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解放後的昆明 第12章 穩定物價,發展各項社會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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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标準頒發糧食,不得兌糧帶走,糧秣票頒發比例不得超過用糧預算的20%,嚴禁買賣糧秣票或用糧秣票抵發薪金。

    為克服糧食供應困難,4月25日,昆明市統一規定加工銷售“九二米”(即每100斤稻谷碾92斤米)“八一面”(即每100斤小麥磨81斤面粉),委托私營廠商加工,以副産品糠麸抵加工費。

    按照“團結守法私商,打擊投機商”的方針,對私營糧商進行團結教育改造。

    通過昆明市糧食同業公會,組織動員私營糧商(廠)訂立“不擡價,不囤積居奇,不擾亂市場,遵守政府法規,正當營業”為内容的愛國公約,要求共同遵守,互相監督。

    對有輕微不法行為的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的堅決打擊懲辦。

    解放初昆明市有私營糧商103戶,糧販65戶,共168戶,到1952年底減少到43戶,其餘變為國營糧食公司的代銷店。

    這些糧商、糧販,對發展生産、保證供應起到了積極作用。

     整頓财政稅收。

    昆明市的稅源占全省60%以上,為了發展經濟,保障供給,首先廢除了國民黨時期的苛捐雜稅,重點抓好工商業稅、存貨補稅、房地産稅、使用牌照稅、攤販牌照稅及催繳大量的尾欠稅款。

    在征收公糧中,為解決地方經費,随公糧附征10%的地方附加稅。

    為促進人民币的發行、流通,保證人民币占領市場,每斤公糧附加人民币10元(舊币,折合人民币1厘),并規定必須以人民币繳納。

    1950年計劃分配稅收任務大米1.17億市斤,實際完成1.21億市斤。

    完成任務的103.23%。

     貫徹“統收統支”的财政管理體制。

    昆明市财政局成立後,接管了國民黨财政局銀行存款大洋19564元。

    為克服财經困難,根據中央《關于統一國家财政工作的決定》,實行高度集中、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的财政管理體制。

    雲南省人民政府規定,昆明市的各項稅收及其他收入全部上繳省;支出統一由省核撥。

    1950至1951年,先後開征工商業稅(含營業稅及所得稅)、貨物稅、房産稅、地産稅、特種消費行為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交易稅等稅收。

    根據地方公益事業由地方解決的精神,開征了工商業稅地方附加、房地産稅地方附加和城市公用事業地方附加,用于城市一般維護和事業費開支。

    除上述規定的稅收外,禁止一切攤派。

    經過1950年平抑物價的鬥争,使20多種主要商品的價格穩中有降。

    黨和政府還通過推銷公債、開展城鄉貿易以恢複發展生産,從根本上解決了國民黨政府長期沒有解決的通貨膨脹問題。

     為了戰勝财政困難,争取物價穩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發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勝利折實公債。

    3月19日,昆明市成立人民勝利折實公債推銷委員會,随即在全市開展推銷公債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大工人、農民節衣縮食,帶頭購買公債;工商界民族資本家、愛國人士等紛紛競相認購,超額完成了購買公債的任務。

    在全市各階層人民的努力下,全市共認購94萬餘分,比原計劃超額完成14萬分。

     1950年5月24日,為活躍城鄉經濟,雲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雲南省合作總社籌備處,後改為昆明市合作總社,歸昆明市領導。

    省政府先後建立了各專縣公營貿易機構,廣泛建立推銷、采購、貿易小組,到各鄉村、小鎮、集市推銷工業産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在全市私營工商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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