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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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非常分散,在本市各個轄區。

    我認為,兇手對刑偵程序有一定的研究。

    首先,一件兇殺案,如果死者隻有一人,按屬地歸分局刑警隊管轄;如果死者有兩人以上,則被提給市局刑警隊。

    他在各個轄區分别作案,就是希望減少案件被提交給市局刑警隊、從而被發現手法一緻性的概率。

    但是,在做第七起案子時,他的行為模式出現了重大變化。

     “第一,殺人手法的變化。

    以往六起案件,他的殺人方式都是徒手掐死。

    勒死和掐死,在連環殺手的模式當中,一般可以被看作一種對控制感的渴求;而在‘5·12’案中出現的肢解,心理誘因則更加複雜。

     “第二,殺人對象、時間和地點的變化。

    他以往選擇的對象,大多是便宜的站街女,他和她們談好生意後,去站街女自己做生意的日租房,殺人之後,棄屍當場。

    從時間來看,六起案件不但集中在七八月份,全年最熱的月份,而且都發生在深夜的周末。

    然而今年5月12日則是周五,案子發生在五月的白天。

     “從對象來看,前面六起案件,他選擇的都是站街女。

    針對她們下手說明他對目标沒有感情,可以推測,他在日常生活中無法和女性建立正常感情。

    而在‘5·12’案中,他的選擇是一名俗稱‘外圍女’的模特,年輕漂亮的程度與他一貫的目标不符,價格也可以想見要貴些。

    而且,他去了受害人的家裡。

    在家,和在日租房,則有感情上的微妙不同。

    同時,如果沒有這起案件,我會認為兇手的工作穩定,工作日白天不具備作案條件。

    而這件案子則大為不同,這是為什麼? “第三,犯案工具的變化。

    在‘5·12’案中,他雖然一樣是徒手掐死了受害者,但他肢解屍體,用到了一把鋸子,這把鋸子就放在電視櫃下方的櫃子裡。

    那麼,肢解屍體是他臨時起意嗎?為什麼隻鋸下了頭顱和雙掌就離開了呢? “肢解這一行為,哪怕在連環殺人案當中,也是一種十分過激的行為。

    你知道,肢解其實是一件非常吃力不讨好的活兒。

    把人體切割開,并沒有想象中那麼容易。

    從偵查和反偵查的角度來說,在肢解過程中,兇手留下痕迹和線索的可能性遠大于搬運屍體。

    尤其在這個案子中,兇手對屍體的肢解并不徹底,也沒有搬走。

    可見,并不是因為運屍的便利才肢解的。

    那麼,他到底為什麼要肢解屍體?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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