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嚴五教章深意鈔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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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義
問。
終教大乘意。
能遍計體通八識可雲耶。
答。
先德雲。
馬鳴·堅惠等。
以三界八識為能遍計體(雲雲)付之。
凡定能遍計體事。
唯可雲第六七識也。
五八識唯取現量境故。
更不可通五八也。
是以始教大乘意。
不取五八識處也。
何況攝大乘論中。
意識是能遍計(文)明知能遍計體不可通八識也。
如何答。
終教心通八識可雲為能遍計體也。
所以根本無明迷真如。
此立三細智相相續之位。
于意識細分合之為法執位。
況其以下粗分别位。
已與人法二執相應故。
通為能遍計體也。
末那亘二執與諸識相應。
第八與法執無明相應。
為諸識所依。
又五識雖無計度妄心分别。
為遍計故悉通取之也。
是以香象大師或雲。
謂虛妄心稱盡計度不稱境故。
名為分别。
或但用分别妄心盡度行解為體(文)但于攝論意識是能遍計之釋者。
判性相論家。
護法合第六七名意識。
安惠通八識(雲雲)相宗心猶作此會釋。
今性宗八識共真如之上。
迷心虛妄計度轉二執之上之處也。
今如安惠會解者。
意名第七。
識合五八意識取第六。
分别通強弱。
八識皆取之。
況迷真起妄之分别。
于八識何可嫌之乎。
成唯識論第八雲初能遍計自性雲何。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
皆能遍計。
虛妄分别為自性故。
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有義。
第六第七心所執我法者。
是能遍計。
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計度分别能遍計故。
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記第九(本)雲。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
此安惠等。
執即通三性。
有漏之心無非執者。
五·八識唯有法執。
七唯有人。
六通二種○有漏心皆能遍計。
楞伽·中邊等文。
皆言八識是妄分别○一切經論皆有此文。
攝大乘論第四卷中。
及辯中邊皆作是說○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全非五八識。
亦非一切心。
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
下說有十。
十故字是。
若能計心通八識者。
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
問。
如第七識亦能遍計。
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
豈七不能。
七識既能而不說者。
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
第七名意。
其第六識合而言之。
總名意識。
即是已說。
誰言不說○第七名意。
第六名意識。
總合名意識。
故無前難。
安惠等雲。
何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
餘之七識雖亦能計。
不能遍計。
攝論不說。
非餘不計。
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
雲第六識能周遍計度。
體順彼名。
餘不然故彼論不說○第七名意。
五八名識。
第六名意識。
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
亦有何過。
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論計度分别能遍計故。
述曰。
五八既無計度。
明無分别而不起執。
攝論本第四雲。
當知意識是能遍計。
有分别故。
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
普于一切分别計度故名遍計。
非五八識能普計故。
若爾第七不能普計。
應非此收。
此言不爾。
三分中計度分别。
能為七中有相分别乃是不染。
非五八識有此能故。
其第七識有計度故。
可是此收。
五八不爾。
三性義私記上雲。
問。
且約遍計所執性。
有能遍計所遍計所執性雲耶。
答。
爾雲也。
問。
且雲能遍計何。
答。
若就始教意雲。
以第六識第七識為遍計體。
問。
何故以五八識不為能遍計體耶。
答。
五八識一向現量識故。
非能遍計體也○問。
約護法等宗。
能遍計體雲事爾。
今馬鳴等宗意。
而以何為能遍計體。
答。
以三界八識為能遍計體也。
問。
爾雲意何。
答。
三界八識皆俱起。
遍計所執能遍計心通三量。
無有漏心非執。
所以三界八識俱為能遍計體也○問。
三界八識俱為能遍計體雲者。
如何攝論意識是能遍計(雲雲)答。
其論意。
總合八識俱意識是能遍計(雲雲)第六識不雲意識。
問。
爾總合雲意如何耶。
答。
第七名意。
五八識名識。
第六識名意識。
八識俱意識是能遍計(雲雲)。
第六識非雲意識言也。
問。
有計度分别識方能遍計。
五八識無計度分别。
雲何為能遍計體。
答。
三分别中。
計度分别計相粗故。
無五八識有耳。
自相分别任運分别有相分别是細。
雲有五八識。
有何妨也○問。
依何等經論文。
三界八識為能遍計體。
答。
楞伽經雲。
三界八識是虛妄分别(雲雲)又辯中邊論雲。
虛妄總類者。
三界心心所(雲雲)又起信論雲。
一切心識之相。
皆是無明(雲雲)依此等文。
三界八識俱為能遍計體雲也。
問。
護法論師但第六第七識為能遍計。
今三界八識為能遍計何菩薩。
答。
安惠·馬鳴·豎惠·龍樹等菩薩。
皆三界八識為能遍計也(文)。
問。
終教之上宗
終教大乘意。
能遍計體通八識可雲耶。
答。
先德雲。
馬鳴·堅惠等。
以三界八識為能遍計體(雲雲)付之。
凡定能遍計體事。
唯可雲第六七識也。
五八識唯取現量境故。
更不可通五八也。
是以始教大乘意。
不取五八識處也。
何況攝大乘論中。
意識是能遍計(文)明知能遍計體不可通八識也。
如何答。
終教心通八識可雲為能遍計體也。
所以根本無明迷真如。
此立三細智相相續之位。
于意識細分合之為法執位。
況其以下粗分别位。
已與人法二執相應故。
通為能遍計體也。
末那亘二執與諸識相應。
第八與法執無明相應。
為諸識所依。
又五識雖無計度妄心分别。
為遍計故悉通取之也。
是以香象大師或雲。
謂虛妄心稱盡計度不稱境故。
名為分别。
或但用分别妄心盡度行解為體(文)但于攝論意識是能遍計之釋者。
判性相論家。
護法合第六七名意識。
安惠通八識(雲雲)相宗心猶作此會釋。
今性宗八識共真如之上。
迷心虛妄計度轉二執之上之處也。
今如安惠會解者。
意名第七。
識合五八意識取第六。
分别通強弱。
八識皆取之。
況迷真起妄之分别。
于八識何可嫌之乎。
成唯識論第八雲初能遍計自性雲何。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
皆能遍計。
虛妄分别為自性故。
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有義。
第六第七心所執我法者。
是能遍計。
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計度分别能遍計故。
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記第九(本)雲。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
此安惠等。
執即通三性。
有漏之心無非執者。
五·八識唯有法執。
七唯有人。
六通二種○有漏心皆能遍計。
楞伽·中邊等文。
皆言八識是妄分别○一切經論皆有此文。
攝大乘論第四卷中。
及辯中邊皆作是說○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全非五八識。
亦非一切心。
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
下說有十。
十故字是。
若能計心通八識者。
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
問。
如第七識亦能遍計。
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
豈七不能。
七識既能而不說者。
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
第七名意。
其第六識合而言之。
總名意識。
即是已說。
誰言不說○第七名意。
第六名意識。
總合名意識。
故無前難。
安惠等雲。
何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
餘之七識雖亦能計。
不能遍計。
攝論不說。
非餘不計。
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
雲第六識能周遍計度。
體順彼名。
餘不然故彼論不說○第七名意。
五八名識。
第六名意識。
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
亦有何過。
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論計度分别能遍計故。
述曰。
五八既無計度。
明無分别而不起執。
攝論本第四雲。
當知意識是能遍計。
有分别故。
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
普于一切分别計度故名遍計。
非五八識能普計故。
若爾第七不能普計。
應非此收。
此言不爾。
三分中計度分别。
能為七中有相分别乃是不染。
非五八識有此能故。
其第七識有計度故。
可是此收。
五八不爾。
三性義私記上雲。
問。
且約遍計所執性。
有能遍計所遍計所執性雲耶。
答。
爾雲也。
問。
且雲能遍計何。
答。
若就始教意雲。
以第六識第七識為遍計體。
問。
何故以五八識不為能遍計體耶。
答。
五八識一向現量識故。
非能遍計體也○問。
約護法等宗。
能遍計體雲事爾。
今馬鳴等宗意。
而以何為能遍計體。
答。
以三界八識為能遍計體也。
問。
爾雲意何。
答。
三界八識皆俱起。
遍計所執能遍計心通三量。
無有漏心非執。
所以三界八識俱為能遍計體也○問。
三界八識俱為能遍計體雲者。
如何攝論意識是能遍計(雲雲)答。
其論意。
總合八識俱意識是能遍計(雲雲)第六識不雲意識。
問。
爾總合雲意如何耶。
答。
第七名意。
五八識名識。
第六識名意識。
八識俱意識是能遍計(雲雲)。
第六識非雲意識言也。
問。
有計度分别識方能遍計。
五八識無計度分别。
雲何為能遍計體。
答。
三分别中。
計度分别計相粗故。
無五八識有耳。
自相分别任運分别有相分别是細。
雲有五八識。
有何妨也○問。
依何等經論文。
三界八識為能遍計體。
答。
楞伽經雲。
三界八識是虛妄分别(雲雲)又辯中邊論雲。
虛妄總類者。
三界心心所(雲雲)又起信論雲。
一切心識之相。
皆是無明(雲雲)依此等文。
三界八識俱為能遍計體雲也。
問。
護法論師但第六第七識為能遍計。
今三界八識為能遍計何菩薩。
答。
安惠·馬鳴·豎惠·龍樹等菩薩。
皆三界八識為能遍計也(文)。
問。
終教之上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