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不戚年往,憂世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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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時,趙國名将趙奢之子趙括自幼熟讀兵書,好談兵法,但并無實際軍事才能。

    秦攻趙,趙王用趙括代名将廉頗禦秦,趙母上書勸阻,趙王不聽,趙母于是請求今後不要因趙括打了敗仗而處罰她,趙王同意了。

    後來趙括果然打了敗仗,趙母因有言在先,倒未受到牽累。

    曹操沿引這一史實,意在說明隻賞功而不罰罪不行,隻賞功而不罰罪不符合國家大法,不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

    基于這一認識,曹操作了原則規定:衆将帶兵出征,打了敗仗要按法律治罪,造成損失的要免去官職和封爵。

    這對整頓軍隊,增強将士的責任感,提高部隊的戰鬥力,無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對日常行軍作戰,曹操還制定了不少具體法令。

    如《軍令》: 吾将士無張弓弩于軍中,其随大軍行,其欲試調弓弩者,得張之,不得著箭。

    犯者鞭二百,沒入。

     吏不得于營中屠殺賣之,犯令,沒所賣,及都督不糾白,杖五十。

     始出營,豎矛戟,舒幡旗,鳴鼓。

    行三裡,辟矛戟,結幡旗,止鼓。

    将至營,舒幡旗,鳴鼓,至營迄,複結幡旗,止鼓。

    違令者髡剪以徇。

     軍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棗。

     又如《船戰令》: 雷鼓一通,吏士皆嚴。

    再通,什伍皆就船,整持橹棹,戰士各持兵器就船,各當其所。

    幢幡旗鼓,各随将所載船。

    鼓三通鳴,大小戰船以次發,左不得至右,右不得至左,前後不得易處。

    違令者斬。

     再如《步戰令》: 嚴鼓一通,步騎士悉裝;再通,騎上馬,步結屯;三通,以次出之,随幡所指。

    住者結屯幡後,聞急鼓音整陣;斥候者視地形廣狹,從四角而立表,制戰陣之宜;諸部曲者,各自按部陳兵疏數;兵曹舉白。

    不如令者斬。

    兵若欲作陣對敵營,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陣。

    臨陣皆無嘩,明聽鼓音,旗幡麾前則前,麾後則後,麾左則左,麾右則右。

    麾不聞令,而擅前後左右者斬。

    伍中有不進者,伍長殺之;伍長有不進者,什長殺之;什長有不進者,都伯殺之。

    督戰部曲将,拔刃在後,察違令不進者斬之。

    一部受敵,餘部不進救者斬。

    臨戰兵弩不可離陣。

    離陣,伍長什長不舉發,與同罪。

    無将軍令,妄行陣間者斬。

    臨戰,陣騎皆當在軍兩頭;前陷,陣騎次之,遊騎在後。

    違令髡鞭二百。

    兵進,退入陣間者斬。

    若步騎與賊對陣,臨時見地勢,便欲使騎獨進讨賊者,聞三鼓音,騎特從兩頭進戰,視麾所指,聞三金音還。

    此但謂獨進戰時也。

    其步騎大戰,進退自如法。

    吏士向陣騎馳馬者斬。

    吏士有妄呼大聲者斬。

    追賊不得獨在前在後,犯令者罰金四兩。

    士将戰,皆不得取牛馬衣物,犯令者斬。

    進戰,士各随其号。

    不随号者,雖有功不賞。

    進戰,後兵出前,前兵在後,雖有功不賞。

    臨陣,牙門将騎督明受都令,諸部曲都督将吏士,各戰時校督部曲,督住陣後,察凡違令畏懦者□。

    有急,聞雷鼓音絕後,六音嚴畢,白辨便出。

    卒逃歸,斬之。

    一日,家人弗捕執,及不言于吏,盡與同罪。

     這些規定,也可以說是條例,雖看起來不免瑣碎,但總體說來還是必要的。

    如規定将士在軍營中不許拉開弓弩,在大軍行進的時候,如想調試弓弩,可以拉開弓,但不準搭上箭,顯然是為了避免造成誤傷。

    部隊剛開出軍營的時候,要舉直矛戟,展開旗子,擂鼓,走出三裡地後,才可以比較随便地斜扛矛戟卷起旗子,停止擂鼓,無疑是為了保持軍容的嚴整,同時給駐地民衆留下一個良好的印象。

    登上戰船前擂第一通鼓作為準備;擂第二通鼓,什長、伍長都登上戰船,整理好橹和槳,戰士手持武器上船,各就各位;擂第三通鼓,大小戰船按規定次序出發,左邊的不能到右邊,右邊的不能到左邊,前後的次序也不準更動,這顯然是為了保持戰鬥動作和隊形的井然有序。

    這些,對于保證和提高部隊的戰鬥力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制定相應的法令予以保證也是完全必要的。

    當然,今天看來,《步戰令》中的某些規定不免有死闆之嫌,如果兩軍突然遭遇,或處于混戰狀态的時候,是很難一一照章辦事的。

     法令制定出來後,就必須依法辦事,執法者的水平和素質如何就成了一個重要的問題。

    曹操對這一問題給予了必要的關注,建安十九年(214)十二月還專門為此下過一道手令: 夫刑,百姓之命也。

    而軍中典獄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軍死生之事,吾甚懼之。

    其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

     特别提到要選用精通法律的人來掌管刑法,可見當時所制定的法律條文已經繁多,不是輕易就能熟練掌握的。

    曹操為此專門在丞相府設置了主管刑法的機構理曹,對刑法工作加強管理。

    丞相倉曹屬高柔長期從事刑法工作,深明法理,執法公正,獄中沒有積壓的案件,被曹操任命為理曹掾。

    其令雲: 夫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

    是以舜流四兇族,臯陶作士;漢祖除秦苛法,蕭何定律。

    掾清識平當,明于憲典,勉恤之哉! 高柔,字文惠,陳留圉人,高幹的堂弟。

    開始追随高幹,後自動投歸曹操。

    曹操開始并不信任他,想在工作中挑他毛病将其處死,于是讓他去做刺奸令史。

    誰知高柔把本職工作幹得非常出色,不僅執法平允,而且工作勤懇,毫不懈怠。

    一次曹操在夜間悄悄外出,想觀察一下下屬的情況。

    來到高柔住處,隻見高柔懷抱文書案卷,因過分疲勞,睡過去了。

    曹操見了,十分心疼,于是将自己穿着的皮衣慢慢脫下來給高柔蓋上,并将高柔任為丞相倉曹屬。

    由于理曹重要,于是又讓高柔去做理曹掾。

    曹操認為,平定亂世的政治措施,應把刑罰放在首位,因此舜曾流放四兇(傳說舜曾把鲧、共工、兜、三苗分别流放或處死),由臯陶管理刑獄;漢高祖劉邦廢除秦朝的苛法,命蕭何制定法律。

    高柔清明公正,明于法理,但曹操還是希望他勉力體察,以把工作搞得好上加好。

    漢末以來,法令弛壞,無所依循,曹操重振法度,嚴明法令,在當時具有積極的意義。

     曹操對部下實行嚴刑峻法,對任何人都不例外。

    甚至連他自己犯了法,也要作一點自懲的表示。

    一次,曹操率軍經過一片麥田,特地下令:“士卒無敗麥,犯者死。

    ” 命令下達後,騎兵都下了馬,一面拉緊了馬缰繩,一面用手扶着小麥慢慢通過。

    沒想到曹操自己的坐騎卻突然受驚,竄進麥田,踐踏了小麥。

    曹操立即把主簿請來,問自己該當何罪,主簿以“《春秋》之義,罰不加于尊”對答。

    曹操聽了,卻十分嚴肅地說:“自己制定了法令卻又自己去違犯,這怎麼能夠統率部下?不過我是一軍的主帥,不能去自殺,就讓我自己處罰一下自己吧!” 說完舉起寶劍,将自己的一绺頭發割下來擲在地上,權且算是割了頭顱。

    這雖然有些玩弄權術的意味,但其用意還在于維護法令的嚴肅性。

    自春秋以來,曆代統治者無不強調“法不加于尊”、“刑不上大夫”,公開宣揚統治者可以超脫法制的管束,而作為一軍主帥的曹操,在戰馬受驚、無意中踐踏麥田之後,卻能清醒地認識到自己不能執法犯法,否則難以服衆,并以割發代首的方式自懲,這種嚴于律己的精神,還是難能可貴的。

     不過,曹操的一些令法對于士兵過于嚴酷,有的甚至不近情理。

    如《步戰令》規定士兵私逃回家的斬首,超過一天,其家人不把他抓起來,也不向官府報告的,與之同罪,也即同樣要遭到斬首的處罰。

    這裡不免要發生一個問題:如果士兵逃跑後并沒有回家,“超過一天”後怎麼辦呢?就把其家屬殺掉嗎?這顯然是不近情理的。

    這種做法雖并非曹操首創,但在曹操手裡卻有了某些發展。

    如按舊法,士兵逃亡後處死其妻子,但曹操卻擔心這樣做仍不能杜絕士兵逃亡,還要進一步加重處罰。

    有一個叫宋金的士兵逃亡,家中有母親、妻子及兩個弟弟,執法官奏請全部殺掉(父母、妻子、兄弟全部處死,稱“夷三族”)。

    後來還是高柔說,士兵逃亡後也有後悔的,如果不殺其家人,他還有可能回來,如果殺了他的家人,他倒要死心逃亡了。

    曹操這才沒有殺宋金的父親和弟弟,但妻子還是被殺掉了。

    此外,還有執法不公正及僅憑一時好惡妄殺無辜的情況,這些,反映了曹操性格中殘忍好殺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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