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為什麼會有人呢?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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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試驗證明,黑猩猩甚至能夠學會某種形式的人類語言。
就因為胎兒和我們同屬一個物種,就立刻賦予相應的特殊權利。
我不知道能否将“物種主義”的道德[賴德(RichardRyder)用語]置于一個比“種族主義”更合理的地位上,但我知道,這種“物種主義”在進化生物學上是毫無正當依據的。
[*]阿米巴原蟲,屬肉足鞭毛門(Sarcomastiugophora),葉足綱(Lobosasida),阿米巴目(Amoebida)。
——編者注 在生物學上,按照進化理論關于利他主義應該在什麼程度上表現出來尚存争論。
這種争論正好反映出與之平行的,在人類道德中關于利他主義在什麼程度上是可取的——家庭、國家、種族、物種以及一切生物——所存在的争論。
對于群體成員之間因競争而相互交惡的情況,甚至連群體選擇論者也會覺得不足為奇。
但值得一問的是,群體選擇論者如何決定哪一級的水平才是重要的呢?如果說選擇在同一物種的群體之間以及在不同物種之間可以進行,那麼選擇為什麼就不能在更高一級的群體之間進行呢?物種組成屬,屬組成目,目組成綱。
獅子和羚羊與我們一樣,同屬哺乳綱。
難道我們不應該要求獅子“為了哺乳綱的利益”,不要再去殺害羚羊嗎?為了不緻使這一綱滅絕,毫無疑問,它們應該去捕食鳥類或爬行動物。
可是,照此類推下去,為了使脊椎動物這一門全部永恒地存在下去又該怎樣呢?運用歸謬法進行論證,同時揭示群體選擇理論無法自圓其說的困境,當然對我很有利,但對于明顯存在的個體的利他行為仍有待解釋。
阿德利竟然說,對于像湯姆森氏瞪羚(Thomson’sgazelles)的跳躍這種行為,群體選擇是唯一可能的解釋。
這種在捕食者面前觸目的猛跳同鳥的警叫聲相似,因為這種跳躍的含義似乎是向其同夥報警,同時明顯地把捕食者的注意力吸引到跳躍者自己身上。
我們有責任對這種跳躍行為以及類似現象作出解釋,這就是我在後面幾章中所要探讨的問題。
在深入讨論之前,我必須為我的信念辯解幾句。
我認為,從發生在最最低級的水平上的選擇出發是解釋進化論的最好方法。
我的這一信念深受威廉斯(G.C.Williams)的偉大著作《适應與自然選擇》(AdaptationandNaturalSelection)的影響。
我要運用的中心觀點,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基因學說尚未出現的日子,那時魏斯曼(A.Weismann)的“種質的延續性”(continuityofthegerm-plasm)理論已預示出今日的發展。
我将論證選擇的基本單位,也是自我利益的基本單位,既不是物種,也不是群體,嚴格說來,甚至也不是個體,而是遺傳單位基因。
[*]對于某些生物學家來講,乍聽起來像是一種極端的觀點。
我希望,在他們理解了我的真正意思時,他們會同意這種觀點實質上是正統的,盡管表達的方式與衆不同。
進行論證需要時間,而我們必須從頭開始,以生命起源為其開端。
[*]從我寫下遺傳選擇性的宣言開始,我就在重新思考在長期進化的過程中,是否會偶爾出現一種更高層次的選擇性。
我得趕緊指出,我所謂的“更高層次”和“群體選擇性”沒有哪怕一丁點的關系。
我指的是一些更微妙,更有趣的東西。
我現在的感覺是,不僅僅某些個體對其他個體有着存活的優勢,整個有機體的組合可能也會比其他的組合更容易進化。
當然,我們這裡提到的進化依然是老版本的進化,通過選擇特定基因來完成。
因為變異能影響個體的存活率和繁殖率,所以它們仍然受到歡迎。
但一個新的在基本胚胎層面的關鍵變異卻可能為今後數百萬年的發散變異打開方便之門。
一種在胚胎層面的更高層次的選擇性使其本身更适應進化:一種朝向可進化性的選擇。
這種類型的選擇性甚至可能積累并發展,而群體選擇性達不到這一點。
這些觀點在我的論文《可進化性的進化》(TheEvolutionofEvolvability)裡有詳細論述,它們大部分是當我玩“盲人鐘表匠”時受到的啟發,這個計算機程序能夠模拟進化的很多方面。
就因為胎兒和我們同屬一個物種,就立刻賦予相應的特殊權利。
我不知道能否将“物種主義”的道德[賴德(RichardRyder)用語]置于一個比“種族主義”更合理的地位上,但我知道,這種“物種主義”在進化生物學上是毫無正當依據的。
[*]阿米巴原蟲,屬肉足鞭毛門(Sarcomastiugophora),葉足綱(Lobosasida),阿米巴目(Amoebida)。
——編者注 在生物學上,按照進化理論關于利他主義應該在什麼程度上表現出來尚存争論。
這種争論正好反映出與之平行的,在人類道德中關于利他主義在什麼程度上是可取的——家庭、國家、種族、物種以及一切生物——所存在的争論。
對于群體成員之間因競争而相互交惡的情況,甚至連群體選擇論者也會覺得不足為奇。
但值得一問的是,群體選擇論者如何決定哪一級的水平才是重要的呢?如果說選擇在同一物種的群體之間以及在不同物種之間可以進行,那麼選擇為什麼就不能在更高一級的群體之間進行呢?物種組成屬,屬組成目,目組成綱。
獅子和羚羊與我們一樣,同屬哺乳綱。
難道我們不應該要求獅子“為了哺乳綱的利益”,不要再去殺害羚羊嗎?為了不緻使這一綱滅絕,毫無疑問,它們應該去捕食鳥類或爬行動物。
可是,照此類推下去,為了使脊椎動物這一門全部永恒地存在下去又該怎樣呢?運用歸謬法進行論證,同時揭示群體選擇理論無法自圓其說的困境,當然對我很有利,但對于明顯存在的個體的利他行為仍有待解釋。
阿德利竟然說,對于像湯姆森氏瞪羚(Thomson’sgazelles)的跳躍這種行為,群體選擇是唯一可能的解釋。
這種在捕食者面前觸目的猛跳同鳥的警叫聲相似,因為這種跳躍的含義似乎是向其同夥報警,同時明顯地把捕食者的注意力吸引到跳躍者自己身上。
我們有責任對這種跳躍行為以及類似現象作出解釋,這就是我在後面幾章中所要探讨的問題。
在深入讨論之前,我必須為我的信念辯解幾句。
我認為,從發生在最最低級的水平上的選擇出發是解釋進化論的最好方法。
我的這一信念深受威廉斯(G.C.Williams)的偉大著作《适應與自然選擇》(AdaptationandNaturalSelection)的影響。
我要運用的中心觀點,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基因學說尚未出現的日子,那時魏斯曼(A.Weismann)的“種質的延續性”(continuityofthegerm-plasm)理論已預示出今日的發展。
我将論證選擇的基本單位,也是自我利益的基本單位,既不是物種,也不是群體,嚴格說來,甚至也不是個體,而是遺傳單位基因。
[*]對于某些生物學家來講,乍聽起來像是一種極端的觀點。
我希望,在他們理解了我的真正意思時,他們會同意這種觀點實質上是正統的,盡管表達的方式與衆不同。
進行論證需要時間,而我們必須從頭開始,以生命起源為其開端。
[*]從我寫下遺傳選擇性的宣言開始,我就在重新思考在長期進化的過程中,是否會偶爾出現一種更高層次的選擇性。
我得趕緊指出,我所謂的“更高層次”和“群體選擇性”沒有哪怕一丁點的關系。
我指的是一些更微妙,更有趣的東西。
我現在的感覺是,不僅僅某些個體對其他個體有着存活的優勢,整個有機體的組合可能也會比其他的組合更容易進化。
當然,我們這裡提到的進化依然是老版本的進化,通過選擇特定基因來完成。
因為變異能影響個體的存活率和繁殖率,所以它們仍然受到歡迎。
但一個新的在基本胚胎層面的關鍵變異卻可能為今後數百萬年的發散變異打開方便之門。
一種在胚胎層面的更高層次的選擇性使其本身更适應進化:一種朝向可進化性的選擇。
這種類型的選擇性甚至可能積累并發展,而群體選擇性達不到這一點。
這些觀點在我的論文《可進化性的進化》(TheEvolutionofEvolvability)裡有詳細論述,它們大部分是當我玩“盲人鐘表匠”時受到的啟發,這個計算機程序能夠模拟進化的很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