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監禁1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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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将我釋放。
” “不,您隻能認罪,之後由法官來決定您是否被判入獄。
” “那如果我和羅斯柴爾德一樣認罪,我将面臨5年的監禁?” 眼看着就到隧道盡頭了,這可真是一條長隧道啊,但總該在某處結束吧,會不會是在這裡呢?完了,即便是個讓人不太舒服的出路,按照斯坦的意思,這個出路對我來說也是行不通的。
“不幸的是,”他向我解釋說,“您的情況比羅斯柴爾德的情況更為棘手。
請您明白,美國聯邦調查局最先調查了羅斯柴爾德,之後他便立即同意合作,因而獲得了談判的最有利條件。
而您是第二個,所以對于他們的調查,您能提供的幫助可能非常有限,而且您當時沒有立即同意諾維克檢察官開出的條件。
” 交易!條件!協商!自從我們開始讨論目前的情況,斯坦和莉茲對我就隻講協商,而不依據事實和證據進行判斷。
就像地毯商之間的交談,不過這回不是地毯,而是我!好吧,既然他們想這樣做,那就做吧。
就像人們說的那樣,現實一點吧,不奢求正義和真理了!跟他們協商吧!按照他們的思維方式去思考,努力去嘗試。
我深深地吸了一口氣。
“好,斯坦,如果您願意,那就讓我們重新開始。
我可能面臨的刑罰是什麼?諾維克威脅我說是終身監禁。
我想他這樣說是為了吓唬人,這話不是真的吧?” “啊,”斯坦說,“從理論上講,這和事實也相差不多。
您因10項罪名而受到起訴。
第一項罪名是您策劃違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
簡而言之,這項罪名是指您涉嫌夥同其他高管密謀賄賂一名印度尼西亞議員,目的是簽下塔拉罕項目的合同,而該議員隸屬于雅加達議會下屬的能源委員會。
這項罪名應判處5年監禁。
然而,檢察官們手中的證據表明,前後共有4筆款項相繼支付給了這名議員的一位親屬。
因此除了第一項密謀罪之外,您還因這4筆彙款受到指控,每一筆彙款都要被認作一項附加的控罪。
這樣,您可能會被判處5次5年監禁,總共25年。
除此之外,您還有第二條主罪——密謀洗錢罪。
一場以将黑錢洗白為目的的密謀。
這項洗錢罪應被判處20年監禁,而考慮到已被證實的錢款總額,監禁年數還要再乘以5。
因此,您将為洗錢罪面臨100年的監禁,連同行賄罪的25年監禁。
最終——而且是理論上的‘最終’——我們可以得出,總監禁時間是125年。
” 這已經不再是隧道,這簡直就是深淵。
我差點兒笑出聲來,但我依然據理力争: “斯坦,等一下,這簡直太荒唐了。
涉案的僅僅是一份中間人合同!基于同一件事,檢察官怎麼可能針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和洗錢行為提出10項指控?” “美國的司法體系就是這樣運作的,皮耶魯齊先生。
我們和歐洲對洗錢的定義不同。
在美國,隻要有一筆金錢交易違法,美國司法部就會認定同樣存在洗錢行為。
” “這太令人震驚了!我需要您提供更多關于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及其判例的材料。
” 斯坦僵住了,好像我對他進行了人身攻擊一樣。
“我認為現在不是讨論這個的時候,”他斬釘截鐵地說,“我們最好先協商您的案子,對吧?” 萬變不離其宗,談條件,達成交易。
我了解過,在文章中讀到過,也從别人那裡聽說過:美國司法體系就是一個大市場。
但隻有親身經曆過這些,才能明白這句話的内涵。
現在我很疑惑,是不是律師、法官和檢察官都拴在同一條“商業鍊”上。
斯坦在為誰效力?怎麼會搞出這樣一個讓人感覺如世界末日般的計算表格?125年的監禁!他難道也想通過恐吓使我屈服?我生氣地問他: “就像您說的,既然要協商,我就有必要更加深入地了解檢察官指控我的内容。
他呈交的證據是什麼?與我相關的罪證又是什麼?我被關在看守所裡已經超過了一周,但您沒有給我帶來任何實質性的内容!” 這次輪到莉茲向我發火: “對您進行控告的起訴書一共有72頁,非常詳細。
讓我們開始讀吧!開始工作!”
” “不,您隻能認罪,之後由法官來決定您是否被判入獄。
” “那如果我和羅斯柴爾德一樣認罪,我将面臨5年的監禁?” 眼看着就到隧道盡頭了,這可真是一條長隧道啊,但總該在某處結束吧,會不會是在這裡呢?完了,即便是個讓人不太舒服的出路,按照斯坦的意思,這個出路對我來說也是行不通的。
“不幸的是,”他向我解釋說,“您的情況比羅斯柴爾德的情況更為棘手。
請您明白,美國聯邦調查局最先調查了羅斯柴爾德,之後他便立即同意合作,因而獲得了談判的最有利條件。
而您是第二個,所以對于他們的調查,您能提供的幫助可能非常有限,而且您當時沒有立即同意諾維克檢察官開出的條件。
” 交易!條件!協商!自從我們開始讨論目前的情況,斯坦和莉茲對我就隻講協商,而不依據事實和證據進行判斷。
就像地毯商之間的交談,不過這回不是地毯,而是我!好吧,既然他們想這樣做,那就做吧。
就像人們說的那樣,現實一點吧,不奢求正義和真理了!跟他們協商吧!按照他們的思維方式去思考,努力去嘗試。
我深深地吸了一口氣。
“好,斯坦,如果您願意,那就讓我們重新開始。
我可能面臨的刑罰是什麼?諾維克威脅我說是終身監禁。
我想他這樣說是為了吓唬人,這話不是真的吧?” “啊,”斯坦說,“從理論上講,這和事實也相差不多。
您因10項罪名而受到起訴。
第一項罪名是您策劃違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
簡而言之,這項罪名是指您涉嫌夥同其他高管密謀賄賂一名印度尼西亞議員,目的是簽下塔拉罕項目的合同,而該議員隸屬于雅加達議會下屬的能源委員會。
這項罪名應判處5年監禁。
然而,檢察官們手中的證據表明,前後共有4筆款項相繼支付給了這名議員的一位親屬。
因此除了第一項密謀罪之外,您還因這4筆彙款受到指控,每一筆彙款都要被認作一項附加的控罪。
這樣,您可能會被判處5次5年監禁,總共25年。
除此之外,您還有第二條主罪——密謀洗錢罪。
一場以将黑錢洗白為目的的密謀。
這項洗錢罪應被判處20年監禁,而考慮到已被證實的錢款總額,監禁年數還要再乘以5。
因此,您将為洗錢罪面臨100年的監禁,連同行賄罪的25年監禁。
最終——而且是理論上的‘最終’——我們可以得出,總監禁時間是125年。
” 這已經不再是隧道,這簡直就是深淵。
我差點兒笑出聲來,但我依然據理力争: “斯坦,等一下,這簡直太荒唐了。
涉案的僅僅是一份中間人合同!基于同一件事,檢察官怎麼可能針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和洗錢行為提出10項指控?” “美國的司法體系就是這樣運作的,皮耶魯齊先生。
我們和歐洲對洗錢的定義不同。
在美國,隻要有一筆金錢交易違法,美國司法部就會認定同樣存在洗錢行為。
” “這太令人震驚了!我需要您提供更多關于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及其判例的材料。
” 斯坦僵住了,好像我對他進行了人身攻擊一樣。
“我認為現在不是讨論這個的時候,”他斬釘截鐵地說,“我們最好先協商您的案子,對吧?” 萬變不離其宗,談條件,達成交易。
我了解過,在文章中讀到過,也從别人那裡聽說過:美國司法體系就是一個大市場。
但隻有親身經曆過這些,才能明白這句話的内涵。
現在我很疑惑,是不是律師、法官和檢察官都拴在同一條“商業鍊”上。
斯坦在為誰效力?怎麼會搞出這樣一個讓人感覺如世界末日般的計算表格?125年的監禁!他難道也想通過恐吓使我屈服?我生氣地問他: “就像您說的,既然要協商,我就有必要更加深入地了解檢察官指控我的内容。
他呈交的證據是什麼?與我相關的罪證又是什麼?我被關在看守所裡已經超過了一周,但您沒有給我帶來任何實質性的内容!” 這次輪到莉茲向我發火: “對您進行控告的起訴書一共有72頁,非常詳細。
讓我們開始讀吧!開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