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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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今天所謂的政府管理監督乃是舊制度的一種體制 在法國,城市自由在封建制度崩潰後依然存在。

    當領主已不再治理鄉村時,城市仍保持自治權。

    直到17世紀末,還能遇到這種自治城市,它們繼續組成一個個小型民主共和國,行政官由全體人民自由選舉,對全體人民負責,公共生活活躍,城市為自己的權利感到自豪,對自己的獨立無比珍惜。

     直到1692年才首次普遍取消選舉制度。

    城市的各種職務從此可以鬻買,就是說國王在各城市向某些居民出售永久統治他人的權利。

     這就把人民福利和城市自由一起犧牲掉了;因為,當問題隻涉及法官時,賣官鬻爵往往是有益的,因為好的司法的首要條件即是法官完全獨立;但是當涉及行政制度本身時,賣官鬻爵卻始終是十分有害的,在這裡需要的是責任心、服從和熱忱。

    舊君主制政府很了解這一點,因此它倍加小心,避免将強加于城市的制度用于自身,總督和總督代理的職務絕不出賣。

     值得曆史大加蔑視的是,這場偉大的革命在并無任何政治目的情況下完成了。

    路易十一之所以限制城市自由,是因為它的民主性使他感到恐懼;路易十四之所以摧毀城市自由并非出于恐懼,真實情況是他把城市自由出售給所有能贖買的城市。

    其實他并不想廢除城市自由,而是想以此為交易,即使他實際上廢除了城市自由,那也決非本意,而僅僅是基于财政目的的權宜之計。

    奇怪的是,這套把戲一成不變,竟然持續了80年。

    在這期間,曾向城市其次出售選舉城市官員的權利,當城市重又嘗到其中的甜頭時,這種權利又被收回,以便重新出售。

    這種做法的動機始終如一,人們對此通常直言不諱。

    1722年敕令的前言說道:“财政上的需要迫使我們去尋找減輕負擔的最穩妥的辦法。

    ”手段是很穩妥,但是對于承受這奇怪捐稅的人來說,卻是毀滅性的。

    1764年,一位總督緻函财政總監道:“曆來為贖買城市官職而付的錢,其數額之大使我震驚。

    這筆财政總數用于有益的事業本當為城市謀利,然而結果相反,城市隻感受到政府的壓迫和這些官職享有的種種特權。

    ”在舊制度的整個面貌上,我看沒有比這更無恥的特征了。

     今天要準确說出18世紀城市管理情況是很困難的;正如剛才所說,不管城市政權的根源如何不斷變化,每個城市仍舊保留着古老體制的某些殘餘,而且還有各自的運用方式。

    也許在法國不存在兩座絕對相同的城市;但是這種差異性産生一種錯覺,它掩蓋了相似性。

     1764年,政府着手制訂一項治理城市的普遍法規。

    為此,各省總督須就各個城市當時行事方式寫成奏文。

    我找到了這次調查的部分文獻,讀過之後,我确信幾乎各個城市都是以同一種方式進行管理的。

    差異隻是表面的,本質則處處相同。

     最為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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