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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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主要論述國家的政治、軍事制度對戰争勝利的保證作用。

    明确指出“制必先定”。

    所謂“制”(制度)包括:編制(卒伍偏列)、紀律(禁舍開塞)、“修号令”、“明賞罰”、“舉賢能”等,其目的是“使天下非農無所得食,非戰無所得爵,使民揚臂争出農戰而天下無敵矣”。

    此外,還強調了對待戰争必須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能仰賴他人的援助。

     凡兵,制必先定。

    制先定,則士不亂,士不亂,則刑乃明。

    金鼓所指,則百人盡鬥。

    陷行亂陳,則千人盡鬥。

    複軍殺将,則萬人齊刃,天下莫能當其戰矣。

     凡是統率軍隊,必須預先建立各種制度。

    各種制度建立了,士卒就不會混亂。

    士卒不混亂,紀律就嚴明了。

    這樣,命令一經發出,成百的人都盡力戰鬥。

    沖鋒陷陣時,成千的人都盡力戰鬥。

    殲滅敵軍時,成萬的人都協力作戰,這樣,天下就沒有任何力量能夠與它抗衡了。

     古者,士有什伍,車有偏列。

    鼓鳴旗麾,先者,未嘗非多力國士也,先死者,亦未嘗非多力國也。

    損敵一人而損我百人,此資敵而傷我甚焉,世将不能禁。

    征役分軍而逃歸,或臨戰自北,則逃傷甚焉,世不能禁。

    殺人于百步之外者,弓矢也;殺人于五十步之内者,矛朗也。

    将已鼓而士卒相嚣,拗矢拆矛,抱朗,利後發,戰,有此數者,内自敗也,世将不能禁。

    士失什伍,車失偏列,奇兵損将而走,大衆亦走,世将不能禁。

    夫将能禁此四者,則高山陵之,深水絕之,堅陳犯之。

    不能禁此四者,猶亡舟楫,絕江河,不可得也。

     古時,士兵有“什伍”的編制,戰車有“偏列”的編制。

    當擊鼓揮旗發起進攻時,首先登上敵人城堡的,往往隻是那些樂于為日出力的勇士,首先戰死的,也往往是那些為國出力的勇士。

    如果隻殺傷一個故人而我軍卻損傷一百人,這就等于大大地加強了敵人而嚴重地損傷了自己,可是平庸的将領卻不能避免。

    士兵應征入伍後,剛編入部隊就逃亡回家,或者剛上戰場就自行潰敗,這就會出現大量的逃散傷亡,可是平庸的将領卻不能制止。

    敵人在百步之外,就應當用弓箭殺傷他們;在五十步之内,就應當用矛、栽殺傷他們。

    但是将帥擊鼓傳令時,士兵們卻互相吵鬧,把箭、矛折斷,把戈戟抛棄,面對敵人而畏縮不前,戰鬥中出現這些情況,就是自己先潰敗了,可是平庸的将領卻不能禁止。

    戰鬥時士兵脫離了隊伍,戰車脫離了“偏列”,機動部隊抛棄他們的将領自行逃走,其他士兵也随之潰散,可是平庸的将領卻不能制止。

    将帥如能制止這四種情況發生,那麼高山可以攀登,深水可以跨越,堅固的陣地也可以摧破。

    如果不能防止這四種情況發生,[要想戰勝敵人,]就好比沒有船隻而想渡過江河一樣,是不可能達到目的。

     民非樂死而惡生也。

    号令明,法制審,故能使之前。

    明賞于前,決罰于後,是以發能中利,動則有功。

     人們本來并不是好死厭生的。

    隻是由于号令嚴明,法制周詳,才能使他們奮勇向前。

    既有明确的獎賞鼓勵于前,又有堅決的懲罰督促于後,所以出兵就能獲勝,行動就能成功。

     今百人一卒,千人一司馬,萬人一将,以少誅衆,以弱誅強。

    試聽臣言其術,足使三軍之衆。

    誅一人無失刑,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況國人乎! 如今百人設一卒長,千人設一司馬,萬人設一将軍,這是以少數人管轄多數人,以少數将吏去治理整個部隊的事務。

    如果能聽從我的統禦方法,就可以駕馭三軍之衆。

    如果做到一個違犯者也不放過,就是父親也不敢放過兒子,兒子也不敢放過父親,何況對于一般的人呢! 一賊仗劍擊于市,萬人無不避之者。

    臣謂非一人之獨勇萬人皆不肖也。

    何則?必死與必生固不體也。

    聽臣之術,足使三宰之衆為一死賊,莫當其前,莫随其後,而能獨出獨入焉。

    獨出獨入者,王霸之兵也。

     一個亡命之徒,持劍在持市上殺人,衆人沒有不躲避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