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張曉鳴:在數字中發現曆史:曆史社會學與定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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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化,同時瓦解了公衆對左翼政黨的支持與政治認同。
而在加拿大,在位的自由黨與保守黨都采取了“強制策略”。
工人與小農場主被排斥在政策之外,從而給工農聯盟的形成提供了發展空間與機會——此間形成的合作聯邦聯合會(CooperativeCommonwealthFederation)便是加拿大新民主黨(工黨)的前身。
由此可見,即便是簡單的描述性統計,也能幫助我們發現重要問題。
2.确定相關關系 除了利用定量數據描述趨勢特征,學者也可以通過分析不同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來為因果論證提供基礎。
這對應于第三類混合方法,也是定量研究中常見的模式。
例如,在研究民族國家起源、傳播以及對戰争形态的影響這一話題時,學者威默爾與其合作者構建了包含145個國家從1816年到2001年間數據的數據庫,其中包括是否與何時轉型為民族國家、戰争形态(國家間戰争、内戰)等變量。
<注:"作者以2001年的國家邊界為基礎來确定觀測單位,反推其曆史上的統治形态與戰争形态。
變量定義以及資料來源請詳見Wimmer(2012,84)。
">基于這個數據庫,作者觀察到以下事實。
第一,19世紀初,帝國、王朝國家、部落聯邦以及城市國家是主要的國家形态,而到20世紀末,幾乎所有國家都采取民族國家形态(Wimmer2012,2,Figure1.1);民族主義成為民族國家主要的合法性來源,而同一民族内部的國民平等享有政治權利的訴求,則成為大衆政治的基礎。
第二,直到19世紀初,國家間的争霸戰争、領土擴張、王位繼承都是主要的戰争導火線;而到20世紀末,超過四分之三的戰争是源于民族獨立或者國家内部族裔間的争端(Wimmer2012,3,Figure1.3)。
第三,以民族國家的形成為重要時間節點來進行觀察,會發現一國在該節點前後戰争爆發的概率極高,并且這一概率在民族國家形成之後逐漸下降。
這三個典型事實勾畫出了世界曆史上極其重要的政治圖景,并揭示了民族國家興起與戰争形态之間的密切關系。
基于這些典型事實所呈現出的相關關系,威默爾認為,起源于19世紀歐美的民族國家背後的發展動力在于,當時國家間激烈的軍事競争壓力使得發展出一套能夠充分動員底層民衆的政治話語成為精英的策略性選擇。
民族主義主張國民擁有同一民族認同,享有平等的政治參與權利;同時,作為交換公民權的條件,承擔如稅收與兵役等國民義務。
這使民族主義成為一種理想的意識形态工具,被精英所采納。
這種工具一方面提高了精英動員資源的廣度與深度,另一方面也使得民衆更有政治參與感與認同感,這使其迅速成為一種統治合法性的基礎,也重塑了精英與大衆的關系,形成新的政治契約(Wimmer2012,31)。
而民族主義一旦被創造出來,就開始迅速地向全世界傳播。
這種傳播以地緣網絡為路徑,如多米諾骨牌一樣向相鄰地區擴散。
此後,民族國家建構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轉變為外源性的,與其發展初始階段的内源性原因不同(WimmerandFeinstein2010;Wimmer2012,73)。
當民族主義成為政治合法性來源後,就會産生強大的同構壓力,使得民族國家成為國際舞台上政治體的主要組織形态,這一變化也改變了戰争的形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傳統帝國内部的民族主義者策略性地使用該政治話語,以民族自決為原則,培育某種本地民族分裂勢力的成長,最終發動獨立戰争以擺脫帝國統治——盡管某些地區也許并沒有統一的民族認同與基礎。
其次,新建立的民族國家也面臨挑戰。
一方面,在民族成分複雜、多民族混居的地區,民族國家之間的領土争議頻仍;同時,當在位者以民族主義作為其統治的合法性來源後,他們也被賦予了對離散民族成員進行政治支持與保護的義務。
這使得民族國家間的關系更加複雜,武裝沖突時有發生。
另一方面,民族國家内部不同族群之間也存在利益分配不均、政治權力失衡的情況,此時被排擠的族群與掌握政權的族群之間争端不斷,以此産生的族群沖突——如驅逐、種族清洗——成為新的戰争原因。
這種情況更有可能出現在國家建構滞後的地區,因其無力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務,隻能以族群為界,建立歧視性的資源分配體系(Wimmer2012,143)。
當民族國家在全世界範圍内興起後,民族自決原則使得先前以領土擴張、王位繼承為導火線的戰争觸發機制失去了合法性。
因此當民族國家政權穩固之後,國家間的戰争頻率便開始下降,而剩餘的戰争多以民族獨立以及國家内部族群沖突為主要的戰争由頭。
值得一提的是,在威默爾構建的數據庫中,國家無論大小,都構成一個樣本點,占有同樣的權重,這使得威默爾能夠避免“歐洲中心主義”以及基于選擇性個案分析而得出有偏的結論(Wimmer2012,7)。
3.曆史自然實驗與因果檢驗 曆史社會學的另一個重要工作在于論證因果關系,以解釋重要曆史現象。
如同其他社會科學一樣,曆史社會學的因果關系論證面臨一個核心挑戰,即研究者無法進行反事實觀測(Holland1986;King,Keohane,andVerba1994,79;ImbensandRubin2015,6)。
<注:"本文從反事實框架定義因果關系,更多讨論請見Ivan(2019);張揚(2020)。
盡管我們可以進行反事實推理,但是這種思維想象無法真正回答。
解釋變量發生與未發生兩種狀态對于被解釋變量(或者事件)的影響,有更多讨論可見Hall,Collins,PaulandLewis(2004);Evans(2013);MahoneyandBarrenechea(2019);Gould(2019);Zhang(2019)。
">換言之,當我們要論證事件X導緻了事件Y的産生時,我們同時需要知道,如果事件X沒有發生,事件Y是否就不會發生,以此估算出事件X發生與不發生産生的因果效應。
當事件X發生并被我們觀察到之後,事件X沒有發生的這種狀态就無法觀測到,因此,我們無法“真正”進行因果檢驗。
<注:"反事實觀測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如果事件A沒有發生,我們仍然觀察到了事件B的發生,那說明事件A不一定是導緻事件B發生的原因,至少不是唯一原因。
同時,如果知道了如果事件A沒有發生的情況下事件B的狀态,我們就可以估計出因果效應。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一個基本的思路就是,想辦法構造出事件X沒有發生的反事實案例。
比如,在a案例下(或稱為a樣本)X發生了,我們觀察到Y;我們希望可以在b案例下(或稱為b樣本)觀察若X不發生,Y是否也不發生。
隻要a與b在除X事件之外,其他條件非常相似,那麼我們可以将b案例中X事件的不發生,近似地作為a案例中X事件發生的反事實結果。
通過比較a案例與b案例中Y事件發生與不發生的情況,我們可以推測X事件是否是Y事件發生的原因。
<注:"但是,當我們看到b案例中,X事件不發生,Y事件也發生時,我們不能直接排除X事件是Y事件的原因這一結論,因為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在a,b中都存在)同時影響到了X事件與Y事件。
因此我們需要更多的觀測樣本,更仔細地比較不同樣本(或案例)之間其他因素的差異。
">當差異性案例或樣本足夠多時,其他因素對事件Y的影響就越來越随機,我們進而可以更加準确地獲知X事件對于Y事件的影響。
同時,我們也可以利用定量方法來檢驗X事件與Y事件之間的關系,而非逐個進行案例比較。
圖1反事實框架下的因果效應<注:"由于無法觀測實際的因果效應,圖中為随機因果效應。
"> 因果關系的識别要求我們能夠找到相似案例進行反事實推斷,然而案例之間往往存在諸多不同,因此有相當多幹擾因素(confounders)會影響到我們結論的可靠性。
尤其是當某些幹擾因素因不可知而被我們遺漏時,因果推斷會遇到極大挑戰。
如果我們能夠找到某個曆史場景,存在兩個相似案例(地區或者組别),由于某種曆史偶然性,其中一個案例發生了外生變化或者具有某種特征(這個變化或特征及其導緻的結果正是我們關心的),而另一個案例沒有發生這種變化或沒有這種特征,那麼我們就可以利用這樣一種“曆史自然實驗”(historicalnaturalexperiment)來檢驗該變化與特征對于我們關心結果的影響(DiamondandRobinson2010;CantoniandYuchtman2021,213—241)。
這是近些年定量研究方法最為重要的進展。
下文以筆者與陳雨新、王海骁的一項研究為例,嘗試部分說明這一方法的進展(Chen,Wang,andZhang2021)。
我們的研究試圖回答以下問題:中央政府加強國家能力(如稅收、征兵)的種種嘗試往往會因受到地方精英的抵抗而失敗,這是因為地方精英控制了大量的資源——如土地與人口,加強國家能力的改革直接沖擊了他們的經濟利益(AcemogluandRobinson2000)。
那麼,前者如何克服後者的敵視與抵抗,從而推動中央化改革呢?我們的經驗研究對象是中國南北朝時期北魏馮太後主持下的一場加強國家資源控制力的改革(485—486)。
這場改革推出了包括均田制、三長制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極大地提高了北魏政權對基層社會的滲透以及對财政與軍事資源的控制。
<注:"均田制是指國家通過将無主荒地國有化,并且将土地分配給自耕農耕種以交換賦稅與勞役,從而強化北魏政權的征稅能力。
而為了更好地征收賦稅與進行戶籍登記,北魏推出了三長制,即在縣以下派駐國家直接任命的公務人員(裡長、鄉長、黨長)以推動編戶齊民體系的建立。
">這場改革被認為奠定了中國再統一的基礎,其制度遺産被隋唐帝國所繼承,影響極其深遠(周一良1997;vonGlahn2016;閻步克2017,192—193;Xiong2019)。
然而這場意在與地方社會争奪資源的改革為什麼能成功,曆史學家對此卻語焉不詳。
我們的核心假說是:北魏采取了一種政治補償策略,吸納了大量原先位于中央控制薄弱地區的世家大族進入北魏政權任職。
<注:"世族是精英的一部分,精英還包括鮮卑貴族、其他部落貴族以及其他漢族精英。
">這一策略使得因受到改革沖擊而經濟利益受損的地方精英可以變成政治上的獲利者,由此減輕了他們對于改革的抵觸。
為了證明這一觀點,我們從《魏書》以及新出南北朝墓志銘中,整理了活躍于北魏時期(386—534)的2590位政治精英的履曆信息,包括其姓名、族屬、郡望、籍貫地、仕宦經曆等。
在研究設計上,我們利用了南北朝時期兩個重要的政治特征。
第一,中古時期的世家大族擁有極高的社會地位與家族聲望,在地方社會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
因此,改革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北魏政權是否能争取世族的支持。
第二,由于當時戰亂頻仍,許多地方豪強與世家大族紛紛建立準軍事建築——塢堡,以圖自保。
圍繞着塢堡,地方世族建立了諸多自治組織,并以此控制周邊的流民與土地,形成一個穩定的利益集團。
塢堡的存在反映了國家對該地薄弱的控制力與滲透力,北魏改革本質上就是中央統治者與塢堡地區的世族争奪資源的一場政治博弈。
因此我們的假說可以進一步細化為:相對于塢堡地區的其他類型精英以及相對于無塢堡地區的精英,那些來自塢堡地區的世族應該更有可能得到政治補償,進入政權任職。
我們利用雙重差分估計策略(Difference-in-differences)來檢驗假說。
我們通過比較改革前後來自塢堡地區的世族與無塢堡地區的精英進入北魏政權任職的數量,來證明世族之所以被吸納進政權是由于政治補償的需要,以減弱他們對新政的抵抗。
在這個識别策略中,塢堡地區是我們重點關心的地區,也稱處理組(treatmentgroup)。
<注:"如果我們隻觀察塢堡地區是否有世族精英被吸納到北魏政權,那麼我們就無法得出有意義的結論,因為也許無塢堡地區的精英(包括世族)有同樣的概率被吸納進政權,那麼很難說這是一種補償策略。
">我們首先要比較塢堡地區與無塢堡地區的精英進入政權的差異,其中後者構成了我們的反事實案例,也稱之為控制組或對照組(controlgroup)。
<注:"我們使用建立于四世紀的塢堡,作為該地世族是否有強大地方控制力的标志,以避免反向因果問題。
">更重要的是,我們不僅比較塢堡地區與無塢堡地區,還比較了這兩個地區改革前後世族進入政權的概率,因為如果隻比較地區差異而不考慮時間差異,隻能得出塢堡地區世族更有可能被吸納進政權這個結論,但不能證明北魏是為了順利推行改革才吸納受改革沖擊地區的世族這一假說。
因此,同時比較空間與時間上的差異,使得我們的因果論證更加有力。
我們的研究也确實印證了這一假設。
首先,在改革前,塢堡地區的世族與無塢堡地區的精英相比(包括世族與非世族精英),進入政權的概率沒有統計上的顯著區别(見圖2);然而在改革後,塢堡地區進入政權的世族數量相對其他地區多出四倍之巨,并且進入政權的這些世族品階較高,也更有可能擔任高級職位。
尤其是,塢堡地區的世族大量擔任吏部的官職,通過所掌握的人事任免權,構建世族政治網絡,從而持續地再生産其所獲得的政治權力。
我們也發現,改革後進入政權的塢堡世族晉升概率更大,且沒有發現北魏對這些世族進行系統性清洗的記錄。
通過這樣一種研究設計,我們證明了北魏為了順利推行改革,确實采取了政治補償策略,并且這種補償策略也非常成功。
<注:"具體來說,我們的研究發現,這個策略确實導緻了北魏國家能力的提高。
比如,我們發現改革後新設了大量的縣級行政單位,由于人口在短時期内不會迅速增長,這些新設的縣是為了管理之前被世族精英所控制而不在國家編戶齊民體系下的隐匿人口;并且,我們發現,有更多地方世族被吸納到北魏政權任職的地方,該地新設的縣就越多;更重要的是,我們并沒有發現,改革導緻國家滲透力提高的這些地方,發生更多的世族或者民衆反抗,說明改革确實極其成功。
"> 圖2改革前後,塢堡地區與非塢堡地區進入政權的世族人數變化<注:"灰色線表示無塢堡地區進入政權的世族數量,黑色線表示塢堡地區進入政權的世族數量,陰影為95%置信區間。
"> 這種雙重差分的研究策略,利用了兩組對照組來作為反事實案例,從而證明處理組内含的因果關系。
這種策略的好處是,并不要求控制處理組與對照組的所有區别,隻要求這種區别是穩定的,即這種區别不會在改革之前擴大或縮小,這被稱為平行趨勢假設。
這種方法在定量研究設計中被廣泛使用,尤其适用于研究改革這種同時有地區與時間差異的事件。
類似的定量方法還有斷點回歸、匹配方法等,研究者可以通過一些事件或數據結構特征,來尋找反事實案例。
<注:"更多讨論請見AngristandJörn-Steffen(2008)。
"> 4.定量研究中的競争性假說處理 定量方法還可以控制幹擾因素(confoundingfactors),排除競争性假說。
由于社會科學的過度決定特征(趙鼎新2021a,92),同一事件的産生可能有多個原因,因此我們可以提出非常多的幹擾因素或競争性假說,這使得我們的因果推斷變得十分困難。
例如,在北魏改革的研究中,一個可能的競争性假說是,改革後政府急需高質量人才以推行新政,而世族在當時被認為更有治理才能。
因此,當我們觀察到改革後更多世族精英進入政權,這完全有可能是出于對高質量人力資本的需求,而非政治補償。
為了檢驗以及排除這個假說,我們對北魏精英的才能特征進行了研究。
根據
而在加拿大,在位的自由黨與保守黨都采取了“強制策略”。
工人與小農場主被排斥在政策之外,從而給工農聯盟的形成提供了發展空間與機會——此間形成的合作聯邦聯合會(CooperativeCommonwealthFederation)便是加拿大新民主黨(工黨)的前身。
由此可見,即便是簡單的描述性統計,也能幫助我們發現重要問題。
2.确定相關關系 除了利用定量數據描述趨勢特征,學者也可以通過分析不同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來為因果論證提供基礎。
這對應于第三類混合方法,也是定量研究中常見的模式。
例如,在研究民族國家起源、傳播以及對戰争形态的影響這一話題時,學者威默爾與其合作者構建了包含145個國家從1816年到2001年間數據的數據庫,其中包括是否與何時轉型為民族國家、戰争形态(國家間戰争、内戰)等變量。
<注:"作者以2001年的國家邊界為基礎來确定觀測單位,反推其曆史上的統治形态與戰争形态。
變量定義以及資料來源請詳見Wimmer(2012,84)。
">基于這個數據庫,作者觀察到以下事實。
第一,19世紀初,帝國、王朝國家、部落聯邦以及城市國家是主要的國家形态,而到20世紀末,幾乎所有國家都采取民族國家形态(Wimmer2012,2,Figure1.1);民族主義成為民族國家主要的合法性來源,而同一民族内部的國民平等享有政治權利的訴求,則成為大衆政治的基礎。
第二,直到19世紀初,國家間的争霸戰争、領土擴張、王位繼承都是主要的戰争導火線;而到20世紀末,超過四分之三的戰争是源于民族獨立或者國家内部族裔間的争端(Wimmer2012,3,Figure1.3)。
第三,以民族國家的形成為重要時間節點來進行觀察,會發現一國在該節點前後戰争爆發的概率極高,并且這一概率在民族國家形成之後逐漸下降。
這三個典型事實勾畫出了世界曆史上極其重要的政治圖景,并揭示了民族國家興起與戰争形态之間的密切關系。
基于這些典型事實所呈現出的相關關系,威默爾認為,起源于19世紀歐美的民族國家背後的發展動力在于,當時國家間激烈的軍事競争壓力使得發展出一套能夠充分動員底層民衆的政治話語成為精英的策略性選擇。
民族主義主張國民擁有同一民族認同,享有平等的政治參與權利;同時,作為交換公民權的條件,承擔如稅收與兵役等國民義務。
這使民族主義成為一種理想的意識形态工具,被精英所采納。
這種工具一方面提高了精英動員資源的廣度與深度,另一方面也使得民衆更有政治參與感與認同感,這使其迅速成為一種統治合法性的基礎,也重塑了精英與大衆的關系,形成新的政治契約(Wimmer2012,31)。
而民族主義一旦被創造出來,就開始迅速地向全世界傳播。
這種傳播以地緣網絡為路徑,如多米諾骨牌一樣向相鄰地區擴散。
此後,民族國家建構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轉變為外源性的,與其發展初始階段的内源性原因不同(WimmerandFeinstein2010;Wimmer2012,73)。
當民族主義成為政治合法性來源後,就會産生強大的同構壓力,使得民族國家成為國際舞台上政治體的主要組織形态,這一變化也改變了戰争的形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傳統帝國内部的民族主義者策略性地使用該政治話語,以民族自決為原則,培育某種本地民族分裂勢力的成長,最終發動獨立戰争以擺脫帝國統治——盡管某些地區也許并沒有統一的民族認同與基礎。
其次,新建立的民族國家也面臨挑戰。
一方面,在民族成分複雜、多民族混居的地區,民族國家之間的領土争議頻仍;同時,當在位者以民族主義作為其統治的合法性來源後,他們也被賦予了對離散民族成員進行政治支持與保護的義務。
這使得民族國家間的關系更加複雜,武裝沖突時有發生。
另一方面,民族國家内部不同族群之間也存在利益分配不均、政治權力失衡的情況,此時被排擠的族群與掌握政權的族群之間争端不斷,以此産生的族群沖突——如驅逐、種族清洗——成為新的戰争原因。
這種情況更有可能出現在國家建構滞後的地區,因其無力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務,隻能以族群為界,建立歧視性的資源分配體系(Wimmer2012,143)。
當民族國家在全世界範圍内興起後,民族自決原則使得先前以領土擴張、王位繼承為導火線的戰争觸發機制失去了合法性。
因此當民族國家政權穩固之後,國家間的戰争頻率便開始下降,而剩餘的戰争多以民族獨立以及國家内部族群沖突為主要的戰争由頭。
值得一提的是,在威默爾構建的數據庫中,國家無論大小,都構成一個樣本點,占有同樣的權重,這使得威默爾能夠避免“歐洲中心主義”以及基于選擇性個案分析而得出有偏的結論(Wimmer2012,7)。
3.曆史自然實驗與因果檢驗 曆史社會學的另一個重要工作在于論證因果關系,以解釋重要曆史現象。
如同其他社會科學一樣,曆史社會學的因果關系論證面臨一個核心挑戰,即研究者無法進行反事實觀測(Holland1986;King,Keohane,andVerba1994,79;ImbensandRubin2015,6)。
<注:"本文從反事實框架定義因果關系,更多讨論請見Ivan(2019);張揚(2020)。
盡管我們可以進行反事實推理,但是這種思維想象無法真正回答。
解釋變量發生與未發生兩種狀态對于被解釋變量(或者事件)的影響,有更多讨論可見Hall,Collins,PaulandLewis(2004);Evans(2013);MahoneyandBarrenechea(2019);Gould(2019);Zhang(2019)。
">換言之,當我們要論證事件X導緻了事件Y的産生時,我們同時需要知道,如果事件X沒有發生,事件Y是否就不會發生,以此估算出事件X發生與不發生産生的因果效應。
當事件X發生并被我們觀察到之後,事件X沒有發生的這種狀态就無法觀測到,因此,我們無法“真正”進行因果檢驗。
<注:"反事實觀測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如果事件A沒有發生,我們仍然觀察到了事件B的發生,那說明事件A不一定是導緻事件B發生的原因,至少不是唯一原因。
同時,如果知道了如果事件A沒有發生的情況下事件B的狀态,我們就可以估計出因果效應。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一個基本的思路就是,想辦法構造出事件X沒有發生的反事實案例。
比如,在a案例下(或稱為a樣本)X發生了,我們觀察到Y;我們希望可以在b案例下(或稱為b樣本)觀察若X不發生,Y是否也不發生。
隻要a與b在除X事件之外,其他條件非常相似,那麼我們可以将b案例中X事件的不發生,近似地作為a案例中X事件發生的反事實結果。
通過比較a案例與b案例中Y事件發生與不發生的情況,我們可以推測X事件是否是Y事件發生的原因。
<注:"但是,當我們看到b案例中,X事件不發生,Y事件也發生時,我們不能直接排除X事件是Y事件的原因這一結論,因為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在a,b中都存在)同時影響到了X事件與Y事件。
因此我們需要更多的觀測樣本,更仔細地比較不同樣本(或案例)之間其他因素的差異。
">當差異性案例或樣本足夠多時,其他因素對事件Y的影響就越來越随機,我們進而可以更加準确地獲知X事件對于Y事件的影響。
同時,我們也可以利用定量方法來檢驗X事件與Y事件之間的關系,而非逐個進行案例比較。
圖1反事實框架下的因果效應<注:"由于無法觀測實際的因果效應,圖中為随機因果效應。
"> 因果關系的識别要求我們能夠找到相似案例進行反事實推斷,然而案例之間往往存在諸多不同,因此有相當多幹擾因素(confounders)會影響到我們結論的可靠性。
尤其是當某些幹擾因素因不可知而被我們遺漏時,因果推斷會遇到極大挑戰。
如果我們能夠找到某個曆史場景,存在兩個相似案例(地區或者組别),由于某種曆史偶然性,其中一個案例發生了外生變化或者具有某種特征(這個變化或特征及其導緻的結果正是我們關心的),而另一個案例沒有發生這種變化或沒有這種特征,那麼我們就可以利用這樣一種“曆史自然實驗”(historicalnaturalexperiment)來檢驗該變化與特征對于我們關心結果的影響(DiamondandRobinson2010;CantoniandYuchtman2021,213—241)。
這是近些年定量研究方法最為重要的進展。
下文以筆者與陳雨新、王海骁的一項研究為例,嘗試部分說明這一方法的進展(Chen,Wang,andZhang2021)。
我們的研究試圖回答以下問題:中央政府加強國家能力(如稅收、征兵)的種種嘗試往往會因受到地方精英的抵抗而失敗,這是因為地方精英控制了大量的資源——如土地與人口,加強國家能力的改革直接沖擊了他們的經濟利益(AcemogluandRobinson2000)。
那麼,前者如何克服後者的敵視與抵抗,從而推動中央化改革呢?我們的經驗研究對象是中國南北朝時期北魏馮太後主持下的一場加強國家資源控制力的改革(485—486)。
這場改革推出了包括均田制、三長制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極大地提高了北魏政權對基層社會的滲透以及對财政與軍事資源的控制。
<注:"均田制是指國家通過将無主荒地國有化,并且将土地分配給自耕農耕種以交換賦稅與勞役,從而強化北魏政權的征稅能力。
而為了更好地征收賦稅與進行戶籍登記,北魏推出了三長制,即在縣以下派駐國家直接任命的公務人員(裡長、鄉長、黨長)以推動編戶齊民體系的建立。
">這場改革被認為奠定了中國再統一的基礎,其制度遺産被隋唐帝國所繼承,影響極其深遠(周一良1997;vonGlahn2016;閻步克2017,192—193;Xiong2019)。
然而這場意在與地方社會争奪資源的改革為什麼能成功,曆史學家對此卻語焉不詳。
我們的核心假說是:北魏采取了一種政治補償策略,吸納了大量原先位于中央控制薄弱地區的世家大族進入北魏政權任職。
<注:"世族是精英的一部分,精英還包括鮮卑貴族、其他部落貴族以及其他漢族精英。
">這一策略使得因受到改革沖擊而經濟利益受損的地方精英可以變成政治上的獲利者,由此減輕了他們對于改革的抵觸。
為了證明這一觀點,我們從《魏書》以及新出南北朝墓志銘中,整理了活躍于北魏時期(386—534)的2590位政治精英的履曆信息,包括其姓名、族屬、郡望、籍貫地、仕宦經曆等。
在研究設計上,我們利用了南北朝時期兩個重要的政治特征。
第一,中古時期的世家大族擁有極高的社會地位與家族聲望,在地方社會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
因此,改革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北魏政權是否能争取世族的支持。
第二,由于當時戰亂頻仍,許多地方豪強與世家大族紛紛建立準軍事建築——塢堡,以圖自保。
圍繞着塢堡,地方世族建立了諸多自治組織,并以此控制周邊的流民與土地,形成一個穩定的利益集團。
塢堡的存在反映了國家對該地薄弱的控制力與滲透力,北魏改革本質上就是中央統治者與塢堡地區的世族争奪資源的一場政治博弈。
因此我們的假說可以進一步細化為:相對于塢堡地區的其他類型精英以及相對于無塢堡地區的精英,那些來自塢堡地區的世族應該更有可能得到政治補償,進入政權任職。
我們利用雙重差分估計策略(Difference-in-differences)來檢驗假說。
我們通過比較改革前後來自塢堡地區的世族與無塢堡地區的精英進入北魏政權任職的數量,來證明世族之所以被吸納進政權是由于政治補償的需要,以減弱他們對新政的抵抗。
在這個識别策略中,塢堡地區是我們重點關心的地區,也稱處理組(treatmentgroup)。
<注:"如果我們隻觀察塢堡地區是否有世族精英被吸納到北魏政權,那麼我們就無法得出有意義的結論,因為也許無塢堡地區的精英(包括世族)有同樣的概率被吸納進政權,那麼很難說這是一種補償策略。
">我們首先要比較塢堡地區與無塢堡地區的精英進入政權的差異,其中後者構成了我們的反事實案例,也稱之為控制組或對照組(controlgroup)。
<注:"我們使用建立于四世紀的塢堡,作為該地世族是否有強大地方控制力的标志,以避免反向因果問題。
">更重要的是,我們不僅比較塢堡地區與無塢堡地區,還比較了這兩個地區改革前後世族進入政權的概率,因為如果隻比較地區差異而不考慮時間差異,隻能得出塢堡地區世族更有可能被吸納進政權這個結論,但不能證明北魏是為了順利推行改革才吸納受改革沖擊地區的世族這一假說。
因此,同時比較空間與時間上的差異,使得我們的因果論證更加有力。
我們的研究也确實印證了這一假設。
首先,在改革前,塢堡地區的世族與無塢堡地區的精英相比(包括世族與非世族精英),進入政權的概率沒有統計上的顯著區别(見圖2);然而在改革後,塢堡地區進入政權的世族數量相對其他地區多出四倍之巨,并且進入政權的這些世族品階較高,也更有可能擔任高級職位。
尤其是,塢堡地區的世族大量擔任吏部的官職,通過所掌握的人事任免權,構建世族政治網絡,從而持續地再生産其所獲得的政治權力。
我們也發現,改革後進入政權的塢堡世族晉升概率更大,且沒有發現北魏對這些世族進行系統性清洗的記錄。
通過這樣一種研究設計,我們證明了北魏為了順利推行改革,确實采取了政治補償策略,并且這種補償策略也非常成功。
<注:"具體來說,我們的研究發現,這個策略确實導緻了北魏國家能力的提高。
比如,我們發現改革後新設了大量的縣級行政單位,由于人口在短時期内不會迅速增長,這些新設的縣是為了管理之前被世族精英所控制而不在國家編戶齊民體系下的隐匿人口;并且,我們發現,有更多地方世族被吸納到北魏政權任職的地方,該地新設的縣就越多;更重要的是,我們并沒有發現,改革導緻國家滲透力提高的這些地方,發生更多的世族或者民衆反抗,說明改革确實極其成功。
"> 圖2改革前後,塢堡地區與非塢堡地區進入政權的世族人數變化<注:"灰色線表示無塢堡地區進入政權的世族數量,黑色線表示塢堡地區進入政權的世族數量,陰影為95%置信區間。
"> 這種雙重差分的研究策略,利用了兩組對照組來作為反事實案例,從而證明處理組内含的因果關系。
這種策略的好處是,并不要求控制處理組與對照組的所有區别,隻要求這種區别是穩定的,即這種區别不會在改革之前擴大或縮小,這被稱為平行趨勢假設。
這種方法在定量研究設計中被廣泛使用,尤其适用于研究改革這種同時有地區與時間差異的事件。
類似的定量方法還有斷點回歸、匹配方法等,研究者可以通過一些事件或數據結構特征,來尋找反事實案例。
<注:"更多讨論請見AngristandJörn-Steffen(2008)。
"> 4.定量研究中的競争性假說處理 定量方法還可以控制幹擾因素(confoundingfactors),排除競争性假說。
由于社會科學的過度決定特征(趙鼎新2021a,92),同一事件的産生可能有多個原因,因此我們可以提出非常多的幹擾因素或競争性假說,這使得我們的因果推斷變得十分困難。
例如,在北魏改革的研究中,一個可能的競争性假說是,改革後政府急需高質量人才以推行新政,而世族在當時被認為更有治理才能。
因此,當我們觀察到改革後更多世族精英進入政權,這完全有可能是出于對高質量人力資本的需求,而非政治補償。
為了檢驗以及排除這個假說,我們對北魏精英的才能特征進行了研究。
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