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辨十重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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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九?二五四 十重障者,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分別起者,依彼種,立異生性故。
【疏翼】 第一廣因中,第叁廣十重障。
【述記?卷五十七】 自下第叁、解十重障。
于中有二︰初、明十[1]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
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釋。
釋中[2],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對釋二十二愚義。
乘[3]文便故,因釋佛地障。
初文有六[4]︰ 第一、出體:「一、異生性障」:世親《攝論》名與此同[5]。
《十地論》第一「凡夫我相障[6]」,此名不然。
此障之體,非唯我故。
凡夫名「異」,如別抄說[7]。
此障體性如何等言[8]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種子之上,立異生性故。
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
即依[9]與現本識同地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初障。
由此,凡夫離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見惑種故。
以準知此[10],性是染汙。
亦可言種在本識,與識同性,即無覆性。
若爾,何故《對法》第四解無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耶[11]? 答︰由約煩惱種可名染汙,約異熟種,可名無覆,通二義故,不名「自性[12]」。
「命根」等不然,不可爲例。
今勘諸文,前釋爲善。
《對法》解「無記[13]」,及六十六立五無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無記等故[14]。
既依染種立,故亦唯染;別小乘也[15]。
問︰今以「二障分別起」種,名爲此性,即二乘聖應名「異生」,未斷所[16]知分別障故。
答︰隨望自乘見道所斷種上立故。
若定姓聖[17]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無故,唯依煩惱種子立故。
若不定聖[18]者,名爲未斷,依二障種,立異生故。
若不爾者,不定姓者應無異生障。
若爾,無種姓者既無自乘聖道,說何爲「異生性」? 應說但依二障分別種[19]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說。
望自乘見所斷種上立故;所知未斷,雖曰聖者,尚名異生。
此何位舍? 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世第一法與見道合舍。
今大乘唯見所斷,見道無間道起時舍。
依所斷種,立此性故,與種俱舍。
問︰若「異生性」不定姓聖,未全斷盡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無漏,應不名聖者? 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姓已分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見道名爲聖,已得少分,名爲聖;未全斷盡故,不全名爲聖。
言不定姓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故;言聖應爾,分已證故。
由此總應四句分別︰有異生,非聖──如全未得叁乘聖道;有聖,非異生──如[20]大乘者得見谛;有異生,亦聖──如不定姓聖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聖──如入無餘依涅槃界[21]。
此即文中第一、出障體性。
【論文】 九?二五五 二乘見道現在前時,唯斷一種,名得聖性;菩薩見道現在前時,具斷二種,名得聖性。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二對叁乘明斷障同異。
【述記?卷五十七】 自下第二、對叁乘明斷[22]同異。
此約「異生性」各望自乘障爲論︰斷分少[23],名小聖;全斷盡,爲大聖。
【論文】 九?二五六 二真見道現在前時,彼二障種必不成就。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叁明障與道俱不俱。
于中分二︰一、正明不俱,二、舉喻明相違不俱成。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第叁、明障道俱不俱。
謂有薩婆多等爲伏難言︰若淨無記[24],異生性是雖[25]修所斷[26],見道前舍故,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就[27]失!今既見[28]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種俱。
此種未[29]舍,異生未[30]斷,如何凡聖無俱起失? 由薩婆多惑得俱故,今爲此難,非就大乘。
謂惑得與聖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
其種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 【論文】 九?二五七 猶明與暗,定不俱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
諸相違法,理必應然,是故二性,無俱成失。
【疏翼】 第叁明障與道俱不俱中,第二舉喻明相違不俱成。
【述記?卷五十七】 問︰無間道起,惑種不俱,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如何名斷?由此《對法》第七等問︰從何而得斷耶[31]? 答︰不從過去,已滅故[32];不從未來,未生故[33];不從現在,道不俱故[34]。
然從諸煩惱粗重而得斷[35]。
爲斷如是如是品粗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36],即此粗重滅[37],猶如世間明生暗滅[38]。
由此品離系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是名爲斷[39]。
故非道、惑可說爲俱。
問︰此言「斷」者,爲斷緣縛?爲斷相應縛? 答︰若所知障,唯言斷粗重體,體非縛法故。
若煩惱障,從二說斷。
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
相應斷已[40],不複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41]。
言粗重斷,雖亦通煩惱障,然說[42]從相應、所緣[43]二斷,唯煩惱中。
又所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汙性。
菩薩斷時,斷彼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
然二乘斷定障等時,但斷粗重令不[44]相隨順,不能斷種,不同菩薩。
問︰此言「斷」者,爲總緣智能斷?爲別緣智能斷?此有何失?總緣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說︰問︰何等作意能斷耶[45]?答︰總緣[46]作意,觀一切法皆無我性,能斷煩惱[47]。
師子覺雲︰總緣作意者,謂合緣一切法共相行作意[48]。
答︰如《佛地》第六說︰雲何[49]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50]? 彼有叁說︰有義:二量是[51]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心[52]。
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
由此,總緣智亦現量攝,斷惑無失。
即由定照共相自體,故說定心爲現量也。
第二說︰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
不如是者,名知自相。
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53]共相。
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方便說。
實自相觀,方能斷之。
第叁說︰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
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
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诠、所诠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爲共相。
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
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54]。
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爲自相。
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
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
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與此不同[55]。
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于一種類真如之上,通在諸法,說名「共相」;或真如體諸法皆有,義名「共相」;緣此之智名共相智。
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
據實而言,即別相智能斷惑也。
共相假立,已如前辨[56]。
【論文】 九?二五八 無間道時,已無惑種,何用複起解脫道爲?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四釋二道。
于中分二︰一、小乘問難,二、論主解答。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第四、釋二道別。
解脫道所治,與小乘不同。
小乘難曰︰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惑相違。
今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複起解脫道爲?用之何作? 【論文】 九?二五九 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疏翼】 第四釋二道別中,第二論主解答。
于中有叁︰一、第一解,二、第二解,叁、正解二道別。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下、論主答。
由前加行「期心別故」,謂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能「證滅」。
雖無間道已無惑種,證彼無爲,有此用別起解脫道。
此一解也。
【論文】 九?二六○ 爲舍彼品粗重性故。
【疏翼】 第二論主解答中,第二解。
【述記?卷五十七】 下、第二解。
「粗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論文】 九?二六一 無間道時,雖無惑種,而未舍彼無堪任性;爲舍此故,起解脫道,及證此品擇滅無爲。
【疏翼】 第二論主解答中,第叁正解二道別。
【述記?卷五十七】 無間道俱,「雖無惑種,而未舍彼無堪任性;爲舍此故,起解脫道」;非唯爲此「及證此品擇滅無爲」。
即無堪任,與無間道俱滅,證無爲得,與解脫道俱生。
故解脫道雖不違惑得,而亦有用。
此後意[57]說︰種生現雖同時,菩薩金剛心由有粗重性故,不名爲佛。
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爲粗重所依。
若[58]不然,如何不名爲佛?前解但爲證無爲者,金剛心中,第八已無漏,未圓明故,不名爲佛。
然[59]後解爲勝。
依此二解,並前第八識舍位[60],加此一說雲︰金剛道生,有漏皆舍,種生現同時[61]故[62]。
此中「粗重」言,非謂種子,由種子等令所依無堪任性,此名「粗重」。
雖前已說[63],至下當知。
問︰此義可然。
彼十地中,地地斷煩惱障粗重,既不斷種子,起無間道時,複不斷粗重;無間道起,何所斷耶?若無間道中,有斷煩惱種用,于解脫道位,可說除粗重;無間道中,既無所斷,如何說粗重解脫道治[64]耶? 答︰修道十地中,斷煩惱粗重者,非離所知障外,別起無間道等治。
然煩惱粗重障,無始以來,與所知障俱,所知障爲本。
由無間道,本障斷故,其末煩惱障粗重,與所知障粗重,解脫道中舍,故無此過。
由此,煩惱粗重非能更[65]生,但障于地,所以與所知障俱斷而不留之,故無斯[66]咎。
如身見等,至下[67]當知。
問︰若爾,如[68]二乘者唯斷定障,不斷種子。
無間道生位,已[69]無粗重,何用複起解脫道爲? 答︰無間斷粗重,解脫道中,得自在故。
問︰既斷粗重,得無爲不? 答:《大般若經》[70]第叁百六十叁[71]卷說︰善現問言︰世尊!若無爲法無差別者,佛何故說習氣相續,如來永無,二乘猶有?世尊答言︰習氣相續實非煩惱。
二乘身中不能引[72]無義,菩薩身中能引無義,如來永無[73]。
即由此文,顯斷習氣不得無爲。
不爾,無爲應有差別!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爲[74]。
若所知障斷得無爲,便顯叁乘亦得無爲,而有差別。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四釋二道別訖。
【論文】 九?二六二 雖見道生,亦斷惡趣諸業果等,而今且說,能起煩惱,是根本故。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文分爲四︰一、顯亦攝業果,二、顯攝二愚及二粗重,叁、所有愚品總說爲愚,四、顯二粗重。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顯異生障攝法不盡,以是根本,不說「業果[75]等」。
「等」者,等取惡趣非業,及非異熟,及等餘增上果等法,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業及果故,直言惡趣攝不盡故[76]。
「能起[77]」之中,但說「煩惱」,以所知障與定[78]俱故,總名「煩惱」。
【論文】 九?二六叁 由斯,初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一、執著我、法愚,即是此中異生性障;二、惡趣雜染愚,即是惡趣諸業果等。
【疏翼】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第二顯攝二愚及二粗重。
【述記?卷五十七】 《解深密》、七十八等說斷于「二愚」,如文可解[79]。
「諸業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別所起別報業及果等。
直言「惡趣」,攝不盡故。
《經》[80]中既言「惡趣雜染」者[81],「雜染」之言通善趣分別雜染故。
前[82]說善[83]、無記;若斷緣縛,修道所斷。
今言彼果是不生斷,如緣起中說[84]。
故爲此第二解。
【論文】 九?二六四 應知愚品,總說爲愚,後準此釋。
【疏翼】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第叁所有愚品總說爲「愚」。
中有二說︰一、總說愚品,二、唯取利鈍障品俱起者。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何故業果亦說爲愚? 諸業果等雖體非愚,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爲「愚」。
後諸地言「愚」,準于此解。
如第二地「業趣愚」,非體是愚故。
又初「執著我法」障中,亦有貪、見等,體非是愚,亦愚之品故。
下準此知。
然分別障中,雖有所知障,非能發業感于生死。
非縛法故。
今此第一所發「業果」,並言「惡趣」者,毀訾言也,如說半擇迦,名人中惡趣[85]。
【論文】 九?二六五 或彼唯說,利、鈍障品,俱起二愚。
【疏翼】 第叁所有愚品總說爲愚中,第二唯取利鈍品俱起者。
【述記?卷五十七】 謂第一言「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
第二言「惡趣雜染」,非必業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
毀責名「趣」。
此中不別言餘煩惱,餘煩惱但是「利鈍障品俱起」之「愚」,即唯無明。
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非見俱,名爲「利、鈍」,說十地中斷十無明,故不取餘煩惱等也。
【疏翼】 以上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第叁所有愚品總說爲「愚」訖。
【論文】 九?二六六 彼粗重言,顯彼二種,或二所起無堪任性;如入二定,說斷苦根,所斷苦根,雖非現種,而名粗重;此亦應然。
後粗重言,例此應釋。
【疏翼】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第四顯二粗重。
【述記?卷五十七】 彼言「粗重」,「粗重」者所[86]顯,即是彼二愚之種。
前二是現行,「粗重」是種故。
問︰現行久已滅,如何言「斷」? 答︰五十九說︰略有二種︰一、諸纏斷,二、隨眠斷[87]。
故二現行亦說斷也。
問︰彼何不是伏現行言「斷」也? 答︰不然。
彼卷[88]次文解二斷言︰諸纏斷者,謂貪、瞋斷,乃至疑斷、五見斷、見苦所斷斷、欲界所系斷,乃至無色界所系斷、離系斷,是隨眠斷[89];非伏惑時,亦伏見道諸惑,故知「二愚」是現行,「粗重」是種子。
又解︰隨汝意前二是種,粗重非種,今此乃是二品「所起無堪任性」,如苦根等說其斷位。
《瑜伽論[90]》第十一[91]說︰第二定斷苦根[92]。
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者斷彼苦根粗重,說第二禅斷彼[93]苦根故。
後諸地「粗重」,準此爲二解[94]。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訖。
【論文】 九?二六七 雖初地所斷,實通二障,而異生性障,意取所知。
說十無明,非染汙故,無明即是十障品愚。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
于中分六︰一、正明初地無明非染汙,二、不說染汙所以之一,叁、不說染汙所以之二,四、不說染汙所以之叁,五、論主解答伏難,六、引《對法》爲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
此中意說︰初地實斷二障。
今說「異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煩惱。
以世親《攝論》[95]說:十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汙故[96]。
若取煩惱,即十無明通染汙故,以無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無明故。
【論文】 九?二六八 二乘亦能斷煩惱障,彼是共故,非此所說。
【疏翼】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二不說染汙所以之一。
【述記?卷五十七】 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汙,通二障種? 二乘者亦能斷煩惱障。
「斷[97]煩惱障」是「共」斷[98]故,非此所說;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
所知障是不共斷[99],所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
世親《攝論》雲︰又所知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別[100]。
【論文】 九?二六九 又十無明,不染汙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
【疏翼】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叁不說染汙所以之二。
【述記?卷五十七】 說爲「不染」者,即《攝論》本雲:法界中有十不染汙[101]無明[102]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
即不說「異生性」是見斷故。
何以知者?《對法》十四雲︰[103]已得現觀,于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對治道[104]等者,故不說見道所斷爲十無明數。
以說不染汙[105]故,若「異生性」,即便染汙。
由此故知其「異生性」非不染汙。
世親又雲︰爲治十無明,立十地別[106]。
離十障外,說十無明,故十無明非即十障。
彼自有二複次解十無明故。
然無性但有一解[107],亦不別說。
【論文】 九?二七○ 雖此位中,亦伏煩惱、斷彼粗重,而非正意,不斷隨眠,故此不說。
【疏翼】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四不染汙所以之叁。
【述記?卷五十七】 問︰十地修道亦伏煩惱,斷彼煩惱障粗重,如言二障叁住[108]過是,何故不說耶? 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煩惱,斷彼粗重,而非正意」。
所以者何?「不斷隨眠,故此不說」。
《攝論》本[109]及世親等[110]說:十地菩薩留煩惱障助願受生,故非正意[111]。
意趣于智斷所知障,故斷隨眠,不斷煩惱之隨眠也。
【論文】 九?二七一 理實初地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然今且說最初斷者,後九地斷,準此應知。
【疏翼】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五論主解答伏難。
于中有二︰一、且從初斷說,二、以理解答。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問︰若爾,何故初地但說異生性障,不說更斷修道障也? 論主答︰雖實初地出見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從初說故,不說修障。
初地既從初說,後九地中所說九障,準此應知,皆從初說。
【論文】 九?二七二 住滿地中,時既淹久,理應進斷所應斷障,不爾,叁時道應無別。
【疏翼】 第五論主解答伏難中,第二以理解答。
【述記?卷五十七】 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見道已,更斷餘惑? 今以理答「住滿地中,時既淹久」,謂二僧祇,理更應斷。
若不更斷爾者,一[112]地叁時道[113]既無叁品,應無別故。
【疏翼】 以上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五論主解答伏難訖。
【論文】 九?二七叁 故說菩薩得現觀已,複于十地修道位中,唯修永滅所知障道,留煩惱障,助願受生,非如二乘速趣圓寂;故修道位,不斷煩惱,將成佛時,方頓斷故。
【疏翼】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六引《對法》爲證。
【述記?卷五十七】 引《對法》十四文爲證:若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論說「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斷見惑,更不斷修惑,地有九故[114]。
又《攝論》第十說︰煩惱伏不滅,如毒咒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
世親雲︰以留煩惱隨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圓寂,故留煩惱,助願受生等[115]。
謂諸菩薩,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治道,不取煩惱對治道;擬于生死助悲願受生故,名「留煩惱」也。
不爾,如來大悲最極,應留煩惱隨類化生! 由此故知意不趣斷,故名爲「留」。
將成佛時,方頓斷盡。
此等,《對法》十四文也。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釋十重障中,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訖。
【論文】 九?二七四 二、邪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及彼所起,誤犯叁業。
【疏翼】 第二別解釋十重障中,第二別解釋邪行障。
文分爲叁︰一、正明障體,二、初解障斷出二愚,叁、第二解。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十地》雲:邪行于衆生身等障[116]。
世親《攝論》雲︰于諸有情,身等邪行障[117]。
義意大同。
「所知障」者,簡煩惱障;「俱生」之言,簡分別起;「一分」之說,簡餘修斷諸所知障;下準此解。
「誤犯叁業」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118]。
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潤生用故[119]。
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叁業是
【疏翼】 第一廣因中,第叁廣十重障。
【述記?卷五十七】 自下第叁、解十重障。
于中有二︰初、明十[1]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
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釋。
釋中[2],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對釋二十二愚義。
乘[3]文便故,因釋佛地障。
初文有六[4]︰ 第一、出體:「一、異生性障」:世親《攝論》名與此同[5]。
《十地論》第一「凡夫我相障[6]」,此名不然。
此障之體,非唯我故。
凡夫名「異」,如別抄說[7]。
此障體性如何等言[8]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種子之上,立異生性故。
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
即依[9]與現本識同地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初障。
由此,凡夫離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見惑種故。
以準知此[10],性是染汙。
亦可言種在本識,與識同性,即無覆性。
若爾,何故《對法》第四解無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耶[11]? 答︰由約煩惱種可名染汙,約異熟種,可名無覆,通二義故,不名「自性[12]」。
「命根」等不然,不可爲例。
今勘諸文,前釋爲善。
《對法》解「無記[13]」,及六十六立五無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無記等故[14]。
既依染種立,故亦唯染;別小乘也[15]。
問︰今以「二障分別起」種,名爲此性,即二乘聖應名「異生」,未斷所[16]知分別障故。
答︰隨望自乘見道所斷種上立故。
若定姓聖[17]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無故,唯依煩惱種子立故。
若不定聖[18]者,名爲未斷,依二障種,立異生故。
若不爾者,不定姓者應無異生障。
若爾,無種姓者既無自乘聖道,說何爲「異生性」? 應說但依二障分別種[19]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說。
望自乘見所斷種上立故;所知未斷,雖曰聖者,尚名異生。
此何位舍? 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世第一法與見道合舍。
今大乘唯見所斷,見道無間道起時舍。
依所斷種,立此性故,與種俱舍。
問︰若「異生性」不定姓聖,未全斷盡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無漏,應不名聖者? 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姓已分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見道名爲聖,已得少分,名爲聖;未全斷盡故,不全名爲聖。
言不定姓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故;言聖應爾,分已證故。
由此總應四句分別︰有異生,非聖──如全未得叁乘聖道;有聖,非異生──如[20]大乘者得見谛;有異生,亦聖──如不定姓聖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聖──如入無餘依涅槃界[21]。
此即文中第一、出障體性。
【論文】 九?二五五 二乘見道現在前時,唯斷一種,名得聖性;菩薩見道現在前時,具斷二種,名得聖性。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二對叁乘明斷障同異。
【述記?卷五十七】 自下第二、對叁乘明斷[22]同異。
此約「異生性」各望自乘障爲論︰斷分少[23],名小聖;全斷盡,爲大聖。
【論文】 九?二五六 二真見道現在前時,彼二障種必不成就。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叁明障與道俱不俱。
于中分二︰一、正明不俱,二、舉喻明相違不俱成。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第叁、明障道俱不俱。
謂有薩婆多等爲伏難言︰若淨無記[24],異生性是雖[25]修所斷[26],見道前舍故,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就[27]失!今既見[28]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種俱。
此種未[29]舍,異生未[30]斷,如何凡聖無俱起失? 由薩婆多惑得俱故,今爲此難,非就大乘。
謂惑得與聖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
其種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 【論文】 九?二五七 猶明與暗,定不俱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
諸相違法,理必應然,是故二性,無俱成失。
【疏翼】 第叁明障與道俱不俱中,第二舉喻明相違不俱成。
【述記?卷五十七】 問︰無間道起,惑種不俱,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如何名斷?由此《對法》第七等問︰從何而得斷耶[31]? 答︰不從過去,已滅故[32];不從未來,未生故[33];不從現在,道不俱故[34]。
然從諸煩惱粗重而得斷[35]。
爲斷如是如是品粗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36],即此粗重滅[37],猶如世間明生暗滅[38]。
由此品離系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是名爲斷[39]。
故非道、惑可說爲俱。
問︰此言「斷」者,爲斷緣縛?爲斷相應縛? 答︰若所知障,唯言斷粗重體,體非縛法故。
若煩惱障,從二說斷。
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
相應斷已[40],不複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41]。
言粗重斷,雖亦通煩惱障,然說[42]從相應、所緣[43]二斷,唯煩惱中。
又所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汙性。
菩薩斷時,斷彼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
然二乘斷定障等時,但斷粗重令不[44]相隨順,不能斷種,不同菩薩。
問︰此言「斷」者,爲總緣智能斷?爲別緣智能斷?此有何失?總緣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說︰問︰何等作意能斷耶[45]?答︰總緣[46]作意,觀一切法皆無我性,能斷煩惱[47]。
師子覺雲︰總緣作意者,謂合緣一切法共相行作意[48]。
答︰如《佛地》第六說︰雲何[49]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50]? 彼有叁說︰有義:二量是[51]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心[52]。
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
由此,總緣智亦現量攝,斷惑無失。
即由定照共相自體,故說定心爲現量也。
第二說︰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
不如是者,名知自相。
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53]共相。
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方便說。
實自相觀,方能斷之。
第叁說︰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
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
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诠、所诠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爲共相。
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
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54]。
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爲自相。
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
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
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與此不同[55]。
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于一種類真如之上,通在諸法,說名「共相」;或真如體諸法皆有,義名「共相」;緣此之智名共相智。
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
據實而言,即別相智能斷惑也。
共相假立,已如前辨[56]。
【論文】 九?二五八 無間道時,已無惑種,何用複起解脫道爲?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四釋二道。
于中分二︰一、小乘問難,二、論主解答。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第四、釋二道別。
解脫道所治,與小乘不同。
小乘難曰︰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惑相違。
今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複起解脫道爲?用之何作? 【論文】 九?二五九 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疏翼】 第四釋二道別中,第二論主解答。
于中有叁︰一、第一解,二、第二解,叁、正解二道別。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下、論主答。
由前加行「期心別故」,謂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能「證滅」。
雖無間道已無惑種,證彼無爲,有此用別起解脫道。
此一解也。
【論文】 九?二六○ 爲舍彼品粗重性故。
【疏翼】 第二論主解答中,第二解。
【述記?卷五十七】 下、第二解。
「粗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論文】 九?二六一 無間道時,雖無惑種,而未舍彼無堪任性;爲舍此故,起解脫道,及證此品擇滅無爲。
【疏翼】 第二論主解答中,第叁正解二道別。
【述記?卷五十七】 無間道俱,「雖無惑種,而未舍彼無堪任性;爲舍此故,起解脫道」;非唯爲此「及證此品擇滅無爲」。
即無堪任,與無間道俱滅,證無爲得,與解脫道俱生。
故解脫道雖不違惑得,而亦有用。
此後意[57]說︰種生現雖同時,菩薩金剛心由有粗重性故,不名爲佛。
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爲粗重所依。
若[58]不然,如何不名爲佛?前解但爲證無爲者,金剛心中,第八已無漏,未圓明故,不名爲佛。
然[59]後解爲勝。
依此二解,並前第八識舍位[60],加此一說雲︰金剛道生,有漏皆舍,種生現同時[61]故[62]。
此中「粗重」言,非謂種子,由種子等令所依無堪任性,此名「粗重」。
雖前已說[63],至下當知。
問︰此義可然。
彼十地中,地地斷煩惱障粗重,既不斷種子,起無間道時,複不斷粗重;無間道起,何所斷耶?若無間道中,有斷煩惱種用,于解脫道位,可說除粗重;無間道中,既無所斷,如何說粗重解脫道治[64]耶? 答︰修道十地中,斷煩惱粗重者,非離所知障外,別起無間道等治。
然煩惱粗重障,無始以來,與所知障俱,所知障爲本。
由無間道,本障斷故,其末煩惱障粗重,與所知障粗重,解脫道中舍,故無此過。
由此,煩惱粗重非能更[65]生,但障于地,所以與所知障俱斷而不留之,故無斯[66]咎。
如身見等,至下[67]當知。
問︰若爾,如[68]二乘者唯斷定障,不斷種子。
無間道生位,已[69]無粗重,何用複起解脫道爲? 答︰無間斷粗重,解脫道中,得自在故。
問︰既斷粗重,得無爲不? 答:《大般若經》[70]第叁百六十叁[71]卷說︰善現問言︰世尊!若無爲法無差別者,佛何故說習氣相續,如來永無,二乘猶有?世尊答言︰習氣相續實非煩惱。
二乘身中不能引[72]無義,菩薩身中能引無義,如來永無[73]。
即由此文,顯斷習氣不得無爲。
不爾,無爲應有差別!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爲[74]。
若所知障斷得無爲,便顯叁乘亦得無爲,而有差別。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四釋二道別訖。
【論文】 九?二六二 雖見道生,亦斷惡趣諸業果等,而今且說,能起煩惱,是根本故。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文分爲四︰一、顯亦攝業果,二、顯攝二愚及二粗重,叁、所有愚品總說爲愚,四、顯二粗重。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顯異生障攝法不盡,以是根本,不說「業果[75]等」。
「等」者,等取惡趣非業,及非異熟,及等餘增上果等法,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業及果故,直言惡趣攝不盡故[76]。
「能起[77]」之中,但說「煩惱」,以所知障與定[78]俱故,總名「煩惱」。
【論文】 九?二六叁 由斯,初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一、執著我、法愚,即是此中異生性障;二、惡趣雜染愚,即是惡趣諸業果等。
【疏翼】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第二顯攝二愚及二粗重。
【述記?卷五十七】 《解深密》、七十八等說斷于「二愚」,如文可解[79]。
「諸業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別所起別報業及果等。
直言「惡趣」,攝不盡故。
《經》[80]中既言「惡趣雜染」者[81],「雜染」之言通善趣分別雜染故。
前[82]說善[83]、無記;若斷緣縛,修道所斷。
今言彼果是不生斷,如緣起中說[84]。
故爲此第二解。
【論文】 九?二六四 應知愚品,總說爲愚,後準此釋。
【疏翼】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第叁所有愚品總說爲「愚」。
中有二說︰一、總說愚品,二、唯取利鈍障品俱起者。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何故業果亦說爲愚? 諸業果等雖體非愚,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爲「愚」。
後諸地言「愚」,準于此解。
如第二地「業趣愚」,非體是愚故。
又初「執著我法」障中,亦有貪、見等,體非是愚,亦愚之品故。
下準此知。
然分別障中,雖有所知障,非能發業感于生死。
非縛法故。
今此第一所發「業果」,並言「惡趣」者,毀訾言也,如說半擇迦,名人中惡趣[85]。
【論文】 九?二六五 或彼唯說,利、鈍障品,俱起二愚。
【疏翼】 第叁所有愚品總說爲愚中,第二唯取利鈍品俱起者。
【述記?卷五十七】 謂第一言「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
第二言「惡趣雜染」,非必業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
毀責名「趣」。
此中不別言餘煩惱,餘煩惱但是「利鈍障品俱起」之「愚」,即唯無明。
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非見俱,名爲「利、鈍」,說十地中斷十無明,故不取餘煩惱等也。
【疏翼】 以上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第叁所有愚品總說爲「愚」訖。
【論文】 九?二六六 彼粗重言,顯彼二種,或二所起無堪任性;如入二定,說斷苦根,所斷苦根,雖非現種,而名粗重;此亦應然。
後粗重言,例此應釋。
【疏翼】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第四顯二粗重。
【述記?卷五十七】 彼言「粗重」,「粗重」者所[86]顯,即是彼二愚之種。
前二是現行,「粗重」是種故。
問︰現行久已滅,如何言「斷」? 答︰五十九說︰略有二種︰一、諸纏斷,二、隨眠斷[87]。
故二現行亦說斷也。
問︰彼何不是伏現行言「斷」也? 答︰不然。
彼卷[88]次文解二斷言︰諸纏斷者,謂貪、瞋斷,乃至疑斷、五見斷、見苦所斷斷、欲界所系斷,乃至無色界所系斷、離系斷,是隨眠斷[89];非伏惑時,亦伏見道諸惑,故知「二愚」是現行,「粗重」是種子。
又解︰隨汝意前二是種,粗重非種,今此乃是二品「所起無堪任性」,如苦根等說其斷位。
《瑜伽論[90]》第十一[91]說︰第二定斷苦根[92]。
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者斷彼苦根粗重,說第二禅斷彼[93]苦根故。
後諸地「粗重」,準此爲二解[94]。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訖。
【論文】 九?二六七 雖初地所斷,實通二障,而異生性障,意取所知。
說十無明,非染汙故,無明即是十障品愚。
【疏翼】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
于中分六︰一、正明初地無明非染汙,二、不說染汙所以之一,叁、不說染汙所以之二,四、不說染汙所以之叁,五、論主解答伏難,六、引《對法》爲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
此中意說︰初地實斷二障。
今說「異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煩惱。
以世親《攝論》[95]說:十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汙故[96]。
若取煩惱,即十無明通染汙故,以無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無明故。
【論文】 九?二六八 二乘亦能斷煩惱障,彼是共故,非此所說。
【疏翼】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二不說染汙所以之一。
【述記?卷五十七】 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汙,通二障種? 二乘者亦能斷煩惱障。
「斷[97]煩惱障」是「共」斷[98]故,非此所說;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
所知障是不共斷[99],所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
世親《攝論》雲︰又所知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別[100]。
【論文】 九?二六九 又十無明,不染汙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
【疏翼】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叁不說染汙所以之二。
【述記?卷五十七】 說爲「不染」者,即《攝論》本雲:法界中有十不染汙[101]無明[102]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
即不說「異生性」是見斷故。
何以知者?《對法》十四雲︰[103]已得現觀,于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對治道[104]等者,故不說見道所斷爲十無明數。
以說不染汙[105]故,若「異生性」,即便染汙。
由此故知其「異生性」非不染汙。
世親又雲︰爲治十無明,立十地別[106]。
離十障外,說十無明,故十無明非即十障。
彼自有二複次解十無明故。
然無性但有一解[107],亦不別說。
【論文】 九?二七○ 雖此位中,亦伏煩惱、斷彼粗重,而非正意,不斷隨眠,故此不說。
【疏翼】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四不染汙所以之叁。
【述記?卷五十七】 問︰十地修道亦伏煩惱,斷彼煩惱障粗重,如言二障叁住[108]過是,何故不說耶? 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煩惱,斷彼粗重,而非正意」。
所以者何?「不斷隨眠,故此不說」。
《攝論》本[109]及世親等[110]說:十地菩薩留煩惱障助願受生,故非正意[111]。
意趣于智斷所知障,故斷隨眠,不斷煩惱之隨眠也。
【論文】 九?二七一 理實初地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然今且說最初斷者,後九地斷,準此應知。
【疏翼】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五論主解答伏難。
于中有二︰一、且從初斷說,二、以理解答。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問︰若爾,何故初地但說異生性障,不說更斷修道障也? 論主答︰雖實初地出見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從初說故,不說修障。
初地既從初說,後九地中所說九障,準此應知,皆從初說。
【論文】 九?二七二 住滿地中,時既淹久,理應進斷所應斷障,不爾,叁時道應無別。
【疏翼】 第五論主解答伏難中,第二以理解答。
【述記?卷五十七】 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見道已,更斷餘惑? 今以理答「住滿地中,時既淹久」,謂二僧祇,理更應斷。
若不更斷爾者,一[112]地叁時道[113]既無叁品,應無別故。
【疏翼】 以上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五論主解答伏難訖。
【論文】 九?二七叁 故說菩薩得現觀已,複于十地修道位中,唯修永滅所知障道,留煩惱障,助願受生,非如二乘速趣圓寂;故修道位,不斷煩惱,將成佛時,方頓斷故。
【疏翼】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第六引《對法》爲證。
【述記?卷五十七】 引《對法》十四文爲證:若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論說「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斷見惑,更不斷修惑,地有九故[114]。
又《攝論》第十說︰煩惱伏不滅,如毒咒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
世親雲︰以留煩惱隨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圓寂,故留煩惱,助願受生等[115]。
謂諸菩薩,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治道,不取煩惱對治道;擬于生死助悲願受生故,名「留煩惱」也。
不爾,如來大悲最極,應留煩惱隨類化生! 由此故知意不趣斷,故名爲「留」。
將成佛時,方頓斷盡。
此等,《對法》十四文也。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釋十重障中,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訖。
【論文】 九?二七四 二、邪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及彼所起,誤犯叁業。
【疏翼】 第二別解釋十重障中,第二別解釋邪行障。
文分爲叁︰一、正明障體,二、初解障斷出二愚,叁、第二解。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七】 《十地》雲:邪行于衆生身等障[116]。
世親《攝論》雲︰于諸有情,身等邪行障[117]。
義意大同。
「所知障」者,簡煩惱障;「俱生」之言,簡分別起;「一分」之說,簡餘修斷諸所知障;下準此解。
「誤犯叁業」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118]。
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潤生用故[119]。
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叁業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