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論社會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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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所有的人既都是同等的,便沒有人想要使它成為别人的負擔了。

     其次,轉讓既是毫無保留的,所以聯合體也就會盡可能地完美,而每個結合者也就不會再有什麼要求了。

    因為,假如個人保留了某些權利的話,既然個人與公衆之間不能夠再有任何共同的上級來裁決,而每個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的裁判者,那麼他很快就會要求事事都如此;于是自然狀态便會繼續下去,而結合就必然地會變為暴政或者是空話。

     最後,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他就并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而且既然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裡,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渡讓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而,如果我們撇開社會公約中一切非本質的東西,我們就會發現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的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隻是一瞬間,這一結合行為就産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成員數目就等于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而以之和它的同類相比較時,則稱它為政權。

    至于結合者,他們集體地就稱為人民;個别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

    但是這些名詞往往互相混淆,彼此通用;隻要我們在以其完全的精确性使用它們時,知道加以區别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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