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收據(江戶川亂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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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記者有了意外的收獲,學界則爆出了天大的醜聞。

    正如你所說的那樣,社會上已傳得沸沸揚揚。

    也難怪,這确實是一個離奇曲折、極富戲劇性的案子。

    ” 說完之後,左右田端起跟前的杯子,一口喝了個精光。

     “雖說你看到了現場,對這個案子十分感興趣,可還真沒想到你調查得這麼詳細。

    可要說起來,那個叫黑田的刑警,真是聰明絕頂,簡直和警察的形象有點不相符了。

    ” “嗨,怎麼說呢,也就是個小說家而已吧。

    ” “哎?哦,對啊,是個出色的小說家。

    應該說,他的創造性工作,比小說更加生動有趣。

    ” “可我覺得,他也僅僅是個一般的小說家而已。

    ”左右田說着,将手伸進西裝馬甲的口袋裡摸索着什麼,臉上卻浮起了嘲諷的微笑。

     “什麼意思?”松村在香煙的缭繞煙霧中,眨巴着眼睛反問道。

     “我是說,黑田或許是一位小說家,可不是一位偵探。

    ” “為什麼?”松村像是吃了一驚,用一種期待奇迹發生的眼神望着對方。

    左右田從西裝背心的口袋裡,掏出一張小紙片,放到了餐桌上。

     “你知道這是什麼嗎?”他說道。

     “這又怎麼了?這不是PL商會的收據嗎?”松村頗覺奇怪地反問道。

     “是啊。

    是在三等快車上租用枕頭時,所付的四角錢的收據。

    這是我在火車碾壓現場,無意中撿到的。

    我要憑借這張收據,為富田博士做出無罪的申訴。

    ” “開玩笑,這怎麼可能?”松村嘴上這麼說,卻也并非絕對地加以否定。

    聽他的口氣,他也處于半信半疑之中。

     “其實也用不着什麼證據,富田博士本來就應該是無罪的。

    像富田博士這樣的人物,怎麼會為了一個歇斯底裡的女人而葬送了自己在這個世界上的大好前途呢?隻有傻瓜才會這麼想。

    但富田博士可是屬于全世界的人物,是全世界屈指可數的大人物。

    松村君,其實我今天要坐一點半發出的火車,去造訪富田博士家。

    盡管博士不在家,但我可以向他家的其他人打聽一些情況。

    ”說着,左右田看了一眼手表,取下了餐巾,站起身來,“想必富田博士自己也會為自己的清白辯護吧,同情富田博士的律師們也會為他辯護的。

    而我所掌握的證據,是其他人所沒有的。

    什麼?你要我和盤托出?少安毋躁,還請稍稍耐心等待一下。

    因為我的推理尚有一絲縫隙,必須再做一些調查才能保證天衣無縫。

    為了彌補這一絲縫隙,我現在必須告辭一會兒,出一趟遠門。

    服務生,請幫我叫輛車來。

    好吧,我們明天還在這裡見面。

    ” 第二天,在某某市據說是發行量最大的晚報上,刊載了一封長達五欄的讀者來信,标題是《我證明富田博士無罪》,署名為左右田五郎。

     内容如下: 我已将與此文内容相同之報告呈遞于審理富田博士案之預審判事某某氏。

    想必僅此亦已足夠,然顧慮到萬一該氏有所誤解,或因其他理由而将區區一介書生之陳述葬送于幕後,況且又因我之陳述推翻了某得力刑警所證明之“事實”,縱令幸獲采納,亦不知日後是否會将我所敬愛之富田博士所蒙受之冤屈大白于天下,為達到喚起輿論之目的,故特此寄上本文,萬望刊行。

     我與博士本人,并無私誼,隻因拜讀其過著作且崇敬其過人睿智而已。

    然而,就此次事件而言,我不忍眼看着我國學界之泰鬥因錯誤推理而蒙受不白之冤,又因偶然機會,我在現場獲得了一件物證——我相信如此因緣巧合,舍我再無他人了。

    基于理所當然之義務,遂出此舉。

    望勿誤解。

     我因何種理由相信富田博士是無罪的呢?一言以蔽之,司法當局僅憑刑警黑田清太郎氏之調查而推定富田博士有罪之做法,太過草率。

    或者說,太過幼稚,簡直是如同兒戲。

    試想,倘若将博士那顆細緻缜密、算無遺策的聰明大腦與此次所謂的犯罪事實做一下對比,我們又會作何感想呢?恐怕會因思想層面的天壤之别而不禁啞然失笑吧。

    莫非刑偵人員以為博士之大腦早已衰耄老化,以至于會留下拙劣的腳印、臨摹筆迹的廢紙、盛放毒藥的杯盞,從而成就黑田氏的名聲?抑或那位博學的嫌疑人竟會不知中毒後,毒素仍殘留于屍體之中?因此之故,我即便不提供任何證據,也同樣堅信博士是無罪的。

    話雖如此,我亦尚不至于莽撞無知到僅憑以上之推測來為富田博士鳴冤叫屈。

     刑警黑田清太郎氏,如今正因其赫赫功勳而光彩照人。

    乃至于世人贊歎其為“和制夏洛克·福爾摩斯”。

    我亦無意将正處春風得意之頂點的他,推落至萬丈深淵。

    事實上我亦相信黑田氏為我國警界之佼佼者,是手法高明的破案好手。

    此次之所以會老馬失蹄,實為其頭腦遠比其他人更好之緣故。

    若論其推理方法,并無差錯。

    唯在調查物證方面有所欠缺,在缜密周到之處尚不及我這一介書生,我亦因此而為他深感可惜。

     閑話少叙。

    我所要提供的證物,實為如下兩件不起眼之物品: 一、我在現場拾得的PL商會收據一枚(三等快車所配備枕頭的租金收據)。

     二、作為物證而保管在警察局的博士的平口皮鞋鞋帶。

     僅此而已。

    于讀者諸君而言,這兩件物品恐怕毫無價值。

    然而,想必大家也都懂得,對于刑偵人員而言,有時即便是一根頭發,也能成為極其重要的犯罪證據。

     實言相告,我是基于某個偶然的發現而開始思考本案的。

    案發當天,我恰好在現場。

    當時,我正在一旁看着檢屍官忙碌着,忽然發現我所坐着的石塊下面,露出一角白色紙片。

    倘若我沒看到那紙片上的日期印戳,恐怕也就不會對本案産生疑問了。

    然而,于博士而言十分幸運的是,那張紙片上的日期,如同某種啟示一般,異常鮮明地映入我的眼簾。

    大正某年十月九日,亦即案發前一日的日期印戳。

     于是,我便搬開了重達五六貫目[117]的石塊,撿起了這張幾因雨淋而損壞的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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