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不戚年往,憂世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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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抑制兼并 建安九年(204),也就是攻克邺城這一年,曹操過了他的五十歲生日。

    随着軍事上的節節勝利,統治區域的不斷擴大,曹操也漸漸步入了老境。

    但是,曹操深知自己肩頭的擔子還很重,他無暇憂慮自己漸老的年歲,而卻十分憂慮國家的混亂不治。

    為了掃平大大小小的割據勢力,他仍把軍事行動放在極為重要的地位;為了穩定占領區、特别是新占地區的統治秩序,提高自己隊伍的戰鬥力,他又在經濟、政治和軍事等方面進行了一些整頓和改革,特别是在占領冀州後,更加快了這種整頓和改革的步伐,力圖撥亂反正,使統治秩序進入一個正常的軌道。

     東漢末年,豪強地主大肆兼并土地,農民創造的物質财富大部分作為封建地租被豪強地主攫取,極大地激化了階級矛盾。

    袁紹占領冀州後,更對部屬及轄區内的豪強地主采取放縱态度,他們肆意淩壓百姓,擄掠财物,使廣大農民更趨貧困化。

    曹操攻破邺城後,抄沒審配家财以萬數,不難看出豪強地主貪婪聚斂之一斑。

    曹操深知,要穩定統治秩序,須抑制兼并,打擊豪強,改變老百姓負擔過重的狀況。

    因此,曹操于建安九年(204)八月攻克邺城後,九月便發布了一道《蠲河北租賦令》: 河北罹袁氏之難,其令無出今年租賦! 這道命令,對于恢複河北地區遭到嚴重破壞的農業生産,争取民心,都是十分及時的舉措。

    命令剛一發布,便博得了廣大民衆的歡迎。

    接着,曹操又發布了一道《抑兼并令》: “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

    ”袁氏之治也,使豪強擅恣,親戚兼并;下民貧弱,代出租賦,衒鬻家财,不足應命。

    審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為逋逃主;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強盛,豈可得邪!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

    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賦也。

     開頭兩句,出自《論語·季氏》:“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貧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

    ”意思是:無論是諸侯還是大夫,都不必着急财富不多,隻須着急财富不均;不必着急人民太少,隻須着急境内不安。

    下面還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的話,意思是:如果财富平均,就無所謂貧窮;境内和平團結,就不會覺得人少;境内平安,就不會有傾危之虞。

    曹操引述這段話,反映出他的均平治國的思想。

    為了減輕不和、不均、不安的現象,曹操接着譴責了袁氏父子放任豪強兼并土地、強迫貧苦農民替他們交納租稅、弄得貧苦農民變賣家産都還難以應付的罪行,并特别提到審配家族窩藏罪人的不法行為,表達了自己對豪強大族任意橫行的不滿和痛恨。

    最後,曹操公布了今後征收租賦的定額,規定除此之外,别的不得再擅自征收,并要求各郡守國相嚴格檢查,不要讓豪強大戶對田地等資産有所隐匿,而讓貧苦百姓去交雙份租賦。

    令文語氣強烈,态度堅決,表明了曹操打擊豪強、抑制兼并的決心。

     建安時期,曹操雖然在統治區内大興屯田,但和廣大郡縣相比,屯田所占的面積是很小的,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農、半自耕農仍是社會經濟的主體,施行适合這一部分人的賦稅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兩漢時期,賦稅主要采用地稅和人頭稅的形式。

    地稅是根據收獲量按比例征收的,如三十稅一、十五稅一、十分稅一(仲長統《昌言·損益篇》有“令畝收三斛,斛取一鬥”之說,也就是畝收三斛中取三鬥為稅)。

    人頭稅是按人口的多少和大小征收的,七至十四歲的小孩每人每年繳納23錢,稱為“口賦”,十五以上至五十六歲的成人每人每年繳納120錢,稱為“算賦”。

    此外,東漢還有征收缣(細絹)、素(白絹)的記載。

    曹操将地稅改為按定額收,将人頭稅改為按戶征收(稱為戶調),并将收錢改為收手工業産品,是從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了農民的利益。

     将地稅改為按畝計算,是要使占地多的豪強多盡納稅的義務。

    曹操所規定的田租戶調的數額,隻是一個平均數,是交給地方官統計戶口征收的标準,在實際征收時,還要按照貧富分等,按等收稅,如何分等由地方官斟酌,但每戶的平均數必須合于曹操所規定的數額。

    曹操執行這個制度是以身作則的,每年征收賦稅時,他都要讓家鄉谯縣的縣令為他評定等級,按等交稅。

    一次,谯縣縣令将他同曹洪劃成一個等級,曹操說:“我家的資财哪有子廉(曹洪字)多呢!” 曹操說的大抵是事實。

    曹洪其人,性好聚斂,甚至不惜采取巧取豪奪的手段。

    同時非常吝啬,連曹操之子曹丕去向他借貸,他都不給,以緻曹丕為此懷恨在心,即帝位後曾以他下人犯法為由企圖将其下獄處死。

    谯令的估算或有不夠準确之處,但這件事至少說明他沒有特别照顧曹操,去給曹操壓等級,這也說明曹操是帶頭執行了規定的,不然一個小小的谯令就不可能這樣無所顧忌了。

    曹操尚且如此,各地的豪強自然也就不能不有所收斂,不能不盡量按照章程交納賦稅。

    當然,一些豪門大族勾結官府,在評定家财等級時暗中做手腳,把負擔轉嫁到貧苦農民身上,這種現象肯定是不可能徹底杜絕的,但至少他們是不敢無所顧忌、大張其鼓地這樣幹了。

     人頭稅按戶征收,則可以更加便于征調,因漢末戰亂以來,人口流動性大,而戶相對來說穩定性要大一些。

    按戶征取絹、綿,計算起來也更為方便,特别有利于收取整匹的絹、布,不緻因人丁零落而造成上交絹、布的破碎不整,這樣也就可以更好地加以利用,不緻造成浪費。

     将人頭稅從收錢改為按戶收取絹、綿,曹操在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戰期間即已在兖、豫二州施行,這樣做也是充分考慮了當時的實際情況的。

    當時中原一帶,家庭紡織業同農業是結合在一起的,幾乎家家都有絹、綿手工業産品。

    而自戰亂以來,鑄币業已近于廢棄,民間、特别是農民擁有的貨币極為有限,一般都采用谷、帛進行交易,如果要他們用錢币上稅,就必然會給商賈提供乘機壓榨農民的機會,加重農民負擔。

    因此,改征農民自己能夠生産的實物,對農民是不無好處的。

     東漢中葉以來,農民對政府承擔的賦稅呈逐漸增多之勢。

    質帝本初元年(146)九月朱穆就曾在奏記中說: “現在宦官當權,水災蝗災接連發生,而朝廷的花費卻比以前增加了十倍。

    河内一郡,過去征調缣、素、绮、縠才八萬餘匹,現在卻增加到了十五萬匹。

    當官的是不會出錢的,這些負擔全都攤到了老百姓頭上;而老百姓又大都逃亡了,隻留下一些空頭戶口;戶口既少,而家中沒有資财的又多,因此所受到的盤剝也就更加慘重。

    二千石官吏碰到老百姓就像是碰到了敵人,要麼強迫他們出賣田土房屋,要麼拼命拷打他們,弄得老百姓憂心如焚,朝不保夕。

    ” 由此也就不難見出一斑了。

    因此,曹操規定平均每戶交納絹兩匹、綿二斤,明令除此之外不準任意額外多收,特别強調豪強地主對田土資财不得“有所隐藏”,以将賦稅轉嫁到農民頭上,确實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的。

    後來,西晉在滅吳統一全國後征收課田賦,規定每個丁男課田五十畝,要收租四斛,也就是平均每畝要交租八升,剝削量比曹操的規定增加了一倍之多。

    戶調令則規定丁男(十六歲至六十歲的男子)作戶主的,每年平均要交納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十六歲至六十歲的女子)或次丁男(十五歲以下至十三歲和六十一至六十五歲的男子)作戶主的折半交納,即納絹一匹半、綿一斤半,邊遠郡縣隻交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

    這個剝削量,也約比曹操所規定的增加了三分之一。

    這樣一比較,不難看出曹操對農民的剝削确實還算是比較克制的。

    當然,他這樣做,目的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及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如其令中所說,如果放任豪強兼并,“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強盛,豈可得邪”,而且執行起來也并不可能那麼徹底,但對于改善農民在經濟上的處境,穩定社會秩序,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産,在客觀上還是會有一定作用的。

     打擊豪強是曹操一貫的主張,還在他擔任洛陽北部尉和濟南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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