剛心舍,爲此前舍?爲此俱舍? 第一師︰前[101]舍,「與二障種,俱時舍故」。
由有二障[102]種,「有餘有漏」及「劣無漏」。
二障[103]種既已亡[104],「餘有漏法」,及「劣無漏」,如何得在?又種生現既俱時生,種隨障已亡[105],現如何猶有?又叁惡趣果與惑業俱亡,何故「餘有漏」法不隨惑俱舍?有漏既前舍,及「劣無漏」亦應然。
由此理故,金剛道生,有漏等滅,如明與暗不俱時生。
此師意說金剛心中,已得鏡智,仍未名佛。
未起解脫道證于滅故。
諸無漏初起,鄰近有漏,未名爲佛。
如見道舍惡趣因果,同時。
此師之意即說粗重,與種[106],無間道[107]生舍,解脫道生,但爲證滅。
【論文】 一○?五叁 有義:爾時猶未舍彼,與無間道不相違故;菩薩應無生死法故;此位應無所熏識故;住無間道,應名佛故;後解脫道,應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