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理的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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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口——喝醉了,凍死在外。
張三後被孤兒院收養,備受欺侮。
長大後也生活不順。
張三越想越生氣,覺得一切都是他父親所緻。
在一個夜晚,張三喝了點酒,把父親的墓地掘開,對父親進行鞭屍。
這個聳人聽聞的案件當然是虛構的,但是當我聽到這個案件,直覺告訴我,這肯定是構成犯罪的啊。
但是這侵犯了遺屬的尊嚴嗎?沒有。
張三是唯一的遺屬,他的尊嚴并沒有受到侵犯。
看來這個罪所侵犯的法益不是個人利益,而是社會利益,或者主要侵犯的是社會利益。
經過仔細思考,我覺得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所保護的利益應該是人的象征物的尊嚴。
我們看到小貓小狗的屍體和人的屍體,感覺肯定是不一樣的。
屍體是人的象征,侮辱屍體,其實代表着對這個屍體所象征的人的侮辱,會極大地冒犯社會一般人的情感,所以應該懲罰。
在水葬母親案中,并沒有侵犯人之象征物的尊嚴,水葬母親恰恰是對母親的尊重。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喪葬風俗,無論是天葬、樹葬、水葬、火葬,這些風俗都是對逝者的尊重。
但是,張三鞭屍案,就明顯是對逝者的亵渎,自然是應該以犯罪論處的。
這就是為什麼我國刑法盜竊、侮辱屍體、屍骨、骨灰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作為一種侵犯社會利益的犯罪,而非純粹個人利益的犯罪。
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近親屬能否自由地出售屍體?如果死者生前沒有意思表示近親屬可以捐贈死者的器官,但是近親屬可以售賣器官或屍體嗎?能否把屍體看作遺産,由遺屬自由處置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法律說的是近親屬可以捐贈,但并沒有允許出售。
如果屍體可以任意由近親屬出售,那麼人的象征物的尊嚴必然被亵渎,同時也會使得病人恐懼不安,生怕家屬為了出售屍體而不盡力挽救他的生命。
[22] 但是,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我把這個問題留給大家思考。
可以肯定的是,法律解決不了所有的問題,法律隻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後手段。
[17]劉桂秋:《古代的“冥婚”陋俗》,《曆史大觀園》1987年第3期。
[18]楊潔:“盜竊女兒骨配陰婚五男子破财十餘萬入獄受罰”,中國法院網,2015-06-03。
[19]關于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複,[2002]高檢研發第14号。
[20]見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1]盛翔:“水葬母親令人心酸,怎能讓貧窮成為一種罪?”,《新京報》2008-11-30。
[22][美]喬爾·範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四卷),方泉譯,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242頁。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據報道,有一種非常奇怪的精神疾病,叫做睡眠性交症,又稱作睡眠相關的性行為,指的是患者在非快速動眼睡眠(NREM)時進行了與性有關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性交、自慰、性行為相關的撫摸行為等等。
由于這一切發生在NREM階段,患者醒後對這些事完全沒有印象。
據報道,在近年的性侵案件裡,“睡眠性交症”正在成為嫌疑人為自己辯護越來越高發的一個詞語。
2018年的一天清晨,一場持續一整夜的派對過後,一名女生發現自己被一名僅有一面之緣的男子萊恩侵犯了。
萊恩的醫生出庭,極力證明萊恩是一名睡眠性交症患者,并且當庭提供詳盡的病曆資料。
[23] 萊恩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這就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很多人都認為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精神病人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隻有當某種精神病導緻行為人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時,才不負刑事責任;第二類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從法律規定看,屬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第三類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果在行為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17年,武漢曾經發生了一起面館割頭案。
一個姓胡的小夥子在面館吃面,和老闆發生争執,最後這個小夥子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面館老闆的頭給剁了下來,扔在泔水桶裡。
在庭審過程中,鑒定機構為胡某出具了鑒定意見,胡某韋氏成人智能測試IQ為69(輕度智能低下),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量表評分為25(部分責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評定為38分(部分喪失)。
被鑒定人屬于“輕度精
張三後被孤兒院收養,備受欺侮。
長大後也生活不順。
張三越想越生氣,覺得一切都是他父親所緻。
在一個夜晚,張三喝了點酒,把父親的墓地掘開,對父親進行鞭屍。
這個聳人聽聞的案件當然是虛構的,但是當我聽到這個案件,直覺告訴我,這肯定是構成犯罪的啊。
但是這侵犯了遺屬的尊嚴嗎?沒有。
張三是唯一的遺屬,他的尊嚴并沒有受到侵犯。
看來這個罪所侵犯的法益不是個人利益,而是社會利益,或者主要侵犯的是社會利益。
經過仔細思考,我覺得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所保護的利益應該是人的象征物的尊嚴。
我們看到小貓小狗的屍體和人的屍體,感覺肯定是不一樣的。
屍體是人的象征,侮辱屍體,其實代表着對這個屍體所象征的人的侮辱,會極大地冒犯社會一般人的情感,所以應該懲罰。
在水葬母親案中,并沒有侵犯人之象征物的尊嚴,水葬母親恰恰是對母親的尊重。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喪葬風俗,無論是天葬、樹葬、水葬、火葬,這些風俗都是對逝者的尊重。
但是,張三鞭屍案,就明顯是對逝者的亵渎,自然是應該以犯罪論處的。
這就是為什麼我國刑法盜竊、侮辱屍體、屍骨、骨灰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作為一種侵犯社會利益的犯罪,而非純粹個人利益的犯罪。
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近親屬能否自由地出售屍體?如果死者生前沒有意思表示近親屬可以捐贈死者的器官,但是近親屬可以售賣器官或屍體嗎?能否把屍體看作遺産,由遺屬自由處置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法律說的是近親屬可以捐贈,但并沒有允許出售。
如果屍體可以任意由近親屬出售,那麼人的象征物的尊嚴必然被亵渎,同時也會使得病人恐懼不安,生怕家屬為了出售屍體而不盡力挽救他的生命。
[22] 但是,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我把這個問題留給大家思考。
可以肯定的是,法律解決不了所有的問題,法律隻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後手段。
[17]劉桂秋:《古代的“冥婚”陋俗》,《曆史大觀園》1987年第3期。
[18]楊潔:“盜竊女兒骨配陰婚五男子破财十餘萬入獄受罰”,中國法院網,2015-06-03。
[19]關于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複,[2002]高檢研發第14号。
[20]見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1]盛翔:“水葬母親令人心酸,怎能讓貧窮成為一種罪?”,《新京報》2008-11-30。
[22][美]喬爾·範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四卷),方泉譯,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242頁。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據報道,有一種非常奇怪的精神疾病,叫做睡眠性交症,又稱作睡眠相關的性行為,指的是患者在非快速動眼睡眠(NREM)時進行了與性有關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性交、自慰、性行為相關的撫摸行為等等。
由于這一切發生在NREM階段,患者醒後對這些事完全沒有印象。
據報道,在近年的性侵案件裡,“睡眠性交症”正在成為嫌疑人為自己辯護越來越高發的一個詞語。
2018年的一天清晨,一場持續一整夜的派對過後,一名女生發現自己被一名僅有一面之緣的男子萊恩侵犯了。
萊恩的醫生出庭,極力證明萊恩是一名睡眠性交症患者,并且當庭提供詳盡的病曆資料。
[23] 萊恩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這就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很多人都認為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精神病人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隻有當某種精神病導緻行為人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時,才不負刑事責任;第二類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從法律規定看,屬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第三類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果在行為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17年,武漢曾經發生了一起面館割頭案。
一個姓胡的小夥子在面館吃面,和老闆發生争執,最後這個小夥子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面館老闆的頭給剁了下來,扔在泔水桶裡。
在庭審過程中,鑒定機構為胡某出具了鑒定意見,胡某韋氏成人智能測試IQ為69(輕度智能低下),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量表評分為25(部分責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評定為38分(部分喪失)。
被鑒定人屬于“輕度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