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鋒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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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你的問話方式實在是太無法無天了。
我難道沒有說過我是坐在了葦簾陰影裡的椅子上嗎?我沒有必要回答你剛才的這個問話。
A:你之前也證言說自己在三月八日前往津坂的時候,是在被告的妻子之前下車的。
但是實際上你是在被告妻子之後下車的吧。
不是這樣嗎? B:我沒有必要回答。
A:我馬上就可以證明常盤神社的長明燈會在午夜十一點的時候熄滅這一事實。
我們人類經常會有一些記憶錯誤。
你在常盤神社的院子裡,長明燈熄滅了這一事實,直到今天你都沒有發現。
請你好好思考一下再作答。
B:我忘記了。
如你所說的一樣,我想起來了那一晚長明燈的确熄滅了。
A:那麼是幾點熄滅的? B:我不記得是幾點熄滅的。
A:是在行兇之前,還是行兇中,或者是行兇後呢? B:這個我也不記得了。
A:你那塊絕對正确的手表不就已經證明了是在行兇前熄滅的嗎? B:我不記得我說過我的表和标準時間是一定相符的。
A:在常盤神社的院子裡以及周圍的環境裡,出了長明燈以外沒有其他的光源了。
并且事實上早在案發前,也就是午夜十一點,長明燈就已經熄滅了。
所以看起來你的記憶又出現了錯誤啊。
你想必是靠着什麼其他的光源,才目睹了整個行兇過程。
請你好好思考,仔細的回憶後再回答。
B:啊,我想起來了!我是借着月光看見的。
A:是這樣啊。
如果你沒有能夠憑借着其他的光源看見整個行兇過程的話,那麼你的證言就會變得自相矛盾了啊。
但是借着月光,音吉的圍巾看起來會是紅色的嗎? B:我記得它看起來是紅色的。
實際上也可能是白色的。
A:(将臉轉向陪審席)早上五點二十分的火車是從網引車站出發的第一班。
根據被告的妻子的調查取證書顯示,她在前往網引車站的時候,因為時間還早,所以周圍沒有一個乘客。
售票口開售的時候,也僅僅隻有十人左右。
買票的時候被告的妻子是排在第三位。
證人是最後一位買票的乘客。
這樣一來,被告妻子的車票和證人的車票之間車票号碼應該相差了十個數字以上。
也就是說被告的妻子的車票的編号至少要比證人車票的編号少了十個數才對。
在這條線路的終點站津坂站,一号車的售票口有一名員工職守。
照常理,收票員會按乘客出去的順序收票,收票簿的記載則是會按照收的票的順序來記載。
這樣一來,根據津坂站所出示的收票簿來顯示,當天網引站發往津坂站的那一輛列車的票号03143号是記載在第三十二行上。
這個号碼的車票按照當天網引站的出票記錄本顯示,是當天第三個賣出去的一号列車的車票。
所以我們可以判斷出這個就是被告妻子當時所持的車票。
此外,同一輛列車在終點站津坂站所回收的最後一張票号是03158号。
同時這個号碼根據網引站的出票記錄顯示,是當天一号列車賣出去的最後一張票。
所以說這張票的主人除了證人以外再無他人。
那麼現在我再問一遍證人,根據以上所述調查取證,真正的事實是你是在被告妻子之後下車的,不是嗎? B:我之前說過我是在網引站下車的最後一名乘客。
但是我沒有說過津坂站的收票簿上的記錄絕對是按照收票的順序記載的。
總之我是在被告的妻子之前下車的。
A:證人曾經說過自己那個時候沒有拿行李,是吧。
B:我的确說過。
那時候我沒有拿任何行李。
A:即使是有人看見你拿着行李你也堅持嗎? B:不會有目擊者的。
不管是什麼人,也都是不可能看得見什麼根本沒有影兒的行李的。
A:(一邊翻看着桌上的記錄)證人将整個行兇過程描述的很詳細啊。
但是你确定你是借着月光看見的嗎? B:就如同我之前所看到的一樣。
因為我根本沒有注意到長明燈的熄滅,所以我根本忘記了那時候月亮已經出來了的事實。
A:(望向審判長又轉向審判席)本辯護人認為出于被告人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列舉出更多的反證。
但是我現在覺得根據已經提交的證據物件,其他的反證已經可以保留,或者說根本沒有必要了。
因為我堅信僅憑我剛剛提交給審判長的證據顯示,本案排行首位的證人的證言不僅僅被徹底推翻了,其他對被告不利的證言也都不攻自破,失去了攻擊力。
也就是說證人之前陳述自己是借着月光,目睹了整個行兇的過程。
但是本案是發生在二月二十五日深夜十一點至十二點之間,二月二十五日那天相當于舊曆的正月十六。
但是在正月十六那天,月亮是在淩晨零點四十分才出現的。
這一點可以依據我向審判長您提交的舊曆本來證明。
并且根據某某氣象台的檢測報告還可以證明當晚直到月亮出來之前,是個黑暗的夜晚。
可我們的證人卻作證聲稱自己接着還沒有升出來的月亮的光芒看見了整個案件的過程。
這就可以暴露證人的證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
本辯護人願以自己的業界名譽來打賭,我可以斷言本起案件的真正犯人是證人,并且決定當庭予以告發檢舉。
我難道沒有說過我是坐在了葦簾陰影裡的椅子上嗎?我沒有必要回答你剛才的這個問話。
A:你之前也證言說自己在三月八日前往津坂的時候,是在被告的妻子之前下車的。
但是實際上你是在被告妻子之後下車的吧。
不是這樣嗎? B:我沒有必要回答。
A:我馬上就可以證明常盤神社的長明燈會在午夜十一點的時候熄滅這一事實。
我們人類經常會有一些記憶錯誤。
你在常盤神社的院子裡,長明燈熄滅了這一事實,直到今天你都沒有發現。
請你好好思考一下再作答。
B:我忘記了。
如你所說的一樣,我想起來了那一晚長明燈的确熄滅了。
A:那麼是幾點熄滅的? B:我不記得是幾點熄滅的。
A:是在行兇之前,還是行兇中,或者是行兇後呢? B:這個我也不記得了。
A:你那塊絕對正确的手表不就已經證明了是在行兇前熄滅的嗎? B:我不記得我說過我的表和标準時間是一定相符的。
A:在常盤神社的院子裡以及周圍的環境裡,出了長明燈以外沒有其他的光源了。
并且事實上早在案發前,也就是午夜十一點,長明燈就已經熄滅了。
所以看起來你的記憶又出現了錯誤啊。
你想必是靠着什麼其他的光源,才目睹了整個行兇過程。
請你好好思考,仔細的回憶後再回答。
B:啊,我想起來了!我是借着月光看見的。
A:是這樣啊。
如果你沒有能夠憑借着其他的光源看見整個行兇過程的話,那麼你的證言就會變得自相矛盾了啊。
但是借着月光,音吉的圍巾看起來會是紅色的嗎? B:我記得它看起來是紅色的。
實際上也可能是白色的。
A:(将臉轉向陪審席)早上五點二十分的火車是從網引車站出發的第一班。
根據被告的妻子的調查取證書顯示,她在前往網引車站的時候,因為時間還早,所以周圍沒有一個乘客。
售票口開售的時候,也僅僅隻有十人左右。
買票的時候被告的妻子是排在第三位。
證人是最後一位買票的乘客。
這樣一來,被告妻子的車票和證人的車票之間車票号碼應該相差了十個數字以上。
也就是說被告的妻子的車票的編号至少要比證人車票的編号少了十個數才對。
在這條線路的終點站津坂站,一号車的售票口有一名員工職守。
照常理,收票員會按乘客出去的順序收票,收票簿的記載則是會按照收的票的順序來記載。
這樣一來,根據津坂站所出示的收票簿來顯示,當天網引站發往津坂站的那一輛列車的票号03143号是記載在第三十二行上。
這個号碼的車票按照當天網引站的出票記錄本顯示,是當天第三個賣出去的一号列車的車票。
所以我們可以判斷出這個就是被告妻子當時所持的車票。
此外,同一輛列車在終點站津坂站所回收的最後一張票号是03158号。
同時這個号碼根據網引站的出票記錄顯示,是當天一号列車賣出去的最後一張票。
所以說這張票的主人除了證人以外再無他人。
那麼現在我再問一遍證人,根據以上所述調查取證,真正的事實是你是在被告妻子之後下車的,不是嗎? B:我之前說過我是在網引站下車的最後一名乘客。
但是我沒有說過津坂站的收票簿上的記錄絕對是按照收票的順序記載的。
總之我是在被告的妻子之前下車的。
A:證人曾經說過自己那個時候沒有拿行李,是吧。
B:我的确說過。
那時候我沒有拿任何行李。
A:即使是有人看見你拿着行李你也堅持嗎? B:不會有目擊者的。
不管是什麼人,也都是不可能看得見什麼根本沒有影兒的行李的。
A:(一邊翻看着桌上的記錄)證人将整個行兇過程描述的很詳細啊。
但是你确定你是借着月光看見的嗎? B:就如同我之前所看到的一樣。
因為我根本沒有注意到長明燈的熄滅,所以我根本忘記了那時候月亮已經出來了的事實。
A:(望向審判長又轉向審判席)本辯護人認為出于被告人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列舉出更多的反證。
但是我現在覺得根據已經提交的證據物件,其他的反證已經可以保留,或者說根本沒有必要了。
因為我堅信僅憑我剛剛提交給審判長的證據顯示,本案排行首位的證人的證言不僅僅被徹底推翻了,其他對被告不利的證言也都不攻自破,失去了攻擊力。
也就是說證人之前陳述自己是借着月光,目睹了整個行兇的過程。
但是本案是發生在二月二十五日深夜十一點至十二點之間,二月二十五日那天相當于舊曆的正月十六。
但是在正月十六那天,月亮是在淩晨零點四十分才出現的。
這一點可以依據我向審判長您提交的舊曆本來證明。
并且根據某某氣象台的檢測報告還可以證明當晚直到月亮出來之前,是個黑暗的夜晚。
可我們的證人卻作證聲稱自己接着還沒有升出來的月亮的光芒看見了整個案件的過程。
這就可以暴露證人的證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
本辯護人願以自己的業界名譽來打賭,我可以斷言本起案件的真正犯人是證人,并且決定當庭予以告發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