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破名句文身爲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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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彼」字《對法》原無。

     [104]「惡察羅」,梵文爲「aksara」。

    「羅」字,《對法》原文誤作「那」, 今改。

     [105]《對法》卷第二︰ 此複名「字」。

    無異轉故。

    所以者何?如眼名眼,異此名外,更有照、了、導﹝藏文有「見」﹞等異名改轉。

    由彼同顯此想故﹝藏文作「de”imivbid」﹞,非裒、壹﹝梵文爲「a」、「i」﹞等字離裒、壹等差別外,更有差別能顯此字,故無異轉﹝藏文作「”gyurmed」﹞,說名爲字。

    無異轉者,謂不流變。

     [106]「缽陀」,梵文爲「pada」。

     [107]「播陀」,梵文爲「pada」。

     [108]《俱舍論》卷四、卷五: 頌曰︰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即「異生性」﹞、同分、無想二定、命、相、名身等類。

     [109]《述記》原作「四」,今依《瑜伽》改。

     《瑜伽》五十二及五十叁共有二十叁種,無「不和合」。

    即有「流轉、 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

    」 [110]《瑜伽》卷六,有二十四種,同卷叁。

     [111]「等」,即等取卷叁,及大乘《百法明門論》。

     [112]謂《顯揚》卷一。

     [113]「廿四」二字,《金藏》有,餘無。

     [114]《廣五蘊論》有十四種。

     [115]《對法》第二卷有二十叁種,亦無「不和合」。

     [116]「無」字,《金藏》有,餘無。

     [117]「異」字,《金藏》有,餘無。

     [118]見《樞要》卷中、《雜集論述記》卷九。

     [119]如《樞要》雲︰ 總十四不相應﹝《雜集》總二十叁﹞。

    此雖說非得,諸論多說異生性﹝《雜述》不說「非得」﹞。

    今依共有,說十四種,以十門分別:一、有之所由﹝《雜集》無。

    彼有「情非情」﹞,二、廢立﹝實即《雜集》「多少不同」﹞,叁、聚依處﹝《雜集》「假實門」﹞,四、現種依﹝《雜集》攝于第叁假實門中,彼並有「長養等流分別」﹞,五、有無漏,六、叁性,七、見斷等,八、五位,九、界系,十、地系﹝《雜集》界地合爲一門,加「名體門」﹞。

    然依《對法》有二十叁,除「不和合」,雖有「等」言,不別解釋。

    《瑜伽》第叁﹝僅列名﹞、五十六、《顯揚》第一、《百法》等,立二十四。

    《五蘊》﹝《俱舍》﹞及此論,立十四。

    《顯揚》﹝卷一﹞雲︰「複有所﹝原作「諸」﹞餘如是種類差別應知。

    」各依一義以立,實可說多。

    一、說﹝假﹞有所由:以起屬主言論等,如《顯揚》十八﹝《瑜伽》卷十六﹞說﹝如《顯揚》雲「當知心不相應行皆是假有。

    假有之性略有六種。

    雲何爲六?謂若事能起六種言論。

    何等名爲六種言論?一、屬主相應言論,二、遠離此彼言論,叁、衆共施設言論,四、衆法聚集言論,五、不遍一切言論,六、非常言論。

    屬主相應言論者,謂諸言論配屬于主,方解其相,非不屬主。

    如言生時,此誰之生?觀所屬主,起此言論,所謂色之生,受想行識之生。

    非說『色』時,此誰之色待所屬主起此言論。

    如生,如是住、異、無常等心不相應行類,如其所應盡當知,是名屬主相應言論。

    若事能起如是言論,當知此是假相,遠離此彼言論者,謂諸言論非以此顯此,亦非以彼顯彼,此說名爲遠離此彼言論。

    若以此顯此言論,此言論于實處起,亦于假相處起。

    若以彼顯彼言論,此言論于實處起,亦于假相處起。

    若非以此顯此,亦非以彼顯彼言論,此言論一向于假相處起。

    雲何以此顯此言論于實相處起?如言『地之堅』。

    雲何此複于假相處起?如言『石之圓』。

    如『地之堅』、『石之圓』,如是『水之濕』、『油之滴』(原作「滑」,今依《瑜伽》漢藏兩譯改)、『火之暖』、『毀之焰』、『風之動』、『飄之鼓』(藏文作「風之力」),亦爾。

    雲何以彼顯彼言論于實相處起?如言『眼之識』、『身之觸』,如是等。

    雲何此複于假相處起?如言佛救(《瑜伽》作「授」)、德友之食、飲(《瑜伽》並有「車乘」)、衣服、嚴具,如是等。

    雲何非以此顯此亦非以彼顯彼言論一向于假相處起?如『舍之門』、『舍之壁』、『甕之口』、『甕之腹』、『軍之車』、『林之樹』、『百之十』、『十之叁』,如是等,是名遠離此彼言論。

    衆共施設言論者,謂六種相言說自體施設言論。

    六種相者,謂事相、應(《瑜伽》作「所」)識相、好等相、益等相、言說狀相、邪行等相。

    事相者,謂若相識所取。

    應識相者,謂若相由作意故,能起于識。

    好等相者,謂若相觸所取。

    益等相者,謂若相,受所取。

    言說狀相者,謂若相,想所取。

    邪行等相者,謂若相,思所取。

    衆法聚集言論者,謂于衆多和合,安立自體。

    如于內色、受、想、行、識,說我等言論。

    于外色、香、味、觸,安立差別說舍、甕、軍、林等言論。

    不遍一切言論者,謂諸言論有處隨轉,有處退還。

    如于舍,『舍』言唯隨舍轉;于村亭等,即便退還。

    于甕,『甕』言于餘瓶器等即便退還。

    『軍』言,于別男女等退還。

    『林』言于別樹,根、莖、葉、華、果等,退還。

    非常言論者,當知四種因︰謂破壞故,不破壞故,加行故,轉變故。

    破壞故者,如瓶壞已,『瓶』言舍,『瓦』等言生。

    不破壞故者,如種種藥物共和合已,或丸,或散。

    種種藥言舍,藥物丸散等言生。

    加行故者,如于金段起諸加行,造環钏等異莊嚴具,爾對金段之言舍,異物環钏等言生。

    轉變故者,如飲食等轉變時,飲食等言舍,糞穢(藏文《瑜伽》作「糞便」)等言生。

    如是等類,應知非常言論。

    隨于諸物發起如是六種言論,當知此物皆是假有(藏文作「brda」)。

    問︰諸心不相應行皆是假有,雲何應知?答︰由二種過失故。

    一、因過失,二、體過失。

    因過失者,若言生是生因,能生生故,說名爲生,是即無別果生可得。

    此生爲誰能生因故,說之爲生?若言生是生體,是即從他生故,不應說爲能生。

    如是餘心不相應行,如理應知」﹞。

     二、廢立有別:即前次文﹝多少不同﹞是。

     叁、辨聚法依處:依處有叁︰一、心,二、心所,叁、色。

    以有別依,有總依故,四類說之。

    有一唯依心種,謂命根。

    此據正義﹝《雜集論述記》卷九有會《顯揚論》卷一依六處立命根文﹞。

    叁唯依色立︰謂名、句、文身。

    亦依此土,非餘佛土﹝《雜集論述記》說四,加「方」﹞。

    四依心、心所二法立︰謂二無心定及果、異生性﹝《雜集論述記》說五,加「命根」。

    並雲「依心立者,皆依種子,不依現行」﹞。

    五十六雲依「名滅分位,﹝建﹞立無想定」等故,唯依心、心所。

    六依叁法︰謂得、衆同分、四相。

    通依叁種立﹝《雜集論述記》約二十叁種,說「通依色心建立餘十五種」﹞。

     四、辨現種依:五唯依種︰謂命根、二無心定,及果、異生性。

    叁唯依現︰謂名、句、文。

    六通依現種︰謂得等﹝《雜集論述記》說「餘通依色、心立者,通依現種」。

    又雲「方者,此論下文雲唯于色法非心等故。

    若依色種亦建立方,依心等亦應建立」﹞。

     五、有漏無漏:一唯無漏︰謂滅定。

    叁唯有漏︰謂無想及果、異生性。

    十通二種,謂:得、同分、命根、名、句、文、四相﹝《雜集論述記》說「二十通有漏及無漏」﹞。

    佛等皆有故。

     六、辨叁性:今四唯一性──二唯善︰謂無想、滅定。

    二唯無記︰謂異生性、無想異熟唯無覆﹝《雜集論述記》說異生性亦通不善﹞。

    四通二性──謂名、句、文、命根,四因唯無覆無記,果唯是善﹝《雜集論述記》說「方通無記及善,無漏是善故」﹞。

    六通叁性──謂得、同分、四相﹝《雜集論述記》說「餘十五種通叁性」﹞。

     七、辨見斷等叁:一唯見斷︰謂異生性。

    一唯不斷︰謂滅定。

    二通見修斷︰謂無想定及果。

    五十叁說唯見所斷,不生斷故﹝如雲「若學見迹,于卵、濕二生、北俱盧洲、無想天、若女、若扇搋迦、半擇迦、無形、二形等生,及于後有若愛,若願,所得非擇滅,一向決定」﹞。

    五十七說善法修所斷,斷緣縛故﹝《略纂》卷叁十一以憂根爲例解雲「憂根順離欲,說爲初二無漏根。

    (未知欲知根及已知根,各以信、勤、念、定、慧根、意、樂、喜、憂、舍根爲體。

    )二無漏根體不斷,相從說不斷。

    雖無學身無,以體善法故,唯緣縛斷;不是斷體,忻求涅槃故」。

    《瑜伽》卷六十六雲「謂一切善有漏法、一切無覆無記法,除先所說諸染汙法餘染汙法,是名修道所斷法」﹞。

    餘十種﹝或如《雜集論述記》說餘二十種「名身等叁種,若有十八界,通不斷。

    若無者,唯見、修斷,以法處色亦有方故,不可爲難」﹞。

    通見、修,及不斷。

     八、五位:謂見﹝道﹞、修﹝道﹞等。

    二唯資糧︰謂無想定及果。

    十信﹝原作「住」,今依《了義燈》卷十八、《雜集論述記》卷九改﹞第六心方不退﹝《了義燈》卷十八雲「十信第六,信心不退。

    于因果理,已生信解」﹞。

    即《優婆塞戒經》﹝卷一﹞說舍利弗六萬劫修道尚退故﹝原文爲「如舍利弗等六萬劫中求菩提道所以退者,以其未得解脫分法」﹞。

    故前尚得起。

    《瑜伽論》﹝卷五十六﹞言非聖入﹝如雲「補特伽羅者,在異生相續」﹞。

    又十住第七名不退心﹝智周《大乘入道次第章》雲「七者、菩薩聞說叁寶叁際有無心堅不轉,名不退住」﹞。

    以後更不可起。

    一唯二位︰謂異生性在初二。

    一唯二位起︰謂滅定,非初叁。

    回心,可爾﹝通五位﹞﹝《雜集論述記》說「滅定中有直往,有回心。

    回心通五位,直往非初叁。

    (原作「二」)然入地以去有多文。

    如《楞伽》(唐譯卷五)等。

    如《唯識》第七卷解」﹞。

    叁唯四位,除見道︰謂名、句、文。

    七通五位︰謂得、同分、命根、四相﹝《雜集論述記》卷九對名句文等無文﹞。

     九、界系:二唯一界︰謂無想定及果。

    叁通二界及非界︰謂名、句、文﹝《雜集論述記》合界地說「名、句、文,即語聲差別,故唯欲、色二界──初定、欲地有。

    若思惟名(即「意言」),名言熏習等名通叁界九地」﹞。

    一通叁界︰謂異生性。

    一非叁界︰謂滅定。

    七通叁界及非系︰謂得、同分、命根,及四相。

    命根,五十七說不通無漏。

    不說佛故。

     十、九地:叁唯一地︰謂二無心定及果。

    叁通二地︰謂名等。

    叁或五地。

    八通九地︰謂異生性及餘七﹝《雜集論述記》說「方唯二界,下五地有,餘十叁,通叁界九地有」﹞。

     [120]《瑜伽》卷八十一,廣說文義差別,如雲︰ 複有五相︰一者、所诠相,二者、能诠相,叁者、此二相應相,四者、執著相,五者、不執著相。

     所诠相者,謂相等五法。

    如﹝卷七十二﹞五事中已說。

     能诠相者,謂即于彼依止名等,爲欲隨說自性差別所有語言,應知此即是遍計所執自性相。

    此遍計所執自性,有差別名︰所謂亦名遍計所執,亦名和合所成,亦名所增益相,亦名虛妄分別,亦名言說所顯,亦名文字加行,亦名唯有音聲,亦名無有體相,如是等類差別應知。

     此二相應相者,謂所诠能诠更互相應﹝相屬﹞,即是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

     執著相者,謂諸愚夫無始時來相續流轉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

     不執著相者,謂已見谛者如實了知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解脫﹝藏文缺此一段文﹞。

    卷叁十六解《轉有經》顯諸法離言自性頌雲︰「謂于色等想法,建立色等法名,即以如是色等法名诠表隨說色等想法,或說爲色,或說爲受,或說爲想,廣說乃至說爲涅槃。

    于此一切色等想法,色等自性都無所有,亦無有餘色等性法;而于其中,色等想法離言自性真實是有。

    當知即是勝義自性,亦是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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