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破聲常聲顯論
關燈
小
中
大
聲論師中,第二正破。
文分爲叁︰一、總非,二、返征,叁、別破二計。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總非他失。
【論文】 一?二一二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二聲論中,第二返征。
【述記?卷六】 他還[12]返征。
【論文】 一?二一叁 且《明論》,聲許能诠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
【疏翼】 第二正破二聲論中,第叁別破二計。
如次有二︰初、破明論聲常,次、破一切聲常。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破初婆羅門等計。
量雲︰汝《明論》聲,應非常住。
許能诠故。
如所餘聲。
「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
以彼聲性,非是能诠,故無不定[13]。
【論文】 一?二一四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衆緣故。
【疏翼】 第叁別破二聲論計中,第二破一切聲常。
【述記?卷六】 破第二師也。
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
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
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
故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
待衆緣故。
如瓶、盆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
今總言「非常聲體」。
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
聲及聲性,合名「聲體」。
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爲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
故但總言「非常聲體」。
又簡真如。
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
因雲「待衆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
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
爲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衆緣故」。
若言「待衆緣故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文分爲叁︰一、總非,二、返征,叁、別破二計。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總非他失。
【論文】 一?二一二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二聲論中,第二返征。
【述記?卷六】 他還[12]返征。
【論文】 一?二一叁 且《明論》,聲許能诠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
【疏翼】 第二正破二聲論中,第叁別破二計。
如次有二︰初、破明論聲常,次、破一切聲常。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破初婆羅門等計。
量雲︰汝《明論》聲,應非常住。
許能诠故。
如所餘聲。
「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
以彼聲性,非是能诠,故無不定[13]。
【論文】 一?二一四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衆緣故。
【疏翼】 第叁別破二聲論計中,第二破一切聲常。
【述記?卷六】 破第二師也。
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
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
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
故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
待衆緣故。
如瓶、盆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
今總言「非常聲體」。
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
聲及聲性,合名「聲體」。
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爲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
故但總言「非常聲體」。
又簡真如。
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
因雲「待衆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
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
爲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衆緣故」。
若言「待衆緣故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