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燕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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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竹闆子,拿到各地去比較。

    明朝幹脆實行專業化生産,規定每年由江南的官府提供三千塊标準的竹闆,供全國各衙門使用。

     這些規定不能說不具體,制定者的用心也不可謂不周到,但是任何規定都沒有辦法确定打手該用多大的力,也沒有辦法測定挨打的人有多大的承受力,所以就給徇私枉法的官員以至衙役,留下了足夠的餘地。

     比如說有的就在竹闆上做手腳,綁上重的東西,甚至在中間灌鉛,還有的在行刑以前把竹闆浸在水裡面,甚至浸在小便裡面,這樣不僅可以打得重,而且一旦皮破了還可以通過小便中間的鹽分刺激傷口,造成更大的痛苦。

     另外就是在“打”上下功夫,比如明朝的錦衣衛、東廠這些特殊衙門,在招收打手的時候都有一項奇特的考試:在磚上面鋪上一層紙,打手必須在規定的數目中用标準的刑具将磚頭打得粉碎,但是不能把這層紙打破。

    可見這些打手日後在行刑的時候會做出什麼事來,結果可想而知。

    所以明朝的官員在接受“廷杖”(由皇帝親自下命令在午門外打屁股)時,如果監刑的太監說一聲“用心打”,或者兩隻腳尖相對,那個人肯定會被打死。

    各地的衙役雖然不會人人都有這手絕招,但幾乎都有把壞事幹得教人抓不到把柄的本事,既可以把人打死,也可以為人消災。

     比如說明清時候,幾乎所有地方的衙門,都可以花錢雇人代挨打。

    江南有些富戶欠了賦稅,一般都派仆人代替上堂受審,如果被判處要受笞杖,就可以出錢找個乞丐去代挨打,根據被打的數目付錢就可以了,所以就出現一些代人挨打的專業戶。

    明朝中山王徐達的後人徐青君,入清後家産被沒收,一度淪落到與乞丐為伍,就曾幹過這事。

     如果事先買通行刑的衙役,也可以兩三下就打得皮破血流,聲音山響,實際卻不受多大損傷和痛苦,更不會有性命之憂。

     還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同樣地打那麼幾下,或者用同樣的力量,每個挨打的人的承受力,他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都是不同的,很難判定究竟是行刑過分了還是他本人缺乏基本的承受力。

     所以我們看到曆史上的有關事實,一定要認真思考。

    要考慮在一個專制集權的社會,在一個法律往往是通過皇帝或者官員的個人意志來實施的情況下,在執法者有很大運作餘地的情況下,在一個沒有公衆監督的情況下,這些問題有沒有正确的答案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中國曆史上的專制社會中是有相當長的傳統的。

    背後的原因是什麼呢?希望大家進一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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