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劉邦與百姓“約法三章”可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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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成語叫“約法三章”,在今天它的意思很明确,就是指雙方或者多方定一個簡單明了的約定、契約。
比如我跟你約法三章、我跟大家約法三章或者相互之間約法三章,就是這麼個意思。
但原來的出處卻不是這樣。
《史記·高祖本紀》裡有這樣的記載:劉邦的軍隊進了鹹陽(秦國首都,今陝西鹹陽東北)以後,他就召集周圍各縣的父老豪傑,跟他們約定“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法律隻有三條:殺死人的判死刑,傷了人的和偷東西的要抵罪)。
據說,因為他廢除了秦朝非常苛刻煩瑣的法律,規定從現在開始就那麼簡單的三條法律,所以得到了那些豪傑和父老的擁護。
但是如果我們根據這幾句話複原曆史的話,就可以發現這純粹是一種欺騙或者說是一種公關的手段,因為實際上這三條法律是沒有辦法執行的。
要确定殺人、傷人、盜竊罪,本身就不是那麼容易。
殺人罪還比較好辦,人是不是被殺死了不難判斷。
傷人和盜竊罪就麻煩了,因為程度相差太大,有輕傷、輕微傷、重傷、終身傷殘,還有傷重緻死的,或者過了很久才死的。
偷盜更麻煩,偷一個錢、偷很多錢、偷巨額的财富,或者偷了無法估價的東西,怎麼區别?難道所有的傷人罪與盜竊罪都沒有區别嗎?如果沒有區别,怎麼抵罪,抵多大的罪呢?就算罪行明确,又怎麼抵?是不是打斷人家一條腿的人也得被打斷一條腿?如果做不到對等怎麼辦? 比如說殺人償命,問題是殺人有各種情況,一部分是故意殺人,很明顯;還有的并非故意殺人,或者是偶然原因緻人死亡,甚至原因不明,如醫生給病人治病,結果病人死了。
難道這些都與故意殺人一樣抵命,合理嗎?抵命怎麼抵呢?秦朝執行死刑的辦法有多種,用哪一種?包括自殺嗎? 再說罪犯怎麼可能都主動承認,怎麼審理調查?審理過程中能不能動刑?如果證據确鑿,嫌疑人死不承認,能不能定罪?而且社會上的犯罪行為
比如我跟你約法三章、我跟大家約法三章或者相互之間約法三章,就是這麼個意思。
但原來的出處卻不是這樣。
《史記·高祖本紀》裡有這樣的記載:劉邦的軍隊進了鹹陽(秦國首都,今陝西鹹陽東北)以後,他就召集周圍各縣的父老豪傑,跟他們約定“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法律隻有三條:殺死人的判死刑,傷了人的和偷東西的要抵罪)。
據說,因為他廢除了秦朝非常苛刻煩瑣的法律,規定從現在開始就那麼簡單的三條法律,所以得到了那些豪傑和父老的擁護。
但是如果我們根據這幾句話複原曆史的話,就可以發現這純粹是一種欺騙或者說是一種公關的手段,因為實際上這三條法律是沒有辦法執行的。
要确定殺人、傷人、盜竊罪,本身就不是那麼容易。
殺人罪還比較好辦,人是不是被殺死了不難判斷。
傷人和盜竊罪就麻煩了,因為程度相差太大,有輕傷、輕微傷、重傷、終身傷殘,還有傷重緻死的,或者過了很久才死的。
偷盜更麻煩,偷一個錢、偷很多錢、偷巨額的财富,或者偷了無法估價的東西,怎麼區别?難道所有的傷人罪與盜竊罪都沒有區别嗎?如果沒有區别,怎麼抵罪,抵多大的罪呢?就算罪行明确,又怎麼抵?是不是打斷人家一條腿的人也得被打斷一條腿?如果做不到對等怎麼辦? 比如說殺人償命,問題是殺人有各種情況,一部分是故意殺人,很明顯;還有的并非故意殺人,或者是偶然原因緻人死亡,甚至原因不明,如醫生給病人治病,結果病人死了。
難道這些都與故意殺人一樣抵命,合理嗎?抵命怎麼抵呢?秦朝執行死刑的辦法有多種,用哪一種?包括自殺嗎? 再說罪犯怎麼可能都主動承認,怎麼審理調查?審理過程中能不能動刑?如果證據确鑿,嫌疑人死不承認,能不能定罪?而且社會上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