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論保民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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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們不能在國家的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确定一個嚴格的比例的時候,或者是一些不可消除的原因在不斷地改變着它們的比率的時候,于是人們便創立了一種特殊的行政機構;這一機構并不和其他部分一道構成共同體,但它能使各個項目恢複正确的比率。

    它或是在君主與人民之間,或是在君主與主權者之間,或者如果必要的話,同時是在這兩方面之間,形成一種聯系,也可以說是一個比例中項。

     這個團體,我稱之為保民官制,它是法律與立法權的守護者。

    它有時候可以用來保護主權者以對抗政府,就像人民的保民官在羅馬所做的那樣;有時候,可以用來支持政府以對抗人民,就像目前十人會議在威尼斯所做的那樣;并且有時候,又可以用來保持一方與另一方之間的平衡,就像監察委員在斯巴達所做的那樣。

     保民官制決不是城邦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也不應該具有立法權或行政權的任何一部分;但也正好是在這一方面,保民官的權限才最大;因為他雖不能做出任何事情,卻可以禁止一切事情。

    作為法律的保衛者,它要比執行法律的君主與制訂法律的主權者更為神聖、更為可敬。

    這是我們很明顯地可以在羅馬看到的;羅馬的那些高傲的貴族們總是鄙視所有的人民,但他們卻不得不在一個平凡的、既無占蔔權又無司法權的人民官吏的面前低下頭來。

     保民官制如果控制得高明,可以成為一個良好體制的最堅固的支柱;但它所具有的力量隻要稍微多一點,就會颠覆一切的;至于軟弱,那卻不是保民官制的屬性了,隻要他真有了權力的話,那就絕不會少于他所必需的權力。

     當保民官篡奪了他隻能作為其調節者的行政權的時候,并且要行使他隻能是加以保護的法律的時候,則保民官制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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