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為什麼會有人呢?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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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朋友獻身顯然是一種利他性行為,但為朋友冒點兒風險也是一種利他性行為。
有許多小鳥在看到捕食類飛禽,如鷹,飛近時會發出一種特有的警告聲,鳥群一聽到這種警告聲,就采取适當的逃避行動。
非直接的證據表明,發出這種警告聲的鳥使自己處于特别危險的境地,因為它把捕食者的注意力引到了自己身上。
這種額外風險并不算大,然而按照我們的定義,乍看之下至少還稱得上是一種利他性行為。
動物利他行為中最普通明顯的例子,是父母,尤其母親,對其子女所表現的利他性行為。
它們或在巢内,或在體内孕育這些小生命,付出巨大代價去喂養它們,冒很大風險去保護它們免受捕食者之害。
隻舉一個具體例子,許多地面築巢的鳥類,當捕食動物,如狐狸等接近時,會上演一出“調虎離山計”。
母鳥一瘸一拐地離開巢穴,同時把一邊的翅膀展開,好像已經折斷。
捕食者認為獵物就要到口,便舍棄那個有雛鳥安卧其中的鳥巢。
在狐狸的爪子就要抓到母鳥時,它終于放棄僞裝,騰空而起。
這樣,一窩雛鳥就可能安然無恙,但它自己卻要冒點風險。
我不準備以講故事的方式來闡明一個論點。
經過選擇的例子對于任何有價值的概括來說從來就不是重要的證據。
這些故事隻不過是用來說明我所講的,在個體水平上,利他性行為以及自私性行為是什麼意思。
本書将闡明如何用我稱之為基因的自私性這一基本法則來解釋個體自私性和個體利他性。
但我首先需要講一下人們在解釋利他性時常犯的一個特别錯誤,因為它流傳很廣,甚至在學校裡被廣為傳授。
這種錯誤解釋的根源在于我已提到過的,生物之進化是“為其物種謀利益”或者是“為其群體謀利益”這一錯誤概念。
這種錯誤的概念如何滲入生物學領域是顯而易見的。
動物的生命中有大量時間是用于繁殖的,我們在自然界所觀察到的利他性自我犧牲行為,大部分是父母為其下一代而做的。
“使物種永存”通常是繁殖的委婉語。
物種永存無疑是繁殖的一個必然結果。
隻要在邏輯推理時稍為引申過頭一點,就可以推斷,繁殖的“功能”就是“為了”使物種永存。
從這一推斷再向前邁出錯誤的一小步,就可得出結論說,動物的行為方式一般是為了有利于其物種的永恒性,因而才有對同一物種的其他成員的利他主義。
這種思維方式能夠以模糊的達爾文主義的語言表達出來。
進化以自然選擇為動力,而自然選擇是指“适者”的有差别的生存。
但我們所談論的适者是指個體,還是種屬,還是物種,或者是其他什麼?在某種意義上說,這并無多大關系,但涉及利他主義時,這顯然是至關重要的。
如果在達爾文所謂的生存競争中進行競争的是物種,那麼個體似乎可以恰如其分地被認為是這種競争中的馬前卒。
為了整個物種的更大利益,個體就得成為犧牲品。
用詞稍雅一點,一個群體,如一個物種或一個物種中的一個種群,如果它的個體成員為了本群體的利益準備犧牲自己,這樣的一個群體要比與之競争的另一個将自己的自私利益放在首位的群體滅絕的可能性要小。
因此,世界多半要為那些具有自我犧牲精神的個體所組成的群體所占據。
這就是瓦恩–愛德華茲(Wynne-Edwards)在其一本著名的書中公之于世的“群體選擇”理論。
這一理論後為阿德利在其《社會契約論》一書中所普及。
另一個正統的理論通常叫做“個體選擇”理論,但我個人卻偏愛使用“基因選擇”這一名詞。
對于剛提出的上述争論,“個體選擇”論者可以不假思索地這樣回答:即使在利他主義者的群體中,幾乎可以肯定也有少數持不同意見者拒絕作出任何犧牲。
假如有一個自私的叛逆者準備利用其他成員的利他主義,按照定義,它比其他成員更可能生存下來并繁殖後代。
這些後代都有繼承其自私特性的傾向。
這樣的自然選擇經過幾代之後,利他性的群體将會被自私的個體所淹沒,就不能同自私性的群體分辨開來了。
我們姑且假定開始時存在無叛逆者的純粹利他性群體,盡管這不大可能,但很難看出又有什麼東西能夠阻止自私的個體從鄰近的自私群體中移居過來,以後由于相互通婚,從而玷污了利他性群體的純潔性。
個體選擇論者也會承認群體确實會消亡,
有許多小鳥在看到捕食類飛禽,如鷹,飛近時會發出一種特有的警告聲,鳥群一聽到這種警告聲,就采取适當的逃避行動。
非直接的證據表明,發出這種警告聲的鳥使自己處于特别危險的境地,因為它把捕食者的注意力引到了自己身上。
這種額外風險并不算大,然而按照我們的定義,乍看之下至少還稱得上是一種利他性行為。
動物利他行為中最普通明顯的例子,是父母,尤其母親,對其子女所表現的利他性行為。
它們或在巢内,或在體内孕育這些小生命,付出巨大代價去喂養它們,冒很大風險去保護它們免受捕食者之害。
隻舉一個具體例子,許多地面築巢的鳥類,當捕食動物,如狐狸等接近時,會上演一出“調虎離山計”。
母鳥一瘸一拐地離開巢穴,同時把一邊的翅膀展開,好像已經折斷。
捕食者認為獵物就要到口,便舍棄那個有雛鳥安卧其中的鳥巢。
在狐狸的爪子就要抓到母鳥時,它終于放棄僞裝,騰空而起。
這樣,一窩雛鳥就可能安然無恙,但它自己卻要冒點風險。
我不準備以講故事的方式來闡明一個論點。
經過選擇的例子對于任何有價值的概括來說從來就不是重要的證據。
這些故事隻不過是用來說明我所講的,在個體水平上,利他性行為以及自私性行為是什麼意思。
本書将闡明如何用我稱之為基因的自私性這一基本法則來解釋個體自私性和個體利他性。
但我首先需要講一下人們在解釋利他性時常犯的一個特别錯誤,因為它流傳很廣,甚至在學校裡被廣為傳授。
這種錯誤解釋的根源在于我已提到過的,生物之進化是“為其物種謀利益”或者是“為其群體謀利益”這一錯誤概念。
這種錯誤的概念如何滲入生物學領域是顯而易見的。
動物的生命中有大量時間是用于繁殖的,我們在自然界所觀察到的利他性自我犧牲行為,大部分是父母為其下一代而做的。
“使物種永存”通常是繁殖的委婉語。
物種永存無疑是繁殖的一個必然結果。
隻要在邏輯推理時稍為引申過頭一點,就可以推斷,繁殖的“功能”就是“為了”使物種永存。
從這一推斷再向前邁出錯誤的一小步,就可得出結論說,動物的行為方式一般是為了有利于其物種的永恒性,因而才有對同一物種的其他成員的利他主義。
這種思維方式能夠以模糊的達爾文主義的語言表達出來。
進化以自然選擇為動力,而自然選擇是指“适者”的有差别的生存。
但我們所談論的适者是指個體,還是種屬,還是物種,或者是其他什麼?在某種意義上說,這并無多大關系,但涉及利他主義時,這顯然是至關重要的。
如果在達爾文所謂的生存競争中進行競争的是物種,那麼個體似乎可以恰如其分地被認為是這種競争中的馬前卒。
為了整個物種的更大利益,個體就得成為犧牲品。
用詞稍雅一點,一個群體,如一個物種或一個物種中的一個種群,如果它的個體成員為了本群體的利益準備犧牲自己,這樣的一個群體要比與之競争的另一個将自己的自私利益放在首位的群體滅絕的可能性要小。
因此,世界多半要為那些具有自我犧牲精神的個體所組成的群體所占據。
這就是瓦恩–愛德華茲(Wynne-Edwards)在其一本著名的書中公之于世的“群體選擇”理論。
這一理論後為阿德利在其《社會契約論》一書中所普及。
另一個正統的理論通常叫做“個體選擇”理論,但我個人卻偏愛使用“基因選擇”這一名詞。
對于剛提出的上述争論,“個體選擇”論者可以不假思索地這樣回答:即使在利他主義者的群體中,幾乎可以肯定也有少數持不同意見者拒絕作出任何犧牲。
假如有一個自私的叛逆者準備利用其他成員的利他主義,按照定義,它比其他成員更可能生存下來并繁殖後代。
這些後代都有繼承其自私特性的傾向。
這樣的自然選擇經過幾代之後,利他性的群體将會被自私的個體所淹沒,就不能同自私性的群體分辨開來了。
我們姑且假定開始時存在無叛逆者的純粹利他性群體,盡管這不大可能,但很難看出又有什麼東西能夠阻止自私的個體從鄰近的自私群體中移居過來,以後由于相互通婚,從而玷污了利他性群體的純潔性。
個體選擇論者也會承認群體确實會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