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同态複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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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衆發洩到吳兆光身上的憤怒換算成熱能的話,他何止會成為一具焦屍,隻怕連一點骨頭渣子都不會剩下。

     這種全民皆言可殺的社會效應,在魏明軍、姜維利和吳兆光身上都有明顯的體現,而恰恰是這種共性,讓三名被害人成為兇手彰顯“公平與正義”的目标。

    不可否認的是,被害人所有的這種輿論背景,大大強化了兇手的作案動機。

    在某種程度上,兇手的意圖與公衆情感宣洩的需要高度契合。

    換句話來說,兇手之所為,即是公衆之所想。

    實際上,兇手似乎成為公衆意願的代言人和執行者。

    也許,不僅在兇手心目中,甚至在整個社會的視線裡,殺死這三個人,雖已觸犯刑法,但并不有違道德。

    于光的母親直唿其為“大俠”,或許恰恰就是這種心念的體現。

     其三,犯罪手法相似。

    從表面上來看,這三起殺人案的手法各不相同。

    三名死者分别死于失血性休克、溺死及火災。

    然而,透過表面征象,仍可以發現其中的共性。

     首先,兇手在作案時都戴了手套以及帽子,并着意清除足迹; 其次,因每次犯案時都需要攜帶一定數量的犯罪工具,例如保險箱、水囊、水桶及油桶等等,兇手疑似駕駛機動車輛前往犯罪現場;再次,部分犯罪工具性質相同。

    在富民小區殺人案及富都華城縱火案中,兇手都曾用乙醚來麻醉被害人,并用相同(或相似)的黃色膠帶束縛被害人的手腳。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47中學殺人案中,兇手用木棍敲擊的方式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而在後兩起案件中則使用了乙醚。

    這似乎表明兇手在系列作案中,對作案手段的風險及可靠系數進行反思,并有意升級,進而選擇更有效、保險的手法;最後,兇手在三起案件中,都采用了非常不必要的繁瑣程序來完成殺人。

    從現場重建分析的情況來看,在緻被害人死地之前,兇手都已将被害人徹底制服。

    此時,殺死他們實在是易如反掌。

    然而,兇手甘願冒着在現場停留時間過長、随時可能暴露罪行的風險,費時費力地安排了非常複雜的“儀式”來殺死對方。

     于是,魏明軍被迫用自己的血當作墨水來解題以獲得密碼。

    姜維利重回“予宮”并溺死于“羊水”之中,以實現“有能耐你把我塞回去”的狂言。

    在吳兆光身上,則幾近完美地重現了侯永梅被燒死的整個過程。

     這種“儀式化”的現場傳達出來的意義是,死者曾給他人帶來的痛苦,最終都報應在自己的身上。

     以兇手的缜密心思,不可能不知道這樣一個道理:他在現場進行的活動越多,留下痕迹物證的風險越大。

    他之所以仍然堅持這麼做,乃是他希望借此實現所謂“公平”的強烈意願所緻。

    換句話來說,單純殺死三個被害人,并不能充分滿足兇手的内心需要。

    緻其于死地,固然是兇手追求的目标。

    然而,相對于死亡這一結果,兇手顯然更看重死亡的形式。

    而且,通過這些極具宿命感及形式化的“儀式”,兇手一方面得到了某種情緒及心理的宣洩,另一方面,他也試圖借此向整個社會傳達這樣一個信息:善惡有報。

     盡管方木提出的以上依據與傳統的并案偵查條件并不完全符合,且多是出于主觀推測,然而,在楊學武的大力支持下,市局最終還是同意了方木的主張,并從市局及案發地所屬的數個公安分局抽調人員,成立專案組。

     三起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被統一整合,集中到專案組做分析處理,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内确定偵查方向及範圍。

    與此同時,方木也接受了一個任務:為兇手做心理畫像。

     簡單地說,方木要根據已經掌握的情況,對兇手的動機、行為、目的及其心理特點進行相關分析,進而對兇手的相關屬性進行描述。

    這種描述,将為警方提供一份較為直觀的嫌疑人特征描繪提綱,以便縮小排查範圍,并預測新的犯罪可能性及其特點,在确定偵查方向的同時,也提出防範工作的重點。

     在一般情況下,犯罪心理畫像所依據的信息主要來自于現場勘查以及對被害人、現場感知人(例如目擊者)的分析研究。

    從這三起案件來看,幾乎不存在現場感知人。

    而且,兇手在現場留存的明态痕迹少之又少。

    然而,沒有信息,本身就是一種信息,也能在某些方面說明嫌疑人的心理屬性。

     從現有情況來看,這項任務無疑是很艱巨的,而且,它的意義在于能夠指明偵查方向。

    否則,一切偵查活動都隻能是無的放矢。

    專案組隻給了方木五天時間。

     所有人都在期待,他,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