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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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如此顯要的兩類居民與堂區政府完全無關,這是不大恰當的。

    領主甚至主持那些他未曾參與選舉的市參議員的會議;但是他不能插手他們的大部分法案。

    例如,當人們着手制訂和攤派軍役稅時,本堂神甫和領主便無權投票表決。

    他們二者不是都免繳此稅嗎?從市議會來說,它與他們的人頭稅毫無關系;人頭稅繼續由總督按特殊方式厘定。

     市議會這位主席同他本應領導的議會彼此隔絕,人們擔心他在議會中将間接發揮影響,違背他不從屬的那個等級的利益,遂要求不計他的佃農的票數;在征求省議會的意見時,省議會認為這樣的要求非常公正,完全符合原則。

    教區的其他貴族,不能進入這個平民的市議會,除非經由農民選舉,而後按規章特意注明,但他們在議會中隻有權代表第三等級。

     領主在議會中出現隻是為了完全服從他舊日的臣屬,這些人突然間成了他的主人,與其說他是他們的首領,還不如說他成了他們的階下囚。

    人們用這方法把這些人召集在一起,目的似乎不是要使他們彼此接近,而是使他們更清楚地看到他們彼此有何差别,他們的利益何等對立。

     行會理事是否仍是毫無威信、非靠強迫不能履行其職能的政府官員,抑或他的地位和他任主要代理人的社區已經一起提高了呢?對此無人确知。

    我找到一封1788年某個村莊執達員的信,他對人們選他履行行會理事的職責感到氣憤。

    他說道:“這是違反行會理事職務享有的所有特權的。

    ”總監答複必須糾正此人的思想,“叫他明白他應把同胞們選舉他視為光榮,此外還要叫他明白,新的行會理事絲毫不同于此前冠以同一名稱的政府官員,他們應當從政府方面得到更多的尊重”。

     另一方面,人們看到,當農民成為一種勢力時,教區裡重要的居民,甚至貴族,突然間與農民接近起來。

    巴黎附近一個村莊的有高級裁判權的領主抱怨說,國王敕令阻止他哪怕作為普通居民參加教區議會的工作。

    另一些人則同意讓他“出于對公共利益的忠誠,履行行會理事職責”。

     這已為時太晚了。

    随着有錢階級的人們向着農村人民靠近,試圖和他們打成一起,農村人民卻退回到他們一向的孤立狀态,據守不出。

    有些教區的市議會拒絕接納領主參加;另一些市議會則十分挑剔,不願接受已緻富的平民。

    下諾曼底省議會說道:“我們獲悉,許多市議會拒絕接納未在本地居住的教區的平民地産主,盡管這些人毫無疑問有參加議會的權利。

    另一些議會甚至拒絕接納那些在當地沒有财産的佃農。

    ” 因此,甚至還在人們改動那些規定國家政府的主要法律之前,次要法律中已經充滿新奇、模糊和沖突。

    原來存在的東西動搖了,可以說,再沒有一項規章制度不被中央政府宣布廢除或即将修改。

     這場在法國先于政治革命而進行的對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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