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進犯行為:穩定性和自私的機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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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要讨論的主要是關于進犯行為這個在很大程度上被誤解了的論題。

    我們将繼續把個體作為一種自私的機器加以論述,這種機器的程序編制就是為了完成對它作為一個整體的全部基因來說是最有益的任何事情。

    這種說法是為了叙述的簡便。

    本章結尾時我們将再回到以單個基因為對象的說法。

     對于某個生存機器來說,另一個生存機器(不是前者的子女,也不是其他近親)是它環境的一部分,就像一塊岩石、一條河流或一塊面包是它的環境一樣。

     這個充當環境的生存機器可以制造麻煩,但也能夠被加以利用。

    它同一塊岩石或一條河流的一個重要區别在于:它往往要還擊。

    因為它也是機器,擁有寄托着其未來的不朽基因,而且為了保存這些基因,它也會不惜赴湯蹈火。

    自然選擇有利于那些能夠控制其生存機器從而充分利用環境的基因,包括充分利用相同和不同物種的其他生存機器。

     有時,生存機器似乎相互不大影響對方的生活。

    舉例來說,鼹鼠同烏鸫不相互吞食,不相互交配,也不争奪居住地盤。

    即使如此,我們也不能認為它們老死不相往來。

    它們可能為某種東西而競争,也許是争奪蚯蚓。

    這并不等于說你會看到鼹鼠和烏鸫為一條蚯蚓而你争我奪;事實上,一隻烏鸫也許終其一生也見不到一隻鼹鼠。

    但是,如果你把鼹鼠種群消滅幹淨,對烏鸫可能産生明顯的影響,盡管對于發生影響的細節,或通過什麼曲折迂回的間接途徑發生影響,我都不敢妄加猜測。

     不同物種的生存機器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影響。

    它們可能是肉食動物或被捕食的動物,可能是寄生蟲或宿主,也可能是争奪某些稀有資源的對手。

    它們可以通過各種特殊方式被利用,例如,花利用蜜蜂作為花粉的傳播者。

     屬于同一物種的生存機器往往更加直接地相互影響對方的生活。

    發生這種情況有許多原因。

    原因之一是,自己物種的一半成員可能是潛在的配偶,而且對其子女來講,它們有可能是勤奮和可以利用的雙親;另一個原因是,同一物種的成員,由于非常相似,都是在同一類地方保存基因的機器,生活方式又相同,因此它們是一切生活必需資源的更直接的競争者。

    對烏鸫來說,鼹鼠可能是它的競争對手,但其重要性卻遠不及另一隻烏鸫。

    鼹鼠同烏鸫可能為蚯蚓而進行競争,但烏鸫同烏鸫不僅為蚯蚓而且還為其他一切東西而相互争奪。

    如果它們屬于同一性别,還可能争奪配偶。

    通常是雄性動物為争奪雌性配偶而相互競争,其中道理我們将會看到。

    這種情況說明,如果雄性動物對與之競争的另一隻雄性動物造成損害的話,也許會給它自己的基因帶來好處。

     因此,對于生存機器來說,合乎邏輯的策略似乎是将其競争對手殺死,然後最好是把它們吃掉。

    盡管自然界會發生屠殺和同類相食的現象,但認為這種現象普遍存在卻是對自私基因理論的一種幼稚的理解。

    事實上,洛倫茨在《論進犯行為》一書中就強調性地指出,動物間的搏鬥具有克制和紳士風度的性質。

    他認為,動物間的搏鬥有一點值得注意:它們的搏鬥是一種正常的競賽活動,像拳擊或擊劍一樣,是按規則進行的。

    動物間的搏鬥是一種手持鈍劍或戴着手套進行的搏鬥。

    威脅和虛張聲勢代替了真刀真槍。

    勝利者尊重降服的表示,它不會像我們幼稚的理論所能斷言的那樣,會給投降者以緻命的打擊或撕咬。

     把動物的進犯行為解釋成是有克制的而且是有一定規格的行為,可能會引起争論。

    尤其是把可憐的曆史悠久的人類說成是屠殺自己同類的唯一物種,是該隐(Cain)印記[*]以及種種聳人聽聞的此類指責的唯一繼承者,顯然都是錯誤的。

    一個博物學家是強調動物進犯行為暴力的一面還是克制的一面,部分取決于他通常觀察的動物的種類,部分取決于他在進化論方面的偏見,洛倫茨畢竟是一個主張“物種利益”的人。

    即使對動物搏鬥方式的描述有些言過其實,但有關動物文明搏鬥的觀點至少是有些道理的。

    表面上看,這種現象似乎是一種利他主義的形式。

    自私基因的理論必須承擔對這種現象作出解釋這一艱巨任務。

    為什麼動物不利用每一個可能的機會竭盡全力将自己物種的競争對手殺死呢?對這一問題的一般回答是,那種破釜沉舟的好鬥精神不但會帶來好處,也會造成損失,而且不僅僅是時間和精力方面的明顯損失。

    舉例來說,假定B和C都是我的競争對手,而我又正好同B相遇。

    我作為一個自私的個體,按理講我應想法将B殺死。

    但先别忙,請聽我說下去。

    C既是我的對手,也是B的對手。

    如果我将B殺掉,就為C除掉了一個對手,我就無形中為C做了一件好事。

    假使我讓B活着也許更好些,因為這樣B就可能同C進行競争或搏鬥,我也就可以坐收漁翁之利。

    不分青紅皂白地去殺死對手并無明顯的好處,這個假設的簡單例子的寓意即在于此。

     [*]該隐印記,典出《聖經》,該隐是亞當的長子,曾殺害他的弟弟亞伯(A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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