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争持不下 戰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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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期間,敵方幾乎沒有表現出有興趣來讨論戰俘的處置。

    這個問題引發了國際法與人道主義之間不同要求的沖突。

    就此而言,對這樣一位熱衷于不停提出節外生枝的新問題,以此來拖延談判的對手來說,這顯然是正中下懷。

     用一句也許過于簡單的話來說,這個問題就是:在停戰之後,什麼樣的戰俘應當在什麼環境下釋放給什麼人。

    從表面上看,國際法是很清楚的:1949年《日内瓦公約》第118條(美國立刻就簽署了,但是一直到1951年中才批準)說得很明白:“交戰停止後,戰俘當毫無拖延地遣返回國。

    ”這一條款旨在直接防止重新出現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很久,共産黨還把成千上萬的戰俘羁留在勞改營中的這種情況。

    這一條款的起草者并未預見到大量戰俘可能不願意被遣返回國這一情形。

    朝鮮戰争開始後不久,三個主要交戰國,即美國和兩個朝鮮政府都宣稱他們将恪守《日内瓦公約》。

    實際上,在戰争頭幾個月中,兩個朝鮮政權都經常違反對待戰俘的規定。

    南朝鮮人照例射殺北朝鮮戰俘,而不願自找麻煩來照應他們;北朝鮮人也如法炮制,他們捆綁并殺死大批美國士兵。

    北朝鮮人還把《日内瓦公約》關于交換戰俘名單的明文規定置于不顧,隻提供了110名聯合國軍人的姓名,而他們的戰俘營裡關押着超過6.5萬名聯合國軍戰俘。

     先不談這些法律問題。

    聯合國軍扣押的大量“共産黨”戰俘以前都是韓國士兵或中國國民黨士兵,他們被迫加入北朝鮮軍隊服役。

    此外,成千上萬的中共士兵對盟軍審訊人員說,他們希望去台灣,而不是回中國。

    強行遣返這些士兵回國,意味着他們可能會淪為奴役,甚至死亡。

    一個必然的問題是:在戰争的頭幾個星期,幾千名南朝鮮老百姓被北朝鮮軍抓去強迫當勞工。

    從法律意義上講,這些老百姓不是戰俘,但是他們身陷囹圄,不可忽視。

     大體說來,自1951年11月,共産黨開始第一次表示有興趣讨論戰俘問題時,聯合國軍面臨的複雜形勢就是如上所述。

     1951年初,參謀長聯席會議和聯合國軍司令部曾讨論過對待這一問題的許多辦法。

    從一開始起,具有吸引力的一個主意就是“依法辦事”,讓戰俘們選擇他們願意被遣返的地方。

    這一主意是陸軍心理戰首腦羅伯特·A.麥克盧爾準将提出來的。

    在7月5日緻勞頓·柯林斯将軍的一份備忘錄中,麥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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