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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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被寒風無情掠過後,雀斑如天上的繁星,派張衡過來數一數,閃啊閃的,估計張衡也數不清了……
鐘大隊眉眼間露出對他們的厭惡,扭頭看着電視。
何隊和黑貓便和我随意地聊着天,無非是對我說:“邵波,你出了公安系統也好,這麼年輕,還可以好好幹一番事業,不像咱,半輩子都耗在這身警服上了,覺都沒睡幾個安穩的。
” 我自然是點頭,心裡是什麼感覺,也無法用文字能夠表達出來。
到快一點半了,鐘大隊對我說:“邵波,看看外面客人都應該走了吧,你安排下,我們早點做完事,早點收工吧。
” 我點點頭,往外走去。
其實,像偵查實驗這麼個常規性偵查措施,并不是大家看的電視裡那麼簡單,是需要當地公安局長親自簽字才可以進行的。
而一般的偵查實驗,先不說是如何的大張旗鼓吧,總之也煞有其事地嚴肅與認真,像今晚這種警力都隻過來四個人的現場模拟,還真讓經辦人員惡心。
也難怪鐘大隊一肚子的怒氣。
我在走廊上轉了轉,問了下值班服務員,回答居然是今晚已經沒客人了。
便要他們都去吧台那邊,沒啥重要的事不要過一号房來。
莎姐在吧台探了探頭,說:“我就不用過去吧,看着那邊就怕。
” 我點點頭,要莎姐打建雄的電話,讓他過來。
然後叫了小剛,給他說,一會要如昨晚一般站門口,小剛點頭表示理解。
回到房間,我對鐘大隊說:“可以開始了。
” 一行人便進了一号房,門一開,居然裡面端正地坐着小妹姐和她旗下号稱火龍城第一美女的阿童木妹妹,兩人叼着煙,嗑着瓜子,正一臉八卦地在說着話。
鐘大隊便皺眉,我忙說:“你倆在這裡幹嗎?” 小妹姐說:“不是模拟現場嗎?我先給你們把這房間裡弄出點客人呆過的味道出來。
” 我揮了揮手,說:“出去吧出去吧,少在這裡添亂。
” 阿童木鼓着那圓圓的大眼睛,無辜地說:“我跟小妹姐不是也想幫點忙?”說完和小妹姐站起來,在門邊站着。
鐘大隊便沒說話了,要黑貓和小吳準備下樓去到後牆,兩點整直接就開始。
然後要小吳把當時的燈給打開,電視和音響也都打開,隻是不用放啥碟罷了。
然後扭頭問我,“這和昨晚的現場還有啥很明顯的區别沒?” 我看了看,然後伸手把小妹姐和阿童木剛才嗑的瓜子和煙灰,全數倒在一會屍體要躺的位置。
身後的倆女人在那細聲細氣地嘀咕了幾句,并自顧自地笑了,估計是說還是咱倆早點安排得不錯之類的話罷了。
弄完這些,我又叫來小剛,要小剛進來轉了轉,小剛說:“都差不多吧。
”我便要表哥趴沙發上去當劉科,鐘大隊卻對我一揮手,說:“不用安排你兄弟來,有點犯紀律,還是我過去吧。
”(偵查實驗有一個總原則,為偵查實驗禁止一切做出危害、侮辱人格和有傷風化的行為。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說完,鐘大隊往沙發上坐下,問小剛當時劉科躺的模樣,并照那模樣躺了下去。
再一扭頭,對着黑貓和小吳說:“你們下去吧,兩點整開始。
” 黑貓和小吳點頭,下了樓。
房間裡剩下我和鐘大隊、何隊以及西瓜表哥他們仨:小妹姐她們倆女人。
鐘大隊對着我使了個眼色,我開口要西瓜他們出去,絲就留表哥在房間裡。
再吆喝小妹姐和阿童木也出去。
倆女人居然不願意,小妹姐說:“我倆就站着,啥都不吭聲都不行嗎?” 我說:“行了行了,少在這添亂,快出去吧。
” 小妹姐擺出一個死豬不怕開水燙的表情來,正在撅着嘴,建雄哥大踏步地進來了,進來第一句話就是對着小妹姐她倆,說:“你們在這幹嘛?趕緊出去。
” 小妹姐和阿童木見老闆親自發話,便垂頭喪氣地出了門。
建雄掏出煙來,給我們一人扔了一支,鐘大隊沒接。
說:“等會抽吧,做事要緊。
” 見鐘大隊這麼說,我和劉隊、表哥便都把煙夾在耳朵上。
建雄很是鄙夷地白了鐘大隊一眼,一個人把煙點上,拖了個凳子,在靠門的牆角上坐下。
以下為該次偵查實驗筆錄 刑事偵查筆錄 時間:1993年9月21日0點10分至1993年9月21日1點50分。
(偵查實驗筆錄要求時間必須與案發時間一緻,但因為建偉哥的關系,時間上推遲,但筆錄還是按案發時間來做的記錄) 地點:火龍城二樓一号包房至一樓後牆處。
參加人姓名:鐘**,某城刑警隊大隊長;何*,某城刑警隊副大隊長;武**(黑貓),某城刑警隊刑警;吳*,武警總隊消防支隊一中隊戰士;邵波,火龍城保安員。
偵查實驗目的:确認罪犯進入犯罪現場路線及作案經過。
(當時還是使用的罪犯這一名詞,還沒改為犯罪嫌疑人) 偵查實驗過程及結論:1993年9月20日0點10分至0點45分,劉**(男,45歲,國家幹部)在火龍城被殺害,依照現場痕迹與推斷,為罪犯從一樓後牆處爬攀至二樓,通過空調口進入作案。
為确認該推斷,我們進行了現場實驗。
實驗于1993年9月21日晚12點10分開始進行,由吳*在火龍城進行。
一、實驗人情況:吳*,武警總隊消防支隊一中隊戰士,身高1.78米,體重67公斤。
受過攀登訓練。
二、實驗情況:共試驗兩次。
第一次,吳穿武警配發的軍用膠鞋,從火龍城後牆攀登至二樓一号包房,耗時三分鐘;固定空調并移開空調進入房間,耗時十七分鐘;(這個過程居然和八戒推斷的完全一樣,不過小吳用的不是棍子,而是鐵絲上系橡皮繩)進入房間停留五分鐘後,離開房間并把空調複位,耗時十分鐘;下到一樓,耗時一分鐘。
總共時長為三十六分鐘。
第二次,吳穿普通皮鞋,從火龍城後牆攀登至二樓一号包房,耗時七分鐘;固定空調并移開空調進入房間,耗時二十一分鐘;進入房間停留五分鐘後,離開房間并把空調複位,耗時十四分鐘;下到一樓,耗時三十秒。
總共時長為四十七分三十秒。
實驗結果:罪犯通過後牆進入火龍城一号包房行兇并順利離開,是完全可行的。
但按照時間上來推斷,無法在最後見到被害人與發現被害人屍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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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和西瓜、葫蘆都下來了,在沙發上坐下。鐘大隊眉眼間露出對他們的厭惡,扭頭看着電視。
何隊和黑貓便和我随意地聊着天,無非是對我說:“邵波,你出了公安系統也好,這麼年輕,還可以好好幹一番事業,不像咱,半輩子都耗在這身警服上了,覺都沒睡幾個安穩的。
” 我自然是點頭,心裡是什麼感覺,也無法用文字能夠表達出來。
到快一點半了,鐘大隊對我說:“邵波,看看外面客人都應該走了吧,你安排下,我們早點做完事,早點收工吧。
” 我點點頭,往外走去。
其實,像偵查實驗這麼個常規性偵查措施,并不是大家看的電視裡那麼簡單,是需要當地公安局長親自簽字才可以進行的。
而一般的偵查實驗,先不說是如何的大張旗鼓吧,總之也煞有其事地嚴肅與認真,像今晚這種警力都隻過來四個人的現場模拟,還真讓經辦人員惡心。
也難怪鐘大隊一肚子的怒氣。
我在走廊上轉了轉,問了下值班服務員,回答居然是今晚已經沒客人了。
便要他們都去吧台那邊,沒啥重要的事不要過一号房來。
莎姐在吧台探了探頭,說:“我就不用過去吧,看着那邊就怕。
” 我點點頭,要莎姐打建雄的電話,讓他過來。
然後叫了小剛,給他說,一會要如昨晚一般站門口,小剛點頭表示理解。
回到房間,我對鐘大隊說:“可以開始了。
” 一行人便進了一号房,門一開,居然裡面端正地坐着小妹姐和她旗下号稱火龍城第一美女的阿童木妹妹,兩人叼着煙,嗑着瓜子,正一臉八卦地在說着話。
鐘大隊便皺眉,我忙說:“你倆在這裡幹嗎?” 小妹姐說:“不是模拟現場嗎?我先給你們把這房間裡弄出點客人呆過的味道出來。
” 我揮了揮手,說:“出去吧出去吧,少在這裡添亂。
” 阿童木鼓着那圓圓的大眼睛,無辜地說:“我跟小妹姐不是也想幫點忙?”說完和小妹姐站起來,在門邊站着。
鐘大隊便沒說話了,要黑貓和小吳準備下樓去到後牆,兩點整直接就開始。
然後要小吳把當時的燈給打開,電視和音響也都打開,隻是不用放啥碟罷了。
然後扭頭問我,“這和昨晚的現場還有啥很明顯的區别沒?” 我看了看,然後伸手把小妹姐和阿童木剛才嗑的瓜子和煙灰,全數倒在一會屍體要躺的位置。
身後的倆女人在那細聲細氣地嘀咕了幾句,并自顧自地笑了,估計是說還是咱倆早點安排得不錯之類的話罷了。
弄完這些,我又叫來小剛,要小剛進來轉了轉,小剛說:“都差不多吧。
”我便要表哥趴沙發上去當劉科,鐘大隊卻對我一揮手,說:“不用安排你兄弟來,有點犯紀律,還是我過去吧。
”(偵查實驗有一個總原則,為偵查實驗禁止一切做出危害、侮辱人格和有傷風化的行為。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說完,鐘大隊往沙發上坐下,問小剛當時劉科躺的模樣,并照那模樣躺了下去。
再一扭頭,對着黑貓和小吳說:“你們下去吧,兩點整開始。
” 黑貓和小吳點頭,下了樓。
房間裡剩下我和鐘大隊、何隊以及西瓜表哥他們仨:小妹姐她們倆女人。
鐘大隊對着我使了個眼色,我開口要西瓜他們出去,絲就留表哥在房間裡。
再吆喝小妹姐和阿童木也出去。
倆女人居然不願意,小妹姐說:“我倆就站着,啥都不吭聲都不行嗎?” 我說:“行了行了,少在這添亂,快出去吧。
” 小妹姐擺出一個死豬不怕開水燙的表情來,正在撅着嘴,建雄哥大踏步地進來了,進來第一句話就是對着小妹姐她倆,說:“你們在這幹嘛?趕緊出去。
” 小妹姐和阿童木見老闆親自發話,便垂頭喪氣地出了門。
建雄掏出煙來,給我們一人扔了一支,鐘大隊沒接。
說:“等會抽吧,做事要緊。
” 見鐘大隊這麼說,我和劉隊、表哥便都把煙夾在耳朵上。
建雄很是鄙夷地白了鐘大隊一眼,一個人把煙點上,拖了個凳子,在靠門的牆角上坐下。
以下為該次偵查實驗筆錄 刑事偵查筆錄 時間:1993年9月21日0點10分至1993年9月21日1點50分。
(偵查實驗筆錄要求時間必須與案發時間一緻,但因為建偉哥的關系,時間上推遲,但筆錄還是按案發時間來做的記錄) 地點:火龍城二樓一号包房至一樓後牆處。
參加人姓名:鐘**,某城刑警隊大隊長;何*,某城刑警隊副大隊長;武**(黑貓),某城刑警隊刑警;吳*,武警總隊消防支隊一中隊戰士;邵波,火龍城保安員。
偵查實驗目的:确認罪犯進入犯罪現場路線及作案經過。
(當時還是使用的罪犯這一名詞,還沒改為犯罪嫌疑人) 偵查實驗過程及結論:1993年9月20日0點10分至0點45分,劉**(男,45歲,國家幹部)在火龍城被殺害,依照現場痕迹與推斷,為罪犯從一樓後牆處爬攀至二樓,通過空調口進入作案。
為确認該推斷,我們進行了現場實驗。
實驗于1993年9月21日晚12點10分開始進行,由吳*在火龍城進行。
一、實驗人情況:吳*,武警總隊消防支隊一中隊戰士,身高1.78米,體重67公斤。
受過攀登訓練。
二、實驗情況:共試驗兩次。
第一次,吳穿武警配發的軍用膠鞋,從火龍城後牆攀登至二樓一号包房,耗時三分鐘;固定空調并移開空調進入房間,耗時十七分鐘;(這個過程居然和八戒推斷的完全一樣,不過小吳用的不是棍子,而是鐵絲上系橡皮繩)進入房間停留五分鐘後,離開房間并把空調複位,耗時十分鐘;下到一樓,耗時一分鐘。
總共時長為三十六分鐘。
第二次,吳穿普通皮鞋,從火龍城後牆攀登至二樓一号包房,耗時七分鐘;固定空調并移開空調進入房間,耗時二十一分鐘;進入房間停留五分鐘後,離開房間并把空調複位,耗時十四分鐘;下到一樓,耗時三十秒。
總共時長為四十七分三十秒。
實驗結果:罪犯通過後牆進入火龍城一号包房行兇并順利離開,是完全可行的。
但按照時間上來推斷,無法在最後見到被害人與發現被害人屍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