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蓬萊島案”的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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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坐牢,以及親情糾纏的能力,否則就應該退出第一線!
黨外有人主張現在不要批判三位被告,以後再說;有人則表示不忍心批。
為什麼要等到以後再說?不管将來官司結果如何,國民黨早已是大赢家,黨外出現一次政治大走調已是事實、已是結果,有被強烈指責的必要。
為什麼不忍心批?政治人物做錯事本來就是應該被批判,更何況有時候政治人物不容犯第二次錯。
再不痛定思痛,黨外的前途在哪裡?黨外還會有讓人民以及國民黨尊敬及害怕的起碼政治格調嗎? (二月七日) 四、我對鄧維桢、陳錫福文章的讀後感 (李敖) “蓬萊島案”判決後,當事人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都先後到我家,我站在道義與大義立場上維護,已經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事後演變,令我想起黃遵憲的那首《台灣行》。
我為王榮文“遠流出版公司”編《中國名著精華全集》,第三十冊中收有黃遵憲的“人境廬詩草”,特别選入《台灣行》這首詩,是有深意的。
《台灣行》中寫台灣人争取自由,總是虎頭蛇尾,到頭來弄得灰頭土臉。
《台灣行》最後一段是: 噫籲!悲乎哉!汝全台,昨何忠勇今何怯,萬事反複随轉睫。
平時戰守無豫備,曰忠曰義何所恃? 台灣人在轉眼之間反複、轉眼之間使你不可捉摸,的确是他們平時根性的問題、“預備”不足的問題。
根性的問題與“預備”不足的問題,在這次“蓬萊島案”的表現中,已經暴露無遺。
“刑事訴訟法”第三四五條固然明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但在法理上,這種上訴,是當事人身陷不自由情況下(包括喪失行為能力等),才有餘地。
但陳水扁他們的人身都好好的,這樣子的由配偶上訴,就說不通了。
“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六條明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為什麼“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這一規定,隻規定在律師之類的身上,而不規定在配偶之類的身上呢?因為律師之類不是親人,難免為了其他原因上下其手,所以特為規定;但配偶之類是親人,理應不會“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所以不在話下,不特為規定。
如今親人卻爆出冷門,公開“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這不是荒唐嗎? 一月二十八日“蓬萊島三位被告家屬獨立上訴敬告各界聲明”中說: 雖然,我們的丈夫在一審宣判之後,堅持拒絕上訴,宣布當初我們并不知情,事後我們也深知他們的做法自有其政治上的崇高意義,因此吾等内心之憂慮與不平,也就一直隐忍未發。
但他們可曾體會到,這種犧牲,對我們三位與他們分憂分勞的女性來說,痛苦是何等的深、代價是何等的大! 猶記得方素敏女士在林義雄先生被捕之後,寫了一首題名《盼望》的詩,起頭就說:“人家說你是好漢,我就哭了,我甯願你,隻是孩子的父親!”詩的結尾還是說:“人家說你是好漢,我就哭了,我甯願你,隻是孩子的父親!”素敏姊當年的心境,如今我們更加感受得到。
何況,我們今天以配偶的身份“依法”提起“獨立上訴”,雖然與我們丈夫的意思相反,但與他們追求民主、人權的立場與原則,并不相悖;我們今天的決定,不過是在行使我們家庭内部的民主原則,以及“刑事訴訟法”所賦予被告配偶的基本人權而已。
相信,我們的丈夫自會尊重我們的抉擇,同時也期盼社會各界,繼續給予密切的關注與支持。
三位被告家屬說她們“深知”她們的丈夫不上訴,“做法自有其政治上的崇高意義”,我的看法正好相反,我認為她們根本就不“深知”。
因為她們如果“深知”,她們怎麼可以在丈夫們走上前去的崇高時刻,不緊追上前,走在丈夫身邊,反倒停下來扯後腿?這種荒唐的“獨立上訴”,是十足扯後腿的行為,怎麼巧辯都沒用、怎麼美化也沒用,神智清明的人,是絕不相信的(當然神智清明的人,也絕不相信這種行為她們丈夫事先不知情、也絕不相信事先不能
為什麼要等到以後再說?不管将來官司結果如何,國民黨早已是大赢家,黨外出現一次政治大走調已是事實、已是結果,有被強烈指責的必要。
為什麼不忍心批?政治人物做錯事本來就是應該被批判,更何況有時候政治人物不容犯第二次錯。
再不痛定思痛,黨外的前途在哪裡?黨外還會有讓人民以及國民黨尊敬及害怕的起碼政治格調嗎? (二月七日) 四、我對鄧維桢、陳錫福文章的讀後感 (李敖) “蓬萊島案”判決後,當事人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都先後到我家,我站在道義與大義立場上維護,已經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事後演變,令我想起黃遵憲的那首《台灣行》。
我為王榮文“遠流出版公司”編《中國名著精華全集》,第三十冊中收有黃遵憲的“人境廬詩草”,特别選入《台灣行》這首詩,是有深意的。
《台灣行》中寫台灣人争取自由,總是虎頭蛇尾,到頭來弄得灰頭土臉。
《台灣行》最後一段是: 噫籲!悲乎哉!汝全台,昨何忠勇今何怯,萬事反複随轉睫。
平時戰守無豫備,曰忠曰義何所恃? 台灣人在轉眼之間反複、轉眼之間使你不可捉摸,的确是他們平時根性的問題、“預備”不足的問題。
根性的問題與“預備”不足的問題,在這次“蓬萊島案”的表現中,已經暴露無遺。
“刑事訴訟法”第三四五條固然明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但在法理上,這種上訴,是當事人身陷不自由情況下(包括喪失行為能力等),才有餘地。
但陳水扁他們的人身都好好的,這樣子的由配偶上訴,就說不通了。
“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六條明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為什麼“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這一規定,隻規定在律師之類的身上,而不規定在配偶之類的身上呢?因為律師之類不是親人,難免為了其他原因上下其手,所以特為規定;但配偶之類是親人,理應不會“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所以不在話下,不特為規定。
如今親人卻爆出冷門,公開“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這不是荒唐嗎? 一月二十八日“蓬萊島三位被告家屬獨立上訴敬告各界聲明”中說: 雖然,我們的丈夫在一審宣判之後,堅持拒絕上訴,宣布當初我們并不知情,事後我們也深知他們的做法自有其政治上的崇高意義,因此吾等内心之憂慮與不平,也就一直隐忍未發。
但他們可曾體會到,這種犧牲,對我們三位與他們分憂分勞的女性來說,痛苦是何等的深、代價是何等的大! 猶記得方素敏女士在林義雄先生被捕之後,寫了一首題名《盼望》的詩,起頭就說:“人家說你是好漢,我就哭了,我甯願你,隻是孩子的父親!”詩的結尾還是說:“人家說你是好漢,我就哭了,我甯願你,隻是孩子的父親!”素敏姊當年的心境,如今我們更加感受得到。
何況,我們今天以配偶的身份“依法”提起“獨立上訴”,雖然與我們丈夫的意思相反,但與他們追求民主、人權的立場與原則,并不相悖;我們今天的決定,不過是在行使我們家庭内部的民主原則,以及“刑事訴訟法”所賦予被告配偶的基本人權而已。
相信,我們的丈夫自會尊重我們的抉擇,同時也期盼社會各界,繼續給予密切的關注與支持。
三位被告家屬說她們“深知”她們的丈夫不上訴,“做法自有其政治上的崇高意義”,我的看法正好相反,我認為她們根本就不“深知”。
因為她們如果“深知”,她們怎麼可以在丈夫們走上前去的崇高時刻,不緊追上前,走在丈夫身邊,反倒停下來扯後腿?這種荒唐的“獨立上訴”,是十足扯後腿的行為,怎麼巧辯都沒用、怎麼美化也沒用,神智清明的人,是絕不相信的(當然神智清明的人,也絕不相信這種行為她們丈夫事先不知情、也絕不相信事先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