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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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對歐洲各銀行下達的罰款

    過去10年中,大多數由于不遵守美國經濟制裁令做出的處罰都針對歐洲銀行:因違犯制裁令而受到“輕微”處罰的美國銀行似乎隻有摩根大通。

    2009年以來,歐洲各銀行已經向美國政府繳納了160億美元的各類罰款。在表1中,還有必要加上法國興業銀行。2018年6月,它被迫向美國司法部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支付超過10億美元的罰款,解決涉及操縱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和在利比亞行賄的兩起案件。2018年11月,因違犯對古巴的禁運令,法國興業銀行向美國司法部和聯邦儲備委員會支付了13億美元罰款。

    表1因違犯美國國際制裁令及/或反洗錢法規而受處罰的最大數額罰款

    資料來源:摘自國民議會外交和社會事務委員會,針對美國域外立法管轄權的資料報告。2016年10月5日。

    2.通用電氣如何掩蓋自己的行賄事實

    2008年,通用電氣消費品工業部的法務人員安德烈娅·科克對自己的上級發出了警告。她發現公司内部有一套偷逃增值稅的系統,并揭露銷售部門的管理人員在巴西進行了一些可疑行為(行賄)。她的頂頭上司是如何做的呢?他們向這位法務人員表達了感謝,然後就把她辭退了!後來,當媒體追蹤這起醜聞時,以“反腐敗鬥士”自诩的通用電氣,拿出了支票簿并與科克達成協議,使她對此事緘口不言。

    另外,還有一個相似的案例:以通用電氣伊拉克分公司總裁的名字命名的阿薩迪事件。2010年夏天,哈立德·阿薩迪反對公司聘用伊馬姆·馬哈茂德,一位與伊拉克電力部副部長關系密切的女性。阿薩迪拒絕為了獲得價值2.5億美元的合同,而幫她在公司内部安排一個合規官的崗位。在向上級彙報此事後,阿薩迪擁有了和科克相同的命運:他被公司推出大門,上級強迫他辭職。

    随後,阿薩迪将通用電氣告上法庭,認為本案應當适用美國制定的保護舉報人的《多德-弗蘭克法案》。但是美國司法部駁回了他的訴求。美國司法部的依據如下:由于案件事實發生在國外,《多德-弗蘭克法案》不适用于本案。也就是說,美國認為自己擁有域外管轄權,可以追究其他公司,但不是用來保護舉報人的。

    3.因違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向美國政府支付罰款(>1億美元)的公司

    表2因違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向美國政府支付罰款(>1億美元)的公司

    注:歐洲:53.39億美元;美國:17.74億美元;其他國家:17.59億美元。總計:88.72億美元。

    資料來源:由IKARIAN進行的分析摘要。

    4.道瓊斯30指數和CAC40指數上市公司因違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而得到的不同待遇

    表3道瓊斯30指數和CAC40指數上市公司因違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而得到的不同待遇

    資料來源:由IKARIAN進行的分析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