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劉邦與百姓“約法三章”可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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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将“約法三章”載入史冊的漢武帝時代,漢朝的法律和司法早已難見“三章”的蹤影了,取而代之的是極其嚴酷煩瑣的法律條文,遠遠超過秦朝的“苛法”。

    《漢書·刑法志》記載: “于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其後奸滑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于是召集張湯、趙禹等人,編定法令,制訂明知有人犯法不加舉報故意放縱、主管官員必須連坐的法律,對刻意從重從嚴執法造成的後果寬大處理,而對寬大放縱罪犯的罪行從嚴懲罰。

    此後那些不法狡猾的官吏就利用法律的缺陷,通過案例比較擴大其适用範圍,可以羅織的罪狀越來越多,界限越來越密。

    法律條文共有三百五十九章,可以判死刑砍頭的罪有四百零九條,一千八百八十二項罪名,死刑可參照類比的判例有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件。

    相關文書堆滿了檔案庫,管理人員也看不過來。

    ) “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

    ”(不法官吏通過對法律條文的引用解釋牟利,想要解脫免罪就找輕判的案例,想要構陷重判就找死刑的案例。

    ) 劉邦當年“約法三章”中的第一章“殺人者死”已經可以列出一千八百多項罪名,需要由一萬三千多件判例作為參照類比,當年怎麼可能靠一個“死”字解決問題? 由此可見,我們讀曆史不能僅僅看某件事本身的記載,還要看它的前因後果,區别隻是主觀意願,還是已成客觀事實;是出于宣傳,還是準備實行;是特殊個案,還是有普遍性。

     特别是對未來的勝利者在競争過程中或上台前做出的承諾,發布的政令,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千萬不要都當真,至少要看看他們在獲勝後、上台後做什麼,效果如何,再肯定、再贊揚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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