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釋「彼依識所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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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之可悉。
又七緣八,以相從質是無覆,不得從八是異熟,故雲隨應。
又作四句分別︰﹝第一﹞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從見者,謂第六散意與五同緣,即于此時,緣兔角等及第八識心王。
性境不隨心,心所獨影唯從見:相分是假,無別種故,如第六緣第八心所相,不緣彼見。
此所帶相爲同別耶?答︰從能緣心同一種起。
問︰緣彼見相,即許與六見分別種,此緣彼﹝心所﹞相,雲何同種?﹝答:﹞以相分假,從能緣起,與見同種。
﹝第二﹞有性境不隨心亦帶質通情本:謂散意識與五同緣,即于此時,並緣第八等。
﹝第叁﹞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從見及通情本:謂散意識頓緣十八界,望與五識同緣五塵,名「性境不隨心」;緣七心界,即通情本;望不相應等,即唯從見。
問︰後得緣如,相是何攝?答︰或通情本,從質名無爲,從見名有爲,以許無爲依識假立。
或複約性,隨境、隨心;有漏緣如,亦可準此。
若約種辨,即唯從見。
或第四句。
無分別智緣真如時,性境不隨。
質善無爲,智善有爲。
見獨成種,無相可熏﹝指根本無分別智緣真如不挾帶相分起,但正智亦熏種﹞。
得性境故,名不隨心。
問︰初禅眼等識依彼上根,緣彼地色,相分是何?答︰有兩解︰如前上地識緣下。
一雲上地系。
緣彼色故,應有隨增!不是隨增。
非漏性故,起染如何?若生上者,已離下染故。
若在下緣上色等,眼耳通果,亦伏染故。
俱生可伏,見惑如何?設縱不伏,起退定故。
一雲隨心。
下地系故。
以能熏心是下地故。
如何緣上,變下相分?又應不得彼自性故。
由定通引任運緣上,變下相分,故得自性。
二俱難解。
問︰既在下識,雲何緣上?答︰或由他定通力引故。
問︰梵天來下,其事雲何?解雲︰以下界色粗,不爲上依。
自變爲上地,自身依之。
即上地器依下地器爲增上緣。
問︰既來下界,豈不緣下?如馬勝﹝梵爲「awvajit」,傳爲舍利弗之師﹞往上,許緣上故。
答︰亦緣下。
問︰既爾,相分是何收?答︰上界所攝。
以欲界無通果色故。
準薩婆多,即欲界攝;有通果故。
問︰下界緣彼上界身器,是何句收?答︰「性境不隨心」。
由彼所引起定通果色,爲相分,屬彼本質。
性、界,及種,皆不隨心。
問︰第八可爾。
既許眼等亦得緣上,相屬上地,豈非有漏異界隨增?答︰色相不是漏自性故。
或約業力,異界不增。
定通等引,互增不障。
又解︰但由上引第八通果眼等仗之所起相分,自是業果,屬于下界,無隨增失。
如通力變爲魚米等,引第六識通果之色,爲第八質。
或雖即仗他八爲質,即業果色。
是欲界系。
第四卷雲:「香、味、觸叁」而爲段食。
唯欲界系故。
二解任情,道理亦難。
問︰下界第八緣定通色,同時心所相分是何?﹝答:﹞隨能緣心所業果。
同種,同下界系。
不別體故。
問︰獨頭散意緣過去境及于五根,相分是何?答︰隨其所應,準前義釋。
靈泰《抄》解釋自證分解同種異種雲︰ 蝸牛者,頭有兩角,似牛,故名蝸牛。
其蝸牛頭上雖有四個角,今者即取兩個長角,不取兩個短角,喻也。
「若種者﹝叁字衍﹞即一識體乃至相、見別種于理爲勝」者,若相、見同種者,即說自證分、相、見分,此叁法皆同一種生。
其本質境,則不與相、見、自證分同種生。
今說唯同種生者,即是「獨影唯從見」也。
若說見相分別種生者,即說見分自證分同一種生。
自證是識體,見分是識用。
故其相分即別從生也。
今說相見分別種生者,即是「性境不隨心」也。
問︰其相分與本質境,未知同種生,別種生?然今此中說同種別種者,即依下第十論末說雲︰「蘊等識相,不必皆同。
叁法因緣」等。
相見或同或異等文說也。
本論卷十末敘兩師說。
其一師雲︰ 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
不爾,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內境,俱實有故。
第二師正義雲︰ 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他起;虛實如識。
「唯」言遮外,不遮內境。
不爾,真如亦應非實。
今此二解,唯同種別種者,皆有過失,不盡理也。
不攝「帶質通情本」故。
若言見相唯同種生者,即無五根、五塵等實色蘊等。
以爲相分同見分種生故,相分即是識蘊、受蘊等心法所收。
故唯有心等四蘊。
又第六識緣無爲,及離蘊計我,可說相見同種生。
﹝問:﹞若五識、第八識等,緣現在五塵「性境不隨心」等,如何說相見而同種生?若後師言相、見分唯別種生者,若五識及第八識緣現在五塵等,可說相見唯別種生。
若第六識緣真如及離蘊計我,如何相見別種?﹝答:﹞亦不可說種子而生無爲本質故。
故今者解雲︰即雙取相見亦同種,亦別種生,即攝法盡,亦攝得「帶質通情本」。
若同種者,即攝第六識緣無爲及離蘊計我,即攝得「獨影唯從見」。
若別種者,即攝得五識,及第八識,及第六識中一分,緣現在境,即攝得「性境不隨心」。
又如第六識自熏成第六識中異熟無記種子,是「帶質通情本」者,是大乘中極難解道理也。
其義雲何?第八識見相分種,不得自熏,即由五識及六識熏成第八識相分種。
若第六識第七識熏成第八識見分種。
如前第六識中異熟無記心,不成自熏成種,故下文﹝本論卷二﹞謂:若法有勢用增盛,可名能熏。
即善惡心有其勢用強盛,可名能熏。
其異熟無記心以無勢用強盛,故不能自熏也。
由此義故,其五識中異熟無記心種子,不能自熏。
即由第六識或同時緣他五識中異熟無記心,而相分中熏成前五識中異熟無記種子。
猶如第六識緣第八識見分時,或同念緣第八識見分,而相分中熏成他第八識見分種也。
其相分自不能熏,由他見分帶故,亦能熏成種。
由﹝疑「猶」﹞如弱兵雖不能打賊,由﹝原作「猶」﹞前強兵打破賊故,亦說弱兵能打賊。
今此亦爾。
若第七識,必同時緣第八識見分,而熏成第八識見分種。
其第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種子,如何熏成第六識中異熟心種?前第六識正起善惡心時,其異熟心或已落謝故,或未生故,亦不得熏成自第六識中異熟心種。
若第六識起異熟心時,亦不能熏成種,無記不能熏故。
故知第六識中,正起善惡心時,即緣前念第六識中異熟心,而相分中熏成自第六識中無記種子。
此第六識中異熟無記種子,即是「帶質通情本」攝。
若本質強,﹝影像﹞相分弱,其新熏異熟種子,即生他第六識中相分異熟心、心所。
此是本質,故通本也。
不生能熏善染心、心所相分。
若相分強,本質弱者,其異熟種子即生第六識中能熏善染心等相分,即通情也。
不生異熟無記心、心所見分。
言通情本者,若種子生善染上相分,即名通情。
若生異熟心心所見分,即名通本。
猶如第七識緣第八見分所熏得種子,此種子攝入第八識見分,即名無覆無記。
若攝從第七識見分,即是有覆。
如何一法半染半淨?猶如《對法論》中明道谛﹝所攝﹞亦名有爲。
從因緣生故。
其道谛亦名無爲。
不是煩惱所爲故﹝本論卷八雲「淨分依他,亦圓成故」﹞。
所以道谛亦名有爲,亦名無爲也。
其苦谛﹝所攝苦無常等事﹞唯是有爲也。
今此亦爾,其所熏得種子,不必生第八識見分,以是染汙故;不必不生第八識見分,第八識見分無力熏種故。
識爲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
以作用別性各不同者,如愚意者。
轉者,起也。
即自證分爲所依,而起相分種,令生相分現行。
以見自證分爲所依,即有緣慮之作用。
若相即有所緣之作用,故性各別。
[21]慧沼《了義燈》卷叁複分別親所緣緣及疏所緣緣同種異種雲︰ 然相與質,一雲同種,一雲別種。
雖有二義,相質種別,理亦應好。
以親、疏緣種各別故。
如緣第八,相、質同種,即許一種生慮、非慮,亦有二身根等俱失。
以相與質既同種生,何不二身根等?若六﹝識﹞緣時,相分是假,即有一種生假、實失!此言假者,非如瓶等。
以能熏故;但無根用,不發識故;名之爲假。
由此相、質或說同、別。
然于此義應設劬勞。
又解︰若相與質同種生者,如眼等根第八所變,是因緣故,實有根用。
若起相分,因第六生,雖與本質同一種生;以第六見爲緣起故,分別變攝,故無實用。
非無體假。
故無假、實同一種失。
[22]以上二文解中,初文分爲二釋之第一釋也。
[23]「即」字,《金藏》作「之」。
[24]「二分」,謂能取、所取。
[25]如理《義演》雲︰ 此二分雖無,似自證亦有緣用。
[26]《金藏》作「兔頭」,餘本作「于兔」。
[27]此依北京版《緣起經論》。
[28]藏文《丹珠爾》﹝chi70B.1﹞雲︰ 既是不善,亦非不善……由知善智所對治分故,安立爲不善。
由于當得彼對治智起殷重行故。
由知此餘智所對治分故,不安立爲不善。
又﹝chi282A.5﹞德慧釋此文雲︰ 言「既是不善亦非不善」者,由與顛倒邪智相應故,即是不善。
由非染汙故,亦非不善。
[29]《佛地經論》卷七雲︰ 是故緣生相分見分,依他起攝。
若于此上妄計心外或定性有,方名爲執。
故所知障在第七者,遍與六識叁性心俱,非相應品。
本論卷九說所知障雲︰ 此名「無覆」,望二乘說。
若望菩薩,亦是有覆。
智周《演秘》雲︰ 據第七識無明而說,何名爲支?答︰由第七識無明力故,餘六識等方起無明,能發于業。
雖非支體,爲支遠緣,假名爲支。
據此義邊,名通叁性。
[30]謂安慧的「此二分體無」。
[31]「或有」,《金藏》作「有惑」。
[32]「二分」,謂能取、所取。
[33]此即難問護法之說。
[34]「識自證分」,謂依他起性。
[35]即二文叁釋中前二釋。
[36]但陳那以前不立叁分之說,尚應從新計議。
[37]「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意指依他起是有。
[38]「繁」,金藏作「多」。
[39]《因明》,謂《因明入正理門論》。
[40]「名」字,《金藏》無。
[41]「意」字,《金藏》作「言」。
[42]「譯」字,《義演》牒文、《金藏》作「譯」,餘作「釋」。
[43]「釋」,《金藏》作「解」。
[44]「不離識故」,《金藏》有,餘無。
[45]「亦名唯識」後,《金藏》有「諸心所法雖不離識,非識實性,故 名唯」十五字。
靈泰《抄》牒文並有「識」字;但謂十六字「此疏剩文也」。
[46]見《解深密經》卷二、《瑜伽》卷七十六。
[47]《解深密經》卷二雲: 若諸有情廣說乃至﹝即指上文所說「已種上品善根,已清淨諸障,已成熟相續,已多修勝解」﹞,未能積集上品福德智慧資糧,性非質直;非質直類,雖有力能思擇廢立,而複安住自見取中。
彼若聽聞如是法﹝「謂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已,于我甚深密意言說﹝依叁種無自性性說﹞,無有力能如實解了。
于如是法,雖生信解,然于其義,隨言執著︰謂一切法決定皆無自性,決定不生不滅﹝藏文作「決定不生,決定不滅﹞,決定本來寂靜,決定自性涅槃。
由此因緣,于一切法獲得無見﹝藏文作「medparltaba/」﹞及無相見﹝藏文作「mtshanbidmedparltaba/」﹞。
由得無見、無相見故,撥一切相皆是無相。
誹撥﹝即損減﹞諸法遍計所執相、依他起相、圓成實相。
何以故﹝藏文有「依殊勝義謂」﹞?由有依他起相及圓成實相故,遍計所執相方可施設﹝藏文作「亦得了知」﹞。
若于依他起相及圓成實相,見爲無相,彼亦誹撥遍計所執相。
是故說彼誹撥叁相。
[48]「依他」,謂依他而起之所遍計。
[49]「依他唯識」,謂依他起相,唯是識故。
[50]是處「計所執」應是「計所執所依」五字,或「依他起」叁字。
安 慧以前如世親解《攝論》﹝釋論卷四﹞「由二性」及「由種種」雲︰ 「由二性」者,由于一識安立相、見﹝藏文爲「有相」作「rgyumtshandavbcaspa/」;「有見」作「ltabacan/」﹞。
即此一識﹝相當「自體分」。
雖未用「自證」等名,如陳那等,但一識二分,其義甚顯。
叁相成立唯識中第一相即「由唯識」。
世親雲「一切諸識皆唯有識,由所識義無所有故」﹞,安立相、見;即此一識,一分成相,第二成見。
眼等諸識即于二性安立種種。
謂一識上,如其所應,一分變似種種相生,第二變似種種能取。
若就意識,即以一切眼﹝處﹞爲最初,法﹝處﹞爲最後,諸識爲相﹝分﹞,意識識爲見﹝分﹞。
由此意識遍分別故,似一切識而生起故。
又于叁﹝相﹞中,唯就意識以爲「種種」。
所取境界不決定故。
其餘諸識,境界決定。
又﹝餘識﹞無分別,意識分別,故唯于此,安立第叁種種相見。
是故于此意識,具足安立唯識。
叁相成立唯識尚有多文重申。
舉此可知一識體上有相、有見二分,于二分上變似種種。
均爲依他起性。
玄奘譯《攝論?無性釋》卷六,解識與二分非一非異時,直作叁分,依義順申爲之補充。
雖文內或無如藏文所傳,但義內部實有之。
如雲︰ 此唯識性,即是其義,雲何義無?爲遮此難,故先說言「入唯識性」。
謂此識義亦無義性,非唯外義是無所有。
若無義性,雲何得有十二處教?雲何世間﹝悟入﹞有義言說?爲遮此義,故次說言「相、見二性」。
雖無實義,識似內外二義﹝藏文隻作「外義」﹞顯現。
無始﹝藏文作「有義」﹞言說熏習力故,識似義轉。
似了別用,說名爲見。
故不相違。
爲唯悟入似相似見,識別種類?爲不爾耶?爲答此問,故說悟入「及種種性」。
謂唯一識所取、能取性﹝藏文作「事」﹞差別故,于一時間分爲二種。
又于一識似叁相現︰所取、能取及自證分,分爲叁相。
如是叁相,一識義分,非一、非異。
如餘處辨﹝卷四雲「于一識中有相、有見,二分俱轉,相、見二分,不即,
又七緣八,以相從質是無覆,不得從八是異熟,故雲隨應。
又作四句分別︰﹝第一﹞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從見者,謂第六散意與五同緣,即于此時,緣兔角等及第八識心王。
性境不隨心,心所獨影唯從見:相分是假,無別種故,如第六緣第八心所相,不緣彼見。
此所帶相爲同別耶?答︰從能緣心同一種起。
問︰緣彼見相,即許與六見分別種,此緣彼﹝心所﹞相,雲何同種?﹝答:﹞以相分假,從能緣起,與見同種。
﹝第二﹞有性境不隨心亦帶質通情本:謂散意識與五同緣,即于此時,並緣第八等。
﹝第叁﹞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從見及通情本:謂散意識頓緣十八界,望與五識同緣五塵,名「性境不隨心」;緣七心界,即通情本;望不相應等,即唯從見。
問︰後得緣如,相是何攝?答︰或通情本,從質名無爲,從見名有爲,以許無爲依識假立。
或複約性,隨境、隨心;有漏緣如,亦可準此。
若約種辨,即唯從見。
或第四句。
無分別智緣真如時,性境不隨。
質善無爲,智善有爲。
見獨成種,無相可熏﹝指根本無分別智緣真如不挾帶相分起,但正智亦熏種﹞。
得性境故,名不隨心。
問︰初禅眼等識依彼上根,緣彼地色,相分是何?答︰有兩解︰如前上地識緣下。
一雲上地系。
緣彼色故,應有隨增!不是隨增。
非漏性故,起染如何?若生上者,已離下染故。
若在下緣上色等,眼耳通果,亦伏染故。
俱生可伏,見惑如何?設縱不伏,起退定故。
一雲隨心。
下地系故。
以能熏心是下地故。
如何緣上,變下相分?又應不得彼自性故。
由定通引任運緣上,變下相分,故得自性。
二俱難解。
問︰既在下識,雲何緣上?答︰或由他定通力引故。
問︰梵天來下,其事雲何?解雲︰以下界色粗,不爲上依。
自變爲上地,自身依之。
即上地器依下地器爲增上緣。
問︰既來下界,豈不緣下?如馬勝﹝梵爲「awvajit」,傳爲舍利弗之師﹞往上,許緣上故。
答︰亦緣下。
問︰既爾,相分是何收?答︰上界所攝。
以欲界無通果色故。
準薩婆多,即欲界攝;有通果故。
問︰下界緣彼上界身器,是何句收?答︰「性境不隨心」。
由彼所引起定通果色,爲相分,屬彼本質。
性、界,及種,皆不隨心。
問︰第八可爾。
既許眼等亦得緣上,相屬上地,豈非有漏異界隨增?答︰色相不是漏自性故。
或約業力,異界不增。
定通等引,互增不障。
又解︰但由上引第八通果眼等仗之所起相分,自是業果,屬于下界,無隨增失。
如通力變爲魚米等,引第六識通果之色,爲第八質。
或雖即仗他八爲質,即業果色。
是欲界系。
第四卷雲:「香、味、觸叁」而爲段食。
唯欲界系故。
二解任情,道理亦難。
問︰下界第八緣定通色,同時心所相分是何?﹝答:﹞隨能緣心所業果。
同種,同下界系。
不別體故。
問︰獨頭散意緣過去境及于五根,相分是何?答︰隨其所應,準前義釋。
靈泰《抄》解釋自證分解同種異種雲︰ 蝸牛者,頭有兩角,似牛,故名蝸牛。
其蝸牛頭上雖有四個角,今者即取兩個長角,不取兩個短角,喻也。
「若種者﹝叁字衍﹞即一識體乃至相、見別種于理爲勝」者,若相、見同種者,即說自證分、相、見分,此叁法皆同一種生。
其本質境,則不與相、見、自證分同種生。
今說唯同種生者,即是「獨影唯從見」也。
若說見相分別種生者,即說見分自證分同一種生。
自證是識體,見分是識用。
故其相分即別從生也。
今說相見分別種生者,即是「性境不隨心」也。
問︰其相分與本質境,未知同種生,別種生?然今此中說同種別種者,即依下第十論末說雲︰「蘊等識相,不必皆同。
叁法因緣」等。
相見或同或異等文說也。
本論卷十末敘兩師說。
其一師雲︰ 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
不爾,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內境,俱實有故。
第二師正義雲︰ 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他起;虛實如識。
「唯」言遮外,不遮內境。
不爾,真如亦應非實。
今此二解,唯同種別種者,皆有過失,不盡理也。
不攝「帶質通情本」故。
若言見相唯同種生者,即無五根、五塵等實色蘊等。
以爲相分同見分種生故,相分即是識蘊、受蘊等心法所收。
故唯有心等四蘊。
又第六識緣無爲,及離蘊計我,可說相見同種生。
﹝問:﹞若五識、第八識等,緣現在五塵「性境不隨心」等,如何說相見而同種生?若後師言相、見分唯別種生者,若五識及第八識緣現在五塵等,可說相見唯別種生。
若第六識緣真如及離蘊計我,如何相見別種?﹝答:﹞亦不可說種子而生無爲本質故。
故今者解雲︰即雙取相見亦同種,亦別種生,即攝法盡,亦攝得「帶質通情本」。
若同種者,即攝第六識緣無爲及離蘊計我,即攝得「獨影唯從見」。
若別種者,即攝得五識,及第八識,及第六識中一分,緣現在境,即攝得「性境不隨心」。
又如第六識自熏成第六識中異熟無記種子,是「帶質通情本」者,是大乘中極難解道理也。
其義雲何?第八識見相分種,不得自熏,即由五識及六識熏成第八識相分種。
若第六識第七識熏成第八識見分種。
如前第六識中異熟無記心,不成自熏成種,故下文﹝本論卷二﹞謂:若法有勢用增盛,可名能熏。
即善惡心有其勢用強盛,可名能熏。
其異熟無記心以無勢用強盛,故不能自熏也。
由此義故,其五識中異熟無記心種子,不能自熏。
即由第六識或同時緣他五識中異熟無記心,而相分中熏成前五識中異熟無記種子。
猶如第六識緣第八識見分時,或同念緣第八識見分,而相分中熏成他第八識見分種也。
其相分自不能熏,由他見分帶故,亦能熏成種。
由﹝疑「猶」﹞如弱兵雖不能打賊,由﹝原作「猶」﹞前強兵打破賊故,亦說弱兵能打賊。
今此亦爾。
若第七識,必同時緣第八識見分,而熏成第八識見分種。
其第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種子,如何熏成第六識中異熟心種?前第六識正起善惡心時,其異熟心或已落謝故,或未生故,亦不得熏成自第六識中異熟心種。
若第六識起異熟心時,亦不能熏成種,無記不能熏故。
故知第六識中,正起善惡心時,即緣前念第六識中異熟心,而相分中熏成自第六識中無記種子。
此第六識中異熟無記種子,即是「帶質通情本」攝。
若本質強,﹝影像﹞相分弱,其新熏異熟種子,即生他第六識中相分異熟心、心所。
此是本質,故通本也。
不生能熏善染心、心所相分。
若相分強,本質弱者,其異熟種子即生第六識中能熏善染心等相分,即通情也。
不生異熟無記心、心所見分。
言通情本者,若種子生善染上相分,即名通情。
若生異熟心心所見分,即名通本。
猶如第七識緣第八見分所熏得種子,此種子攝入第八識見分,即名無覆無記。
若攝從第七識見分,即是有覆。
如何一法半染半淨?猶如《對法論》中明道谛﹝所攝﹞亦名有爲。
從因緣生故。
其道谛亦名無爲。
不是煩惱所爲故﹝本論卷八雲「淨分依他,亦圓成故」﹞。
所以道谛亦名有爲,亦名無爲也。
其苦谛﹝所攝苦無常等事﹞唯是有爲也。
今此亦爾,其所熏得種子,不必生第八識見分,以是染汙故;不必不生第八識見分,第八識見分無力熏種故。
識爲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
以作用別性各不同者,如愚意者。
轉者,起也。
即自證分爲所依,而起相分種,令生相分現行。
以見自證分爲所依,即有緣慮之作用。
若相即有所緣之作用,故性各別。
[21]慧沼《了義燈》卷叁複分別親所緣緣及疏所緣緣同種異種雲︰ 然相與質,一雲同種,一雲別種。
雖有二義,相質種別,理亦應好。
以親、疏緣種各別故。
如緣第八,相、質同種,即許一種生慮、非慮,亦有二身根等俱失。
以相與質既同種生,何不二身根等?若六﹝識﹞緣時,相分是假,即有一種生假、實失!此言假者,非如瓶等。
以能熏故;但無根用,不發識故;名之爲假。
由此相、質或說同、別。
然于此義應設劬勞。
又解︰若相與質同種生者,如眼等根第八所變,是因緣故,實有根用。
若起相分,因第六生,雖與本質同一種生;以第六見爲緣起故,分別變攝,故無實用。
非無體假。
故無假、實同一種失。
[22]以上二文解中,初文分爲二釋之第一釋也。
[23]「即」字,《金藏》作「之」。
[24]「二分」,謂能取、所取。
[25]如理《義演》雲︰ 此二分雖無,似自證亦有緣用。
[26]《金藏》作「兔頭」,餘本作「于兔」。
[27]此依北京版《緣起經論》。
[28]藏文《丹珠爾》﹝chi70B.1﹞雲︰ 既是不善,亦非不善……由知善智所對治分故,安立爲不善。
由于當得彼對治智起殷重行故。
由知此餘智所對治分故,不安立爲不善。
又﹝chi282A.5﹞德慧釋此文雲︰ 言「既是不善亦非不善」者,由與顛倒邪智相應故,即是不善。
由非染汙故,亦非不善。
[29]《佛地經論》卷七雲︰ 是故緣生相分見分,依他起攝。
若于此上妄計心外或定性有,方名爲執。
故所知障在第七者,遍與六識叁性心俱,非相應品。
本論卷九說所知障雲︰ 此名「無覆」,望二乘說。
若望菩薩,亦是有覆。
智周《演秘》雲︰ 據第七識無明而說,何名爲支?答︰由第七識無明力故,餘六識等方起無明,能發于業。
雖非支體,爲支遠緣,假名爲支。
據此義邊,名通叁性。
[30]謂安慧的「此二分體無」。
[31]「或有」,《金藏》作「有惑」。
[32]「二分」,謂能取、所取。
[33]此即難問護法之說。
[34]「識自證分」,謂依他起性。
[35]即二文叁釋中前二釋。
[36]但陳那以前不立叁分之說,尚應從新計議。
[37]「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意指依他起是有。
[38]「繁」,金藏作「多」。
[39]《因明》,謂《因明入正理門論》。
[40]「名」字,《金藏》無。
[41]「意」字,《金藏》作「言」。
[42]「譯」字,《義演》牒文、《金藏》作「譯」,餘作「釋」。
[43]「釋」,《金藏》作「解」。
[44]「不離識故」,《金藏》有,餘無。
[45]「亦名唯識」後,《金藏》有「諸心所法雖不離識,非識實性,故 名唯」十五字。
靈泰《抄》牒文並有「識」字;但謂十六字「此疏剩文也」。
[46]見《解深密經》卷二、《瑜伽》卷七十六。
[47]《解深密經》卷二雲: 若諸有情廣說乃至﹝即指上文所說「已種上品善根,已清淨諸障,已成熟相續,已多修勝解」﹞,未能積集上品福德智慧資糧,性非質直;非質直類,雖有力能思擇廢立,而複安住自見取中。
彼若聽聞如是法﹝「謂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已,于我甚深密意言說﹝依叁種無自性性說﹞,無有力能如實解了。
于如是法,雖生信解,然于其義,隨言執著︰謂一切法決定皆無自性,決定不生不滅﹝藏文作「決定不生,決定不滅﹞,決定本來寂靜,決定自性涅槃。
由此因緣,于一切法獲得無見﹝藏文作「medparltaba/」﹞及無相見﹝藏文作「mtshanbidmedparltaba/」﹞。
由得無見、無相見故,撥一切相皆是無相。
誹撥﹝即損減﹞諸法遍計所執相、依他起相、圓成實相。
何以故﹝藏文有「依殊勝義謂」﹞?由有依他起相及圓成實相故,遍計所執相方可施設﹝藏文作「亦得了知」﹞。
若于依他起相及圓成實相,見爲無相,彼亦誹撥遍計所執相。
是故說彼誹撥叁相。
[48]「依他」,謂依他而起之所遍計。
[49]「依他唯識」,謂依他起相,唯是識故。
[50]是處「計所執」應是「計所執所依」五字,或「依他起」叁字。
安 慧以前如世親解《攝論》﹝釋論卷四﹞「由二性」及「由種種」雲︰ 「由二性」者,由于一識安立相、見﹝藏文爲「有相」作「rgyumtshandavbcaspa/」;「有見」作「ltabacan/」﹞。
即此一識﹝相當「自體分」。
雖未用「自證」等名,如陳那等,但一識二分,其義甚顯。
叁相成立唯識中第一相即「由唯識」。
世親雲「一切諸識皆唯有識,由所識義無所有故」﹞,安立相、見;即此一識,一分成相,第二成見。
眼等諸識即于二性安立種種。
謂一識上,如其所應,一分變似種種相生,第二變似種種能取。
若就意識,即以一切眼﹝處﹞爲最初,法﹝處﹞爲最後,諸識爲相﹝分﹞,意識識爲見﹝分﹞。
由此意識遍分別故,似一切識而生起故。
又于叁﹝相﹞中,唯就意識以爲「種種」。
所取境界不決定故。
其餘諸識,境界決定。
又﹝餘識﹞無分別,意識分別,故唯于此,安立第叁種種相見。
是故于此意識,具足安立唯識。
叁相成立唯識尚有多文重申。
舉此可知一識體上有相、有見二分,于二分上變似種種。
均爲依他起性。
玄奘譯《攝論?無性釋》卷六,解識與二分非一非異時,直作叁分,依義順申爲之補充。
雖文內或無如藏文所傳,但義內部實有之。
如雲︰ 此唯識性,即是其義,雲何義無?爲遮此難,故先說言「入唯識性」。
謂此識義亦無義性,非唯外義是無所有。
若無義性,雲何得有十二處教?雲何世間﹝悟入﹞有義言說?爲遮此義,故次說言「相、見二性」。
雖無實義,識似內外二義﹝藏文隻作「外義」﹞顯現。
無始﹝藏文作「有義」﹞言說熏習力故,識似義轉。
似了別用,說名爲見。
故不相違。
爲唯悟入似相似見,識別種類?爲不爾耶?爲答此問,故說悟入「及種種性」。
謂唯一識所取、能取性﹝藏文作「事」﹞差別故,于一時間分爲二種。
又于一識似叁相現︰所取、能取及自證分,分爲叁相。
如是叁相,一識義分,非一、非異。
如餘處辨﹝卷四雲「于一識中有相、有見,二分俱轉,相、見二分,不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