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清獻公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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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諱隴其,号稼書,淛之當湖人。

    以理學名家,配享聖廟。

    公以進士即用,宰直隸靈壽縣,父老相傳,遺風善政,有足錄者。

    昔公之任,無幕友官親,二仆與官,三人而已。

    早起盥沐後,冠帶坐堂上,喚吏役告之曰:“凡莅民,以省事為第一關,我無多事,不須若幹人祗候。

    或農或賈,各就所能,以養爾父母妻子。

    但已領工食,應為國家辦事,不能盡去。

    每日酌留書吏二人,衙役四名,輪班聽事,餘各執業,勿遠離也。

    ”暖閣之内,左右二幾,一具律,一具平碼,完糧銀者,當堂彈兌,餘厘毫,必還之。

    投呈者,呼至案前,細為評點曰:“某一節,人錯待汝;某一節,無此情理,謊詞也。

    ”應訊者,即書票钤印過朱,差原告往傳被告到案,曲為開導曰:“爾原被非親即故,非故即鄰,平日皆情之至密者,今不過為婚姻田土錢債細事,一時拂意,不能忍耐,緻啟訟端。

    殊不知一訟之興,未見曲直,而吏有紙張之費,役有飲食之需,證佐之親友,必需酬勞,往往所費多于所争。

    且守候公門,廢時失業,一經官斷,須有輸赢,從此鄉黨變為訟仇,薄産億為烏有,切齒數世,悔之晚矣。

    即如此案某人故薄待某人。

    ”即檢律例以指示之曰:“罪應笞杖,但國法不加有禮之人,某合與某叩首服理,即回去靜思三日,倘彼此豁然,來授結可也。

    ”往往感激涕零,情願當堂具結,和好如初,因此互相勸勉勿訟。

    半年之後,門庭如水,堂可張羅。

     公無事,帶一書一役,挨村講鄉約,訓以孝弟忠信,節義廉恥,必引經據典,參以時事,民皆樂聽,淺直易從,無窒礙難行者。

    遇孝慈節義之人,立即表揚,且為之咨嗟歎賞曰:“我所不及。

    ”凡獲小偷到案,則曰:“汝亦有人心者也,何至為此?”偷曰:“小人為貧所迫耳。

    ”公曰:“是不難。

    為利之最厚者,莫如紡織,且人人能為之。

    ”随命仆市棉花斤餘,使偷在堂右,教以紡花之法。

    曰:“能,即釋汝;不能,即惰也,罪加倍。

    ”偷願速釋,無不留心學習,數日間,即能為矣。

    公曰:“此赀本不過數百錢耳,今數日内,循環例換,已赢餘若幹,除汝飯食外,尚剩有數百錢,汝回去執業。

    倘再犯,不恕汝也。

    ”偷泣而去,改過遷善者多。

    間有犯,則杖而後教之,在堂上紡花一月。

    三犯,則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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