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章通路記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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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施末教。
先于海印。
頓演此經。
顯一乘中正之道。
故受之以建立一乘第一(已上)折薪雲。
先句權宗。
判一乘為不了教。
是佛密意之說。
故首立一乘(已上)此并成立一乘宗旨。
所辨所陳。
唯此而已。
今詳此門所立義意。
即在一乘。
雖舉三乘及以小乘。
啻是對簡。
成一乘義。
是故縱但言建立乘。
意為成立一乘之旨。
三乘小乘唯是所簡。
而亦不棄。
非謂此門總辨諸乘。
況于彼言建立一乘之章本乎。
是故今意以标一乘為其正本。
義意可知。
此第一門。
即是總宗能攝能管。
自餘九門。
即是别揀所攝所管。
總别相成。
顯一乘義。
非唯初門明一乘理。
亦後九門。
皆顯一乘。
雖舉三乘教義攝益。
教分宗旨。
乘運前後決擇異相。
所诠差别是為顯一乘别教圓融妙義。
何況中卷四門。
正明别教義乎。
良以非對三乘小乘别教之義。
誰以顯彰。
是故諸門。
多明餘教。
而亦不棄。
皆攝管故。
建立一乘。
其相已訖。
所立乘中。
必有教義及所為機獲益之事。
故舉初門。
具陳三一教義分齊及彼教義攝機對根獲益之相。
前之二門。
三一總對。
一代雄诠事未具折。
而自所立不可頓顯。
先須舉列古今諸師立教分齊。
兼知諸師判斷。
花嚴之順違事。
是故有其第三門來。
他義已顯。
自義須陳。
是故第四約诠立五。
約旨開十。
判攝委細。
分齊炳然。
即知本教深大相狀。
立教開宗。
其事已訖。
乘及以教各須開合。
此乃總會前之四門。
約乘開合。
則會初二門。
約教開合。
則會次二門。
然正約就第四之門。
兼亦有會前三之義。
開合已知。
如來起說。
一乘三乘及以小乘前後須知。
是故次有第六門也。
雖明前後分齊相貌。
未顯其意。
是故第七有決擇門。
前後所以義相已顯。
未陳三一差别之相。
故立第八叙殊異相。
上之八門。
總約三乘一乘等法。
對簡辨拆。
然其一乘别教。
能門義海沖融事須陳彰。
是故第九曲開四門。
具明其義。
純門直辨。
其事已訖。
五教法義。
綱目未精。
是故第十細開十門。
各約五教。
具明佛道從來終歸。
因果行相。
大凡一宗判教攝法。
究盡佛化。
洞朗教旨。
該羅諸門。
貫括衆妙。
義理究竟。
意緻周足。
寔是八會宏綱。
一代綱目。
包囊八方。
統收十二。
唯此教章罄其精美。
然此十門。
約義分之。
前之八門。
就教法以明。
後之二門。
約義理以辨。
前八之中。
初之五門。
就化法以開。
後之三門。
就化儀以辨。
後二門中。
第九純就圓教陳義。
第十之門。
具就五教。
以明義理。
若就題目。
以分對者。
花嚴一乘。
總通十門。
是所宗故。
能管等故。
教分二字。
亦通十科。
但是純雜粗細之異。
記言能诠。
錄上義故。
此十門中。
初之八門。
并有上卷。
第九義理。
即在中卷。
第十所诠。
是下卷也。
然宋朝本。
第九之門。
是所诠差别。
以為中卷。
第十還是其義理分齊。
以為下卷。
此是後代如此分之。
唐朝古本日域古來至今。
章本并乃不然。
第九是義理。
以為中卷。
第十即所诠。
以為下卷即是古來恒式不改。
淨源法師舉三失中雲。
又雲。
若總列章門。
稽諸異本。
皆以義理分齊。
允乎第九。
所诠差别當于第十。
近有佛泷學者。
傳乎徑山寫本。
妄以第十門為中卷。
反以第九門為下卷。
向所謂列門有參差。
其失二也(已上第一标題乖謬前已引之)徑山寫本妄以前卻。
是故唐朝古來本。
并日本所傳本。
并以為正。
即章文雲。
若就法義。
如下卷中别辨(已上)言法義者。
即五教法義。
心識種性。
行位等是也。
至下卷中。
一一陳之。
然後代本。
何還前卻。
教章今文如何會通。
又演義鈔中。
五教斷證。
階位等事。
指章下卷。
故後二門不可前卻。
後代諸記。
對前卻本。
随彼陳述。
次第生起淨源研核。
何不依乎。
然宋章本上卷之終。
章主自注顯其次第。
所诠義理以為中下。
以此注文。
宋定次第。
然日本章。
都無此注。
至彼文處更可料簡。
今此文初。
所列十門。
可在正文略作十門語句次下而列示之。
然抽彼文。
預置此中。
日本古來諸本皆爾。
欲令易見。
正文前列。
宋朝章本。
在正文中。
發端由來次序續故。
若據義理次第。
其事實可爾也。
今且依其古來所傳。
随文相順。
成預列義。
此乃開卷見章。
列門分齊。
一部始末。
炳焉可知故也。
五教章通路記卷第一(終)
先于海印。
頓演此經。
顯一乘中正之道。
故受之以建立一乘第一(已上)折薪雲。
先句權宗。
判一乘為不了教。
是佛密意之說。
故首立一乘(已上)此并成立一乘宗旨。
所辨所陳。
唯此而已。
今詳此門所立義意。
即在一乘。
雖舉三乘及以小乘。
啻是對簡。
成一乘義。
是故縱但言建立乘。
意為成立一乘之旨。
三乘小乘唯是所簡。
而亦不棄。
非謂此門總辨諸乘。
況于彼言建立一乘之章本乎。
是故今意以标一乘為其正本。
義意可知。
此第一門。
即是總宗能攝能管。
自餘九門。
即是别揀所攝所管。
總别相成。
顯一乘義。
非唯初門明一乘理。
亦後九門。
皆顯一乘。
雖舉三乘教義攝益。
教分宗旨。
乘運前後決擇異相。
所诠差别是為顯一乘别教圓融妙義。
何況中卷四門。
正明别教義乎。
良以非對三乘小乘别教之義。
誰以顯彰。
是故諸門。
多明餘教。
而亦不棄。
皆攝管故。
建立一乘。
其相已訖。
所立乘中。
必有教義及所為機獲益之事。
故舉初門。
具陳三一教義分齊及彼教義攝機對根獲益之相。
前之二門。
三一總對。
一代雄诠事未具折。
而自所立不可頓顯。
先須舉列古今諸師立教分齊。
兼知諸師判斷。
花嚴之順違事。
是故有其第三門來。
他義已顯。
自義須陳。
是故第四約诠立五。
約旨開十。
判攝委細。
分齊炳然。
即知本教深大相狀。
立教開宗。
其事已訖。
乘及以教各須開合。
此乃總會前之四門。
約乘開合。
則會初二門。
約教開合。
則會次二門。
然正約就第四之門。
兼亦有會前三之義。
開合已知。
如來起說。
一乘三乘及以小乘前後須知。
是故次有第六門也。
雖明前後分齊相貌。
未顯其意。
是故第七有決擇門。
前後所以義相已顯。
未陳三一差别之相。
故立第八叙殊異相。
上之八門。
總約三乘一乘等法。
對簡辨拆。
然其一乘别教。
能門義海沖融事須陳彰。
是故第九曲開四門。
具明其義。
純門直辨。
其事已訖。
五教法義。
綱目未精。
是故第十細開十門。
各約五教。
具明佛道從來終歸。
因果行相。
大凡一宗判教攝法。
究盡佛化。
洞朗教旨。
該羅諸門。
貫括衆妙。
義理究竟。
意緻周足。
寔是八會宏綱。
一代綱目。
包囊八方。
統收十二。
唯此教章罄其精美。
然此十門。
約義分之。
前之八門。
就教法以明。
後之二門。
約義理以辨。
前八之中。
初之五門。
就化法以開。
後之三門。
就化儀以辨。
後二門中。
第九純就圓教陳義。
第十之門。
具就五教。
以明義理。
若就題目。
以分對者。
花嚴一乘。
總通十門。
是所宗故。
能管等故。
教分二字。
亦通十科。
但是純雜粗細之異。
記言能诠。
錄上義故。
此十門中。
初之八門。
并有上卷。
第九義理。
即在中卷。
第十所诠。
是下卷也。
然宋朝本。
第九之門。
是所诠差别。
以為中卷。
第十還是其義理分齊。
以為下卷。
此是後代如此分之。
唐朝古本日域古來至今。
章本并乃不然。
第九是義理。
以為中卷。
第十即所诠。
以為下卷即是古來恒式不改。
淨源法師舉三失中雲。
又雲。
若總列章門。
稽諸異本。
皆以義理分齊。
允乎第九。
所诠差别當于第十。
近有佛泷學者。
傳乎徑山寫本。
妄以第十門為中卷。
反以第九門為下卷。
向所謂列門有參差。
其失二也(已上第一标題乖謬前已引之)徑山寫本妄以前卻。
是故唐朝古來本。
并日本所傳本。
并以為正。
即章文雲。
若就法義。
如下卷中别辨(已上)言法義者。
即五教法義。
心識種性。
行位等是也。
至下卷中。
一一陳之。
然後代本。
何還前卻。
教章今文如何會通。
又演義鈔中。
五教斷證。
階位等事。
指章下卷。
故後二門不可前卻。
後代諸記。
對前卻本。
随彼陳述。
次第生起淨源研核。
何不依乎。
然宋章本上卷之終。
章主自注顯其次第。
所诠義理以為中下。
以此注文。
宋定次第。
然日本章。
都無此注。
至彼文處更可料簡。
今此文初。
所列十門。
可在正文略作十門語句次下而列示之。
然抽彼文。
預置此中。
日本古來諸本皆爾。
欲令易見。
正文前列。
宋朝章本。
在正文中。
發端由來次序續故。
若據義理次第。
其事實可爾也。
今且依其古來所傳。
随文相順。
成預列義。
此乃開卷見章。
列門分齊。
一部始末。
炳焉可知故也。
五教章通路記卷第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