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訟師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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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酌三杯以助興。

    ”案上酒餐具奮,婦酌酒以進,少年目視而不飲。

    婦舉杯坐懷中,口含以哺,少年迷亂,接而吞之。

    徒見兩壯士操刀直入,少年狂奔出戶,遇繩絆足而跌,婦以燭來,壯士縛少年手足,割其辮發,婦釋縛縱之逸。

    壯士攜辮操刀,輕叩寡婦門,婦誤謂少年歸來,俏語曰:“夜已深,正好安睡,何又草草回?想必敗陣而逃也。

    ”門甫辟,壯士即刺其胸,飲刃而倒,以辮發縛婦右手數匝,歸告生婦曰:“大事已畢,可以複父命矣。

    ”此蓋婦兩兄預伏房外而安絆繩者,所哺少年之酒,啞藥也。

    少年逃歸,啞不能言。

    次日亭長見寡婦被殺于門,鳴官,驗得兇刀插心,婦手握發辮,系強奸不從登時殺死者。

    密訪失辮之人,獲少年,無言置辯,遂按律斬之。

    至今楚俗,凡執奸者,必去其辮發雲。

     有潘生者,黨訟師,與庵之少尼昵甚,有必正妙常之約。

    一日,潘生入庵,見州署官親幕友開宴密室,少尼傅坐。

    潘生怒叱曰:“汝曹皆關防衙署中人,挾尼飲酒,知法犯法。

    何以佐爾主理民事乎?”衆唯唯謝過而退。

    回署,傳各役之首,谕令能獲生奸者有賞。

    不能,必革役。

    皆領命,日使散役伏庵左右伺之。

    生戀尼,晨入庵,役擁而入,脫生與尼衣,合縛之,舁出。

    将鳴官,遇生黨怒目攔阻,或許以重賄,紛紛嬲入班館,不使速報。

    一生捷入潘生家,告其母妻,速邀親戚入庵,囑老尼用殘香燭,在大殿開無量壽經,旁供潘生之父神主。

    安置畢,知會諸生,各易素衣冠,入州廨鳴冤。

    官升堂問故,諸生以潘生之父百年陰壽,同眷屬戚友在尼庵禮忏,州役訛詐不遂,強以奸論,請官往驗。

    役亦以獲奸報。

    官難辨,同往驗之,見有婦女及佛前香燭将盡,曰:“此非倉卒所能辦者,其為蠢役無疑。

    ”遂杖役而釋生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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