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別破小乘──所執不相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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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疏翼】 以上第叁量斥中,第一難實有體相及作用因訖。
【論文】 一?叁四五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疏翼】 第叁量斥中,第二合難體用。
【述記?卷八】 即第二段合難體用。
「此」者,即不相應法也。
量雲︰此不相應定非異于色、心、心所,有實體用。
許蘊攝故。
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與色、心[4]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
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于色、心等也!「許」言簡過,準上應知。
【論文】 一?叁四六 或心、心所,及色、無爲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
【疏翼】 第二量斥中,第叁別難實有。
文分二量。
【述記?卷八】 下第叁段、別難實有。
有二比量,此第一也。
有法同前,故文不說。
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爲,所不攝故。
如畢竟無。
「畢竟無」者,即龜毛等。
《瑜伽?思慧地[5]》有五[6]種無[7],此即彼一。
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爲」,今言「非[8]實有」爲宗法,故舉「無爲」也。
簡不定失。
【疏翼】 第一量訖。
【論文】 一?叁四七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疏翼】 第叁別難實有中,第二量。
【述記?卷八】 有法如前。
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
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
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
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
不言「許」者,隨一不成[9]。
文外量雲︰汝不相應行名[10]非有此實體。
此餘心等所不攝故。
如瓶、忿[11]等。
《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12]。
【疏翼】 以上第一總破諸部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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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翼】 以上第叁量斥中,第一難實有體相及作用因訖。
【論文】 一?叁四五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疏翼】 第叁量斥中,第二合難體用。
【述記?卷八】 即第二段合難體用。
「此」者,即不相應法也。
量雲︰此不相應定非異于色、心、心所,有實體用。
許蘊攝故。
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與色、心[4]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
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于色、心等也!「許」言簡過,準上應知。
【論文】 一?叁四六 或心、心所,及色、無爲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
【疏翼】 第二量斥中,第叁別難實有。
文分二量。
【述記?卷八】 下第叁段、別難實有。
有二比量,此第一也。
有法同前,故文不說。
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爲,所不攝故。
如畢竟無。
「畢竟無」者,即龜毛等。
《瑜伽?思慧地[5]》有五[6]種無[7],此即彼一。
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爲」,今言「非[8]實有」爲宗法,故舉「無爲」也。
簡不定失。
【疏翼】 第一量訖。
【論文】 一?叁四七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疏翼】 第叁別難實有中,第二量。
【述記?卷八】 有法如前。
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
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
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
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
不言「許」者,隨一不成[9]。
文外量雲︰汝不相應行名[10]非有此實體。
此餘心等所不攝故。
如瓶、忿[11]等。
《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12]。
【疏翼】 以上第一總破諸部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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