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紀孝行章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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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正義曰:此章紀錄孝子事親之行也。

    前章孝冶天下,所施政教,不待嚴肅,自然成理,故君子皆由事親之心,所以孝行有可紀也。

    故以名章,次《聖治》之後。

    或于“孝行”之下,又加“犯法”兩字,今不取也。

     子曰:“孝子之事親也,居則緻其敬,(平居必盡其敬。

    )養則緻其樂,(就養能緻其歡。

    )病則緻其憂,(色不滿容,行不正履。

    )喪則緻其哀,(擗踴哭泣,盡其哀情。

    )祭則緻其嚴。

    (齊戒沐浴,明發不寐。

    )五者備矣,然後能事親。

    (五者阙一,則未為能。

    ) [疏]子曰至事親。

    ○正義曰:緻猶盡也。

    言為人子能事其親而稱孝者,謂平常居處家之時也,當須盡于恭敬。

    若進飲食之時,怡顔悅色,緻親之歡;若親之有疾,則冠者不栉,怒不至詈,盡其憂謹之心,若親喪亡,則攀号毀瘠,終其哀情也;若卒哀之後,當盡其祥練;及春秋祭祀,又當盡其嚴肅:此五者,無限貴賤,有盡能備者,是其能事親。

    ○注平居必盡其敬。

    ○正義曰:此依王注也。

    平居,謂平常在家,孝子則須恭敬也。

    案《禮記·内則》雲:“子事父母,雞初鳴,鹹盥漱,至于父母之所,敬進甘脆而後退。

    ”又《祭義》曰:“養可能也,敬為難。

    ”皆是盡敬之義也。

    ○注就養能緻其歡。

    ○正義曰:此依魏注也。

    案《檀弓》曰“事親有隐而無犯,左右就養無方”言孝子冬溫夏冫青,昏定晨省,及進飲食以養父母,皆須盡其敬安之心。

    不然,則難以緻親之歡。

    ○注色不至正履。

    ○正義曰:此依鄭注也。

    案《禮記·文王世子》雲:王季“有不安節,則内豎以告文王,文王色憂,行不能正履”又下文此古之世子亦朝夕問于内豎,其有不安節“世子色憂不滿容”此注減“憂”“能”二字者,以此章通于貴賤,雖拟人非其倫,亦舉重以明輕之義也。

    ○注擗踴至哀情。

    ○正義曰:此依鄭注也,并約《喪親章》文。

    其義具于彼。

    ○注齋戒至不寐。

    ○正義曰:此皆說祭祀嚴敬之事也。

    案《祭義》曰:“孝子将祭,夫婦齋戒,沐浴盛服,奉承而進之。

    ”言将祭必先齊戒沐浴也。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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