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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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實事求是。
上報方案是給上級領導看的,實施方案是自己做的。
其實,隻要一個真實的實施方案就行,可是不行,倘若這麼弄就太傻帽了,因為其他地方都是這樣弄出兩個方案。
這種弄法表現在計生問題上就更突出了。
做了市長的東啟聰清楚,下邊鄉(鎮)報到市裡的新出生的嬰兒是一個數字,實際新出生的嬰兒則是另一個數字,這不是向上級申要資金,報的比實際需要的越多越好,對一個領導人物,超生超育是一票否決,全盤否定的,就是吃了豹子膽的人,也不敢對這事實事求是。
那就是什麼樣的數字合乎上級要求,就寫什麼樣的數字上報,至于下邊的真實情況,隻能說那才是假的,無非多些黑孩兒而已。
由于這種假是從“根”部造起,即使上級來查都無從查起,更難找出破綻。
東啟聰不相信上級大人物不知道計生中的實情,隻是處于無奈,佯裝一種糊塗吧。
東啟聰甚至這樣想,也許這是一種最合乎國情、縣情、鄉情、村情的手段,對于計生問題,“雨可以小下,但雷必須大打,打得越響越好”,也許正是這種有限的糊塗,使許多不該出生的黑孩兒出生了,但是也限制了許多黑孩兒出生,誰能說這不是領導人物的一種高明呢?看到這種深度,東啟聰對造假就見怪不怪了,甚至覺得造得有理,造得應該,有些事不能把弓拉得硬撅撅的,那樣的拉法要使弓崩斷的。
也是這種緣故嗎?像春節前夕的送禮現象,不得了啊,東啟聰心裡算了筆賬,哪個有權力的人物收受的禮金不超過自己的薪金,那就出了鬼啦。
隻是權力愈大,禮金愈高,禮金的分量是與權力大小成正比的。
其中不乏有權力和有大權力的人物,卻拒收禮金,但是這樣的人确實很少。
盡管每年春節前夕,上級機關都要出台有關制止國家幹部收受禮金之類的紅頭文件,但是每年的禮金都照收不誤,且有年年行情看漲趨勢。
俨然這事不比計生那事,那事應對的策略是“雨可以小下,但雷必須大打”。
這事運用的方略是“雷一定大打,雨可以不下”。
既然是幹打雷,不下雨,誰還怕地濕滑倒人哩,一個個?大膽往前走啦,沒事。
東啟聰學過政治,當過記者,又做政府官員,啥事能糊弄住他?啥事他看不明白?再看看反腐機關懲處貪官的政策,凡接受賄賂或貪污達兩千元人民币的公職人員,均已構成職務犯罪,當受到法律懲處。
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即可批準逮捕法辦這類犯罪者。
不知這條政策是何時制定的,東啟聰隻明白,在他當上政府官員的九十年代,貪污受賄達兩千元人民币的公務員,當被立案查處。
倘若依照這種标準嚴格懲治下去,東啟聰算了算,在國家幹部帶“長”字的人物中,大約能整掉過半數的“長”們,這隻是保守的數字。
真的如此整治腐敗,懲罰一個索賄或貪污幾千元人民币的幹部,往往這人很不服氣,會發出怪論,質問何以将矛頭對準了他?旁觀者也要發出一種論調,何以不整大的,去弄那小的幹啥?反貪鬥士則對答如流,“民不告,官不究矣,誰讓他被人告了,或者說,誰讓他撞到槍口上了。
”東啟聰悄悄地發問,難道反腐是靠“民”去告嗎?“民”能知曉多少事情,“民”掌握的東西太少太局限了,難道民不告的貪官,就可無法無天了嗎?不過
上報方案是給上級領導看的,實施方案是自己做的。
其實,隻要一個真實的實施方案就行,可是不行,倘若這麼弄就太傻帽了,因為其他地方都是這樣弄出兩個方案。
這種弄法表現在計生問題上就更突出了。
做了市長的東啟聰清楚,下邊鄉(鎮)報到市裡的新出生的嬰兒是一個數字,實際新出生的嬰兒則是另一個數字,這不是向上級申要資金,報的比實際需要的越多越好,對一個領導人物,超生超育是一票否決,全盤否定的,就是吃了豹子膽的人,也不敢對這事實事求是。
那就是什麼樣的數字合乎上級要求,就寫什麼樣的數字上報,至于下邊的真實情況,隻能說那才是假的,無非多些黑孩兒而已。
由于這種假是從“根”部造起,即使上級來查都無從查起,更難找出破綻。
東啟聰不相信上級大人物不知道計生中的實情,隻是處于無奈,佯裝一種糊塗吧。
東啟聰甚至這樣想,也許這是一種最合乎國情、縣情、鄉情、村情的手段,對于計生問題,“雨可以小下,但雷必須大打,打得越響越好”,也許正是這種有限的糊塗,使許多不該出生的黑孩兒出生了,但是也限制了許多黑孩兒出生,誰能說這不是領導人物的一種高明呢?看到這種深度,東啟聰對造假就見怪不怪了,甚至覺得造得有理,造得應該,有些事不能把弓拉得硬撅撅的,那樣的拉法要使弓崩斷的。
也是這種緣故嗎?像春節前夕的送禮現象,不得了啊,東啟聰心裡算了筆賬,哪個有權力的人物收受的禮金不超過自己的薪金,那就出了鬼啦。
隻是權力愈大,禮金愈高,禮金的分量是與權力大小成正比的。
其中不乏有權力和有大權力的人物,卻拒收禮金,但是這樣的人确實很少。
盡管每年春節前夕,上級機關都要出台有關制止國家幹部收受禮金之類的紅頭文件,但是每年的禮金都照收不誤,且有年年行情看漲趨勢。
俨然這事不比計生那事,那事應對的策略是“雨可以小下,但雷必須大打”。
這事運用的方略是“雷一定大打,雨可以不下”。
既然是幹打雷,不下雨,誰還怕地濕滑倒人哩,一個個?大膽往前走啦,沒事。
東啟聰學過政治,當過記者,又做政府官員,啥事能糊弄住他?啥事他看不明白?再看看反腐機關懲處貪官的政策,凡接受賄賂或貪污達兩千元人民币的公職人員,均已構成職務犯罪,當受到法律懲處。
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即可批準逮捕法辦這類犯罪者。
不知這條政策是何時制定的,東啟聰隻明白,在他當上政府官員的九十年代,貪污受賄達兩千元人民币的公務員,當被立案查處。
倘若依照這種标準嚴格懲治下去,東啟聰算了算,在國家幹部帶“長”字的人物中,大約能整掉過半數的“長”們,這隻是保守的數字。
真的如此整治腐敗,懲罰一個索賄或貪污幾千元人民币的幹部,往往這人很不服氣,會發出怪論,質問何以将矛頭對準了他?旁觀者也要發出一種論調,何以不整大的,去弄那小的幹啥?反貪鬥士則對答如流,“民不告,官不究矣,誰讓他被人告了,或者說,誰讓他撞到槍口上了。
”東啟聰悄悄地發問,難道反腐是靠“民”去告嗎?“民”能知曉多少事情,“民”掌握的東西太少太局限了,難道民不告的貪官,就可無法無天了嗎?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