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論社會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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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态中不利于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态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

    于是,那種原始狀态便不能繼續維持;并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

    然而,人類既不能産生新的力量,而隻能是結合并運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類便沒有别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它們發動起來,并使它們共同協作。

     這種力量的總和,隻有由許多人的彙合才能産生;但是,既然每個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如何能緻身于力量的總和,而同時既不緻妨害自己,又不緻忽略對于自己所應有的關懷呢?這一困難,就我的主題而言,可以表述為下列的詞句:“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隻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

    ”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這一契約的條款乃是這樣地被訂約的性質所決定,以緻于就連最微小的一點修改也會使它們變成空洞無效的;從而,盡管這些條款也許從來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過,然而它們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樣的,在普天之下都是為人所默認或者公認的。

    這個社會公約一旦遭到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複了他原來的權利,并在喪失約定的自由時,就又重新獲得了他為了約定的自由而放棄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這些條款無疑地也可以全部歸結為一句話,那就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

     因為,首先,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獻出來,所以對于所有的人條件便都是同等的,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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