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士章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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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正義曰:次卿大夫者,即士也。

    案《說文》曰:“數始于一,終于十。

    ”孔子曰:“推一合十為士。

    ”《毛詩傳》曰:“士者事也。

    ”《白虎通》曰:“士者事也,任事之稱也。

    ”故《禮辨名記》曰:“士者任事之稱也。

    傳曰:通古今,辨然不然,謂之士。

    ” 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資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

    (資,取也。

    言愛父與母同,敬父與君同。

    )故母取其愛,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

    (言事父兼愛與敬也。

    )故以孝事君則忠,(移事父孝以事于君,則為忠矣。

    )以敬事長則順。

    (移事兄敬以事于長,則為順矣。

    )忠順不失,以事其上,然後能保其祿位,而守其祭祀。

    (能盡忠順以事君長,則常安祿位,永守祭祀。

    )蓋士之孝也。

     [疏]資于至孝也。

    正義曰:夫子述卿大夫行孝之事終,次明士之行孝也。

    言士始升公朝,離親入仕,故此叙事父之愛敬,宜均事母與事君,以明割恩從義也。

    “資”者,取也。

    取于事父之行以事母,則愛父與愛母同。

    取于事父之行以事君,則敬父與敬君同。

    母之于子,先取其愛;君之于臣,先取其敬,皆不奪其性也。

    若兼取愛敬者,其惟父乎?既說愛敬取舍之理,遂明出身入仕之行。

    “故”者,連上之辭也。

    謂以事父之孝移事其君,則為忠矣;以事兄之敬移事于長,則為順矣。

    “長”謂公卿大夫,言其位長于士也。

    又言事上之道,在于忠順,二者皆能不失,則可事上矣。

    “上”謂君與長也,言以忠順事上,然後乃能保其祿秩官位,而長守先祖之祭祀。

    蓋士之孝也。

    《援神契》雲:“士行孝曰究。

    ”以明審為義,當須能明審資親事君之道,是能榮親也。

    《白虎通》雲:“天子之士獨稱元士。

    蓋士賤,不得體君之尊,故加“元”以别于諸侯之士也。

    ”此直言士,則諸侯之士;前言大夫,是戒天子之大夫,諸侯之大夫可知也。

    此章戒諸侯之士,則天子之士亦可知也。

    ○注資取至君同。

    ○正義曰:雲“資,取也”此依孔傳也。

    案鄭注《表記》、《考工記》,并同訓“資,取也”雲“言愛父與母同,敬父與君同”者,謂事母之愛,事君之敬,并同于父也。

    然愛之與敬,俱出于心。

    君以尊高而敬深,母以鞠育而愛厚。

    劉炫曰:“夫親至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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