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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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刑事法庭在涉及人民時所依據的某些形式。

    窮人在抵禦比他更有錢有勢的公民的侵害方面,遠比人們想象的更有保障,但是當窮人和國家打交道時,正如我在别處已指出的那樣,他們就隻能找到特别法庭、有偏見的法官、倉促而虛假的訴訟程序和不得上訴的假執行判決。

     “委派騎警隊隊長及其副官了解缺糧時節可能爆發的騷亂和聚衆鬧事;命令他們妥善處理訴訟案件,審判為既無上訴權又無特赦權的終審;國王陛下禁止所有法庭過問此案。

    ”這項禦前會議判決在整個18世紀期間都有效力。

    從騎警隊筆錄中可以看到,在這種形勢下,人們連夜包圍可疑的村莊,乘天亮前闖入民宅,不需任何憑證,便逮捕了被指定的農民。

    遭這樣逮捕的人常常長期被監禁而不送審;但是敕令卻命令所有被告須在24小時内受審。

    和我們今天一樣,這項規定既不正規,也不被遵循。

     一個溫和穩固的政府就是這樣每天教給人民那種最适應于革命時代、最适合于專制暴政的刑事訴訟法。

    它一直開辦這類學校。

    舊制度始終給予下層階級這種冒險的教育。

    蒂爾戈在這一點上也忠實效法他的前任。

    1775年,當他的關于谷物的新立法激起高等法院的反抗和農村的騷亂時,他在國王的許可下發布法令,剝奪法院審理權,并将叛亂者移交重罪法庭。

    法令道:“重罪法庭主要用來鎮壓民間動亂,迅速處理,以儆效尤。

    ”況且,凡遠離本教區的農民,未持有本堂神甫和行會理事簽署的證明者,均當受到追緝和逮捕,像流浪漢一樣受審判,無上訴權,也無特赦權。

     誠然,18世紀的君主制統治下,刑罰雖然形式駭人,幾乎總是溫和的。

    人們甯願使人畏懼,不願使人受罪;或不如說,人們由于習慣和冷漠而專橫強暴,由于氣質而溫和。

    但是對這種速決司法的愛好隻會增長。

    刑罰越輕,越容易忘記宣布刑罰的方式。

    溫和的判決掩蓋着訴訟程序的恐怖。

     我掌握事實,所以敢說,革命政府使用的大量訴訟程序,在君主制最後兩個世紀中所采取的針對下層人民的措施裡,均可找到先例和榜樣。

    舊制度給大革命提供了它的許多形式,大革命隻不過又加進了它的獨特的殘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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