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婚姻、生育是三件不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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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是隻跟關系雙方有關的單純的“美好活動”,但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

    從享受娛樂活動到走進一種社會制度,如果你還沉浸在體驗美好戀愛時光裡,沒有覺察到其中性質的轉變,那就是無知了。

    婚姻要面對的,是複雜的社會關系與經濟關系,以及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

     婚姻制度起源于私有制,是父系社會的産物。

    在婚姻制度中,女性是天然弱勢方。

    作為弱勢的一方,在簽婚姻“合同”之前,需要了解一下合同内容,問問自己,能得到什麼利益和好處,能有什麼保障。

    如果沒有利益和好處,又毫無保障,你為什麼要去做這件事呢?如果隻要愛,那談戀愛就足夠了。

     生育從來不是婚姻的附加條件,一旦結婚就默認要生孩子的觀點是時候丢棄了。

     生育應該是雙方在擁有一段非常棒的戀愛和婚姻關系後,在美好的婚姻生活中自然而然做出的決定。

    婚姻和生育不是因果關系,不是因為結婚了,所以要生孩子,而是因為結婚了,并且婚姻很幸福,所以有一天雙方決定把一個小生命帶到自己的生活中。

    如果女方覺得當下的婚姻狀況不适合生孩子,那麼她有權不生孩子,生育決定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女性的權利之一。

     在我們所處的社會環境裡,生育被當作婚姻理所當然的附帶條件由來已久。

    所以,在婚前,雙方最好就生育問題達成共識,如果大家對未來的期許不一樣,那就好聚好散。

     另外,女性在生育前,要了解生育的生理成本和養育成本,作為擁有生育決定權的一方,絕對的權利也就意味着絕對的責任。

    把一個生命帶到這個世界上,你是需要承擔主要責任的,如果你不負責任,就是對另外一個無辜的生命不負責。

    生育決定權也是女性一生中為數不多的獨有權利之一,所以請務必慎重使用它。

     正如我一直呼籲的,女性要努力實現經濟和精神雙獨立,隻有成為一個獨立的人,你的婚姻才不會被要求以生育作為附加條件,你才能自由地選擇想要的生活方式,将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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