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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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探小說這種形式自發明以來,才不過一百一十年左右的曆史。
然而這期間,世界各國的偵探作家在詭計上費盡心血,希望自己的創意領先他人,幾乎把人類能想得到的詭計都用盡了,大家一緻認為再也沒有想出全新詭計的餘地了。
戰後我讀了相當數量的英美偵探小說,我一邊閱讀,一邊記錄各種詭計,搜集了八百餘種,并于二十八年秋天在《寶石》雜志上發表了《詭計類别集成》一文。
大略的内容是,罪犯想出來的詭計可分類為關于罪犯的不可能(即意外的罪犯)、犯罪行為物理上的不可能(包括“密室犯罪”、腳印、指紋等詭計)、犯罪時間的不可能、意外的兇器與毒物、人與物意外的隐藏方法等幾項。
在本篇文章中,我想讨論一下其中“意外的罪犯”這一項詭計。
“意外的罪犯”詭計中最常被使用、變化種類也最多的是“一人兩角”。
我的整理中,八百例中有一百三十例是“一人兩角”的變形版,占第一名。
其次是“密室犯罪”,有八十三例,這兩種詭計占了絕大多數。
“一人兩角”中有被害者就是兇手的構想。
在一宗命案裡,兇手和被害者平素水火不容,沒有人會想到二者竟會是同一人物。
因為加害者與被害者向來勢不兩立。
偵探作家(有時候現實的罪犯也是)窺探到這種常識的盲點将産生的化學變化,由此構思出了各種詭計。
從我的分類中找出“被害者就是罪犯”的項目,内容如下: (1)罪犯僞裝成被害者(若予以細分,有在犯罪前僞裝以及犯罪後僞裝兩類)……四十七例 (2)共犯僞裝成被害者……(複數罪犯的情況較易實行)四例 (3)罪犯僞裝成被害者之一……(複數被害者的情況,使用這種詭計的知名作品有範達因的《格林家命案》、奎因的《Y的悲劇》)六例 (4)罪犯與被害者是同一人……九例 我想其中(4)項最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可能出現罪犯與被害者是同一人的狀況嗎? 這種狀況常在以下三個場景中發生。
首先以“竊盜”為例,某市第一流的美術古董商賣出昂貴的寶石給老顧客。
一段時間後,老顧客說寶石的台座損壞了,想做一番修理。
古董商收下寶石一檢查,竟發現那是制作精良的赝品。
但顧客是個大富豪,不可能拿假貨過來。
古董商暗暗心驚,自己竟賣出一件赝品而完全不曾察覺。
這是古董商單方面的重大過失。
古董商也想過找替代品還給富豪,但這是非常珍奇的寶石,弄不到一模一樣的。
如果就這樣将修理完的赝品還給富豪,古董商将信用掃地。
身為第一流古董商,他的自尊不允許這樣的醜聞在社會上流傳。
情急之下,古董商想出一計,他親自假扮盜賊,從工房的天窗潛入,偷走寶石。
隔天早上向警方報案,調查發現确實有竊賊入侵的痕迹,古董商向客戶道歉,支付相當于寶石金額的現金。
雖然虧損了一大筆金錢,但商店的名聲是再多錢也換不到的。
因為是偵探小說,整起事件并非從頭開始描寫,而是從結果倒叙回去,因此成了一個非常不可思議的故事。
這是自己偷自己的東西,亦即被害者與加害者是同一人的例子。
“傷害”的例子,可以舉我的舊作。
雖然西方作品中也有例子,但得交代冗長的情節才能明白,所以這裡就引用我的作品《何者》。
說的是戰前發生在陸軍高官邸内的事。
一天晚上,小偷潛入了無人的主人書房。
主人的兒子最先察覺到進了小偷,獨自前往一片漆黑的書房查看,小偷情急之下朝他開了一槍,後從窗戶逃逸。
子彈擊中兒子的腳,緻使他重傷住院,康複後成了跛子。
後來贓物在庭院的池底被找到了。
其實,這是兒子自導自演的一出戲,他用手帕包起書房的珠寶,從窗戶扔進院子的池子裡,僞裝出遭竊的樣子,再用手槍射向自己的腳部。
僅有這些信息,讀者或許無法理解兒子為什麼要自殘。
繼續往下看才知道他想逃避征兵。
作為将軍的兒子不能堂而皇之拒絕,所以他想出了被小偷射傷,成為跛子以逃避征兵的妙點子。
換言之,被害者與加害者是同一人。
這種點子隻要添加細節,寫成倒叙形式,就可以成為一篇頗有意思的懸疑故事。
接下來是“殺人”,需運用兇手與死者是同一個人的障眼法。
這聽着挺荒謬,但将不可能化為可能,正是偵探小說的精妙所在,隻要有一點契機,就可以衍生出許多妙計。
在此,契機就是“自殺”這個想法。
所謂的“自殺”,殺人者與被害者是同一個人,隻要從這裡鋪陳開來就行了。
罹患不治之症,被醫師宣告将死之人,由于心裡恨極了某人,想着反正離死期已經不遠了,複仇時不我待,這樣的背景預設就是該類詭計生根發芽的最佳土壤。
他制造出各種假線索,使得被怨恨的人蒙上嫌疑,然後僞裝成他殺進行自殺。
國内外的偵探小說時不時就出現這種詭計。
殺人者與被殺者是同一人的詭計,在英國有一個極為出色的例子。
英國天主教中,有位學識淵博的神父,總
然而這期間,世界各國的偵探作家在詭計上費盡心血,希望自己的創意領先他人,幾乎把人類能想得到的詭計都用盡了,大家一緻認為再也沒有想出全新詭計的餘地了。
戰後我讀了相當數量的英美偵探小說,我一邊閱讀,一邊記錄各種詭計,搜集了八百餘種,并于二十八年秋天在《寶石》雜志上發表了《詭計類别集成》一文。
大略的内容是,罪犯想出來的詭計可分類為關于罪犯的不可能(即意外的罪犯)、犯罪行為物理上的不可能(包括“密室犯罪”、腳印、指紋等詭計)、犯罪時間的不可能、意外的兇器與毒物、人與物意外的隐藏方法等幾項。
在本篇文章中,我想讨論一下其中“意外的罪犯”這一項詭計。
“意外的罪犯”詭計中最常被使用、變化種類也最多的是“一人兩角”。
我的整理中,八百例中有一百三十例是“一人兩角”的變形版,占第一名。
其次是“密室犯罪”,有八十三例,這兩種詭計占了絕大多數。
“一人兩角”中有被害者就是兇手的構想。
在一宗命案裡,兇手和被害者平素水火不容,沒有人會想到二者竟會是同一人物。
因為加害者與被害者向來勢不兩立。
偵探作家(有時候現實的罪犯也是)窺探到這種常識的盲點将産生的化學變化,由此構思出了各種詭計。
從我的分類中找出“被害者就是罪犯”的項目,内容如下: (1)罪犯僞裝成被害者(若予以細分,有在犯罪前僞裝以及犯罪後僞裝兩類)……四十七例 (2)共犯僞裝成被害者……(複數罪犯的情況較易實行)四例 (3)罪犯僞裝成被害者之一……(複數被害者的情況,使用這種詭計的知名作品有範達因的《格林家命案》、奎因的《Y的悲劇》)六例 (4)罪犯與被害者是同一人……九例 我想其中(4)項最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可能出現罪犯與被害者是同一人的狀況嗎? 這種狀況常在以下三個場景中發生。
首先以“竊盜”為例,某市第一流的美術古董商賣出昂貴的寶石給老顧客。
一段時間後,老顧客說寶石的台座損壞了,想做一番修理。
古董商收下寶石一檢查,竟發現那是制作精良的赝品。
但顧客是個大富豪,不可能拿假貨過來。
古董商暗暗心驚,自己竟賣出一件赝品而完全不曾察覺。
這是古董商單方面的重大過失。
古董商也想過找替代品還給富豪,但這是非常珍奇的寶石,弄不到一模一樣的。
如果就這樣将修理完的赝品還給富豪,古董商将信用掃地。
身為第一流古董商,他的自尊不允許這樣的醜聞在社會上流傳。
情急之下,古董商想出一計,他親自假扮盜賊,從工房的天窗潛入,偷走寶石。
隔天早上向警方報案,調查發現确實有竊賊入侵的痕迹,古董商向客戶道歉,支付相當于寶石金額的現金。
雖然虧損了一大筆金錢,但商店的名聲是再多錢也換不到的。
因為是偵探小說,整起事件并非從頭開始描寫,而是從結果倒叙回去,因此成了一個非常不可思議的故事。
這是自己偷自己的東西,亦即被害者與加害者是同一人的例子。
“傷害”的例子,可以舉我的舊作。
雖然西方作品中也有例子,但得交代冗長的情節才能明白,所以這裡就引用我的作品《何者》。
說的是戰前發生在陸軍高官邸内的事。
一天晚上,小偷潛入了無人的主人書房。
主人的兒子最先察覺到進了小偷,獨自前往一片漆黑的書房查看,小偷情急之下朝他開了一槍,後從窗戶逃逸。
子彈擊中兒子的腳,緻使他重傷住院,康複後成了跛子。
後來贓物在庭院的池底被找到了。
其實,這是兒子自導自演的一出戲,他用手帕包起書房的珠寶,從窗戶扔進院子的池子裡,僞裝出遭竊的樣子,再用手槍射向自己的腳部。
僅有這些信息,讀者或許無法理解兒子為什麼要自殘。
繼續往下看才知道他想逃避征兵。
作為将軍的兒子不能堂而皇之拒絕,所以他想出了被小偷射傷,成為跛子以逃避征兵的妙點子。
換言之,被害者與加害者是同一人。
這種點子隻要添加細節,寫成倒叙形式,就可以成為一篇頗有意思的懸疑故事。
接下來是“殺人”,需運用兇手與死者是同一個人的障眼法。
這聽着挺荒謬,但将不可能化為可能,正是偵探小說的精妙所在,隻要有一點契機,就可以衍生出許多妙計。
在此,契機就是“自殺”這個想法。
所謂的“自殺”,殺人者與被害者是同一個人,隻要從這裡鋪陳開來就行了。
罹患不治之症,被醫師宣告将死之人,由于心裡恨極了某人,想着反正離死期已經不遠了,複仇時不我待,這樣的背景預設就是該類詭計生根發芽的最佳土壤。
他制造出各種假線索,使得被怨恨的人蒙上嫌疑,然後僞裝成他殺進行自殺。
國内外的偵探小說時不時就出現這種詭計。
殺人者與被殺者是同一人的詭計,在英國有一個極為出色的例子。
英國天主教中,有位學識淵博的神父,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