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論獨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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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僵硬性會妨礙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就能使法律成為有害的,并且在危機關頭還能因此緻使國家滅亡。

    程序以及種種手續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時間,有時候這是局勢所不容許的。

    很可能出現千百種情況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預料到的;因而能夠察覺到我們并不能預見一切,這本身便是一種極其必要的預見了。

     因此,就絕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堅硬化到竟緻于取消了那種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權力的地步。

    就連斯巴達也都曾讓它的法律休眠過。

     然而,唯有最大的危險才值得去冒變更公共秩序的危險;并且除非是在涉及國家生死存亡的時候,否則人們是決不應當停止法律的神聖權力的。

    在這種罕見而又顯著的情況之下,人們便以一種特殊的行為而把維護公共安全的責任托付給一個最值得信任的人。

    這一委托可以按危險的種類而以兩種方式進行。

     如果為了挽救危局,隻需擴大政府的活動就夠了的話;那末,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個或兩個成員的身上。

    于是,這裡所變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權威,而僅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

     如果危險已到了這種地步,以緻法律的尊嚴竟成為維護法律的一種障礙;這時候,便可以指定一個最高首領,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來,并且暫時中止主權權威。

    在這種情況下,公意是無可懷疑的;并且很顯然,人民首要的意圖乃是國家不至于滅亡。

    采取這種方式時,立法權威的中止并不就是消滅;行政官可以使立法權威沉默,卻不能使之發言;他可以控制它,卻不能代表它;他可以做一切事情,但是不能立法。

     第一種方法是羅馬元老院所采用的,它以一種莊嚴的儀式授權執政官來保障共和國的安全。

    當兩個執政官之一任命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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