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警察知法犯法,罪與罰總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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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性格沉默内向。
女報案人于早前在旺角丢失錢包,報警求助,由旺角警署值日隊調查,後被通知先行回家等候調查結果。
11月22日,梁禮仲從警方内部電腦系統取得19歲女事主資料後,電話通知她于11月24日到旺角警署助查。
于是,女事主就同男友于24日傍晚6點多到達警署,梁禮仲記下女事主資料後讓她離開了。
深夜時分梁禮仲又電話要求她當晚再度折返,需要回旺角警署再提供些資料。
于是女事主和男友于晚上11時30分左右再次到達警署,結果梁禮仲就找個理由讓其男友先行離開,把女事主帶到警署一樓認人房内強奸。
女事主在25日淩晨1點左右離開旺角警署,梁禮仲在少女離開旺角警署後,不斷打電話又發短信給這個19歲的女子,表示如果她願意不報案,将給她10萬元作為補償。
淩晨2點左右,女子去了天水圍警署報案。
天水圍的夥計接案後非常震驚,竟然有市民告警員在警署内強奸案件,立刻通知上司,最後案件由西九龍重案組接手,到旺角警署對聾禮進行調查。
第二天,梁禮仲知道女報案人已經報案的消息後,交還佩槍給旺角警署槍房,離開警署躲避,并于11月26日前往居住于土瓜灣美善同道一名休班警員家中求助,同袍勸他投案。
傍晚6時,梁禮仲接受勸說返回旺角警署自首,随即由西九龍重案組帶往紅磡警署扣留調查。
後來控方指出,梁禮仲被捕後,經警誡承認曾與女事主發生性行為,但又稱對方當時沒表示不同意,應不算強奸。
梁禮仲還承認曾通過警方電腦系統搜集其他年輕女報案人個人資料。
警方發現梁禮仲擁有的4張手機SIM卡中,也發現他與其他年輕女報案人的通話記錄。
警方又聯系了多名16~21歲的女報案人了解情況,結果不出所料,還有三名女報案人聲稱,在以前處理報案過程中,梁禮仲有非禮她們的行為。
警方訊問,梁禮仲也都一一承認,于當月14日、17日和24日,在同一間認人行列室内分别猥亵侵犯A小姐、B小姐和C小姐。
當時梁禮仲要求賠償事主10萬元以撤銷控訴,因此開始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但最後法院裁定梁禮仲一項強奸控罪、三項非禮罪及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2009年9月18日被法院裁判入監12年。
根據《警察通例》第6章“行為及紀律”中規定,警務人員除執行職務外,不得參與任何訪問、查問或參加任何調查、搜捕或其他行動。
除了下班時遇事發生而未能向上級請示即須采取行動外,否則下班後,如未經上級事先批準,不得執行或繼續調查任何公事。
若警員違反守則,小則遭紀律處分,重則會被革職。
在香港,如果有情況要去警署報案,最先會由值日軍裝警務人員處理,警員會帶領事主到會見室聽取案件,倘若認為案件涉及刑事成分,便會轉交偵緝探員接手跟進,事主須再到會見室錄取詳細口供,有需要時會安排繪畫疑犯拼圖或辨認相片等。
在警署錄取口供時,一般情況是以一對一的形式在房間進行,有關的警務人員并非一定要和事主同性别,但事主可要求與家人或親友陪同,亦可要求超過一名警務人員或同性警員在場錄取口供,以保障事主個人利益。
而會見室并非全部都有錄影設備,案件事主錄取口供也無須進行錄影。
案件發生後,對警隊形象有緻命性打擊,HKP在市民眼中的高大形象瞬間盡毀,媒體自然是不會放過警方形象問題。
結果一哥出來講話,屬于管理有疏漏而且這主要歸于個人問題,呼籲廣大市民不必驚慌,香港警察還是值得信任的。
2009年1月8日,學院一名總督察,涉嫌強奸菲籍女傭被警方抓捕調查,案件由港島總區重案組負責。
這名菲傭報稱半年來被人當做性奴多番強奸侵犯,案發前一周更被人兩度霸王硬上弓,由于對方為現職警務人員,故一直啞忍未敢報案。
她向友人哭訴事件,并在7日由友人陪同報案。
由于案情嚴重兼且涉及警隊總督察級人員,港島總警區重案組非常謹慎,尋找翻譯安排錄取口供并到案發現場調查搜證。
涉嫌強奸案的43歲總督察已婚,現駐守警察學院任教官,他在警隊工作時間超過20年,大部分時間在刑事部工作,包括在商業罪案調查科駐守期間連破多宗商業騙案及僞鈔案,2008年才被調到警察學院任教官。
被強奸的菲籍女子來香港近一年,在港島南區一高尚住宅任傭工。
過去的半年,總督察趁妻子不在家,多次侵犯女傭。
現在案件還沒有最終審判,但是總督察是無法繼續待在紀律部隊裡了,即使是個普通人都要為自己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
2009年2月,香港法院又審理了反骨仔警員涉嫌受賄案件,涉案人員是旺角警區綽号“扒手克星”的警長馮顯桦,涉嫌受賄并向販毒賣淫場所提供避開警方檢查的方法。
馮顯桦,47歲,案發時駐守旺角警區巡邏小隊,于2006至2007年間曾被調往旺角警區特别職務隊工作,曾獲頒警察長期服務獎章,案發後已經被停職。
受賄人員是39歲中國籍男子劉劍雄及同歲的朱晏賓,被控串謀向身為公職人員的馮顯桦提供利益。
女報案人于早前在旺角丢失錢包,報警求助,由旺角警署值日隊調查,後被通知先行回家等候調查結果。
11月22日,梁禮仲從警方内部電腦系統取得19歲女事主資料後,電話通知她于11月24日到旺角警署助查。
于是,女事主就同男友于24日傍晚6點多到達警署,梁禮仲記下女事主資料後讓她離開了。
深夜時分梁禮仲又電話要求她當晚再度折返,需要回旺角警署再提供些資料。
于是女事主和男友于晚上11時30分左右再次到達警署,結果梁禮仲就找個理由讓其男友先行離開,把女事主帶到警署一樓認人房内強奸。
女事主在25日淩晨1點左右離開旺角警署,梁禮仲在少女離開旺角警署後,不斷打電話又發短信給這個19歲的女子,表示如果她願意不報案,将給她10萬元作為補償。
淩晨2點左右,女子去了天水圍警署報案。
天水圍的夥計接案後非常震驚,竟然有市民告警員在警署内強奸案件,立刻通知上司,最後案件由西九龍重案組接手,到旺角警署對聾禮進行調查。
第二天,梁禮仲知道女報案人已經報案的消息後,交還佩槍給旺角警署槍房,離開警署躲避,并于11月26日前往居住于土瓜灣美善同道一名休班警員家中求助,同袍勸他投案。
傍晚6時,梁禮仲接受勸說返回旺角警署自首,随即由西九龍重案組帶往紅磡警署扣留調查。
後來控方指出,梁禮仲被捕後,經警誡承認曾與女事主發生性行為,但又稱對方當時沒表示不同意,應不算強奸。
梁禮仲還承認曾通過警方電腦系統搜集其他年輕女報案人個人資料。
警方發現梁禮仲擁有的4張手機SIM卡中,也發現他與其他年輕女報案人的通話記錄。
警方又聯系了多名16~21歲的女報案人了解情況,結果不出所料,還有三名女報案人聲稱,在以前處理報案過程中,梁禮仲有非禮她們的行為。
警方訊問,梁禮仲也都一一承認,于當月14日、17日和24日,在同一間認人行列室内分别猥亵侵犯A小姐、B小姐和C小姐。
當時梁禮仲要求賠償事主10萬元以撤銷控訴,因此開始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但最後法院裁定梁禮仲一項強奸控罪、三項非禮罪及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2009年9月18日被法院裁判入監12年。
根據《警察通例》第6章“行為及紀律”中規定,警務人員除執行職務外,不得參與任何訪問、查問或參加任何調查、搜捕或其他行動。
除了下班時遇事發生而未能向上級請示即須采取行動外,否則下班後,如未經上級事先批準,不得執行或繼續調查任何公事。
若警員違反守則,小則遭紀律處分,重則會被革職。
在香港,如果有情況要去警署報案,最先會由值日軍裝警務人員處理,警員會帶領事主到會見室聽取案件,倘若認為案件涉及刑事成分,便會轉交偵緝探員接手跟進,事主須再到會見室錄取詳細口供,有需要時會安排繪畫疑犯拼圖或辨認相片等。
在警署錄取口供時,一般情況是以一對一的形式在房間進行,有關的警務人員并非一定要和事主同性别,但事主可要求與家人或親友陪同,亦可要求超過一名警務人員或同性警員在場錄取口供,以保障事主個人利益。
而會見室并非全部都有錄影設備,案件事主錄取口供也無須進行錄影。
案件發生後,對警隊形象有緻命性打擊,HKP在市民眼中的高大形象瞬間盡毀,媒體自然是不會放過警方形象問題。
結果一哥出來講話,屬于管理有疏漏而且這主要歸于個人問題,呼籲廣大市民不必驚慌,香港警察還是值得信任的。
2009年1月8日,學院一名總督察,涉嫌強奸菲籍女傭被警方抓捕調查,案件由港島總區重案組負責。
這名菲傭報稱半年來被人當做性奴多番強奸侵犯,案發前一周更被人兩度霸王硬上弓,由于對方為現職警務人員,故一直啞忍未敢報案。
她向友人哭訴事件,并在7日由友人陪同報案。
由于案情嚴重兼且涉及警隊總督察級人員,港島總警區重案組非常謹慎,尋找翻譯安排錄取口供并到案發現場調查搜證。
涉嫌強奸案的43歲總督察已婚,現駐守警察學院任教官,他在警隊工作時間超過20年,大部分時間在刑事部工作,包括在商業罪案調查科駐守期間連破多宗商業騙案及僞鈔案,2008年才被調到警察學院任教官。
被強奸的菲籍女子來香港近一年,在港島南區一高尚住宅任傭工。
過去的半年,總督察趁妻子不在家,多次侵犯女傭。
現在案件還沒有最終審判,但是總督察是無法繼續待在紀律部隊裡了,即使是個普通人都要為自己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
2009年2月,香港法院又審理了反骨仔警員涉嫌受賄案件,涉案人員是旺角警區綽号“扒手克星”的警長馮顯桦,涉嫌受賄并向販毒賣淫場所提供避開警方檢查的方法。
馮顯桦,47歲,案發時駐守旺角警區巡邏小隊,于2006至2007年間曾被調往旺角警區特别職務隊工作,曾獲頒警察長期服務獎章,案發後已經被停職。
受賄人員是39歲中國籍男子劉劍雄及同歲的朱晏賓,被控串謀向身為公職人員的馮顯桦提供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