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章 事出有因 二、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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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所有的曆史學家都認為,在美國的建國史上,有3份文件堪稱偉大,這就是《獨立宣言》、《邦聯條例》和《聯邦憲法》。

    《獨立宣言》提出了美國的理想,開始了她的獨立;《邦聯條例》确定了美國的國名,開始了她的聯合;《聯邦憲法》則使理想成為現實,使13個有着各自憲法和政府的政治實體(它們的英文名字是State,如何譯為中文回頭再說)變成一個完整的實實在在的國家。

    不過,在1787年那個悶熱的夏天之前,很少有人認為還有制定第三份文件(聯邦憲法)的必要。

    對于這些蠻荒大陸上的鄉巴佬,尤其是那些甯願當鄉巴佬也要自由的人來說,什麼總統,什麼政府,什麼首都,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獨立宣言》宣布的那個觀點: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

    政府的正當權力,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産生的。

    當任何形式的政府違背這些目标時,人民便有權改變或廢除它,并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這個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及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這就是所謂“美國理想”。

    在許多美國人看來,隻要産生并說出這個理想,他們就算有了自己的國家。

    所以,他們就把發表《獨立宣言》的那一天(1776年7月4日)定為自己的建國日。

    何況在《邦聯條例》通過後,他們又有了一個國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尤其是英國的承認。

    這當然隻能靠拳頭來說話。

     所以,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約》簽訂以後,這些勝利了的鄉巴佬,包括那些拿起武器的農民,也包括他們隻有小學文化程度的總司令喬治·華盛頓,便歡天喜地地一哄而散,解甲歸田,回自己的農莊過日子去了。

    直到4年以後,這些傻乎乎的(或者說天真的)美國人才發現事情并沒有那麼簡單。

    一個名副其實的國家,可不是隻有理想就行的。

     實際上那時的“美利堅合衆國”,也既不像樣子,又情況不妙。

    這個“國家”沒有國家元首,沒有政府首腦,也沒有一個真正的政府。

    許多權力(比如對外宣戰、和約締結、外交主導、貨币制造),是由一個一院制的議會來行使的。

    議會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兩職,而且權力其實很小。

    比如組建海軍、從各州招募軍隊、解決各州争端等,就至少需要2/3的State同意。

    這就難以鞏固和發展獨立戰争的成果,無法有效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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