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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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寶銀之死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有人說:市一中老師太愛錢,做家教把人累死了。
種種社會輿論和本校師生的紛紛議論形成壓力,阮克剛校長不得不考慮要把老師做家教用某種制度規範起來,加以引導和限制。
可是,規範家教說起來容易,具體操作可就難了。
在校務會上,阮克剛布置工作:“本校老師做家教必須加以規範和約束,也就是說,在這個問題上,學校要發聲,要有措施,建立适當的約束機制。
我的意思,這件事方校長牽頭,以教務教研室為主——教務教研室是組織教學的部門,也是直接管理專任教師的——校長辦公室協助,因為牽涉到人事管理。
兩個部門要盡快拿出個類似于‘管理辦法’的東西,交學校領導班子讨論,然後征求老師意見,形成文件,印發執行。
大家看行不行?” “我看克剛校長思路是對的。
教務教研室眼下沒主任,小謝臨時負責,把握全局還差點兒火候,文件由校辦室水主任負責起草吧。
”副校長方知行說,“不過,這份文件要做出怎樣的規定,對老師做家教限制的力度到底多大,具體問題比較複雜,最後需要讨論決定。
” “方老師說得對。
水主任先起草,有不明白、不好把握的地方,多請教方老師。
有了草稿,先給我倆看,然後再開會讨論。
”阮克剛說。
水立鴻點點頭,接受了任務。
起草規範家教行為的文件,一開始水立鴻滿不在乎,心想既然領導安排了,我先給糊弄幾條,最終要靠校長拍闆定案嘛。
可是等坐到電腦跟前,敲了個标題《龍川市一中關于規範教師家教行為的幾條規定》,再往深處一想,水立鴻才意識到這篇文章不好做。
苦思冥想大半天,竟然一條也沒寫出來。
她趕緊找方副校長去了。
“方校長,我才發現,你們交給我的任務難以完成。
”水立鴻叫苦說。
“說說看,你怎麼想。
”方知行不急不躁。
“你想啊,方校長,學校領導的意圖是要‘規範’家教行為,并不是取締。
既然允許老師做家教,又怎麼‘規範’呢?是不讓老師收費嗎?‘家教’‘家教’,顧名思義,它的本意是‘家庭教師’,是由家長出面,請到家裡來給孩子輔導功課的老師。
家長怎麼請?無非是給老師适當的報酬。
假如規定老師隻能義務輔導,那還是家教嗎?如果說承認家教收費的合法性,那麼我們是要規定收費标準嗎?既然是‘家庭教師’,并不是學校行為,我們有什麼根據給定價?再退一步說,即使學校規定了收費标準,家長一定要執行嗎?本來是雙方約定、随行就市的事情,何況不同的老師水平不一樣,規定同樣的标準适當嗎?高級教師相當于副教授級别,剛剛畢業的實習老師沒有技術等級,他們上課的水平和實際價值能是一回事兒?假如你們是想規範收費标準,我看這個規定沒法做……”水立鴻說。
“我想,主要内容不是規定收費标準,而是要對老師家教行為作适當限制,不允許把大量精力用到家教上,影響正常教學。
要表明學校的态度,反對老師鑽錢眼,反對單純為掙錢做家教。
”方知行插話說。
“嗯,我理解領導的意圖是加以限制,可不好辦哪。
方校長您想想,什麼叫‘适當限制’,這個度怎麼把握?假如說一個老師帶五個學生‘适當’,我們規定五個,你能說一個老師帶六個七個就一定不‘适當’嗎?假如六個七個‘适當’,十個八個難道不‘适當’?我看,找不出一個有科學依據的标準。
再說,假如規定五個,他非要帶六個七個,怎麼監督檢查?做家教學生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輔導學生的地點有不确定性,甚至有隐蔽性,學校真要管,具體怎麼操作?即使你現場抓到老師所帶學生人數超過規定,當事人辯解說,這裡面有兩個是親戚朋友的孩子,根本不收費,是盡義務,我們怎麼辦?假如要實施處罰,就更難。
家長願意給老師報酬,有的以請客送禮或者更人情化的方式支付,學校難道能給沒收了不成?等等,這裡面問題多了。
要我說呀,學校管理教職工,隻能規範老師在校内的行為,家教是校外的事情,業餘的事情,學校本來管不着,也不應該管。
所以我認為,用行政方式規範家教,本身不可行。
說難聽些,是異想天開!”水立鴻本來直性子,說得激
種種社會輿論和本校師生的紛紛議論形成壓力,阮克剛校長不得不考慮要把老師做家教用某種制度規範起來,加以引導和限制。
可是,規範家教說起來容易,具體操作可就難了。
在校務會上,阮克剛布置工作:“本校老師做家教必須加以規範和約束,也就是說,在這個問題上,學校要發聲,要有措施,建立适當的約束機制。
我的意思,這件事方校長牽頭,以教務教研室為主——教務教研室是組織教學的部門,也是直接管理專任教師的——校長辦公室協助,因為牽涉到人事管理。
兩個部門要盡快拿出個類似于‘管理辦法’的東西,交學校領導班子讨論,然後征求老師意見,形成文件,印發執行。
大家看行不行?” “我看克剛校長思路是對的。
教務教研室眼下沒主任,小謝臨時負責,把握全局還差點兒火候,文件由校辦室水主任負責起草吧。
”副校長方知行說,“不過,這份文件要做出怎樣的規定,對老師做家教限制的力度到底多大,具體問題比較複雜,最後需要讨論決定。
” “方老師說得對。
水主任先起草,有不明白、不好把握的地方,多請教方老師。
有了草稿,先給我倆看,然後再開會讨論。
”阮克剛說。
水立鴻點點頭,接受了任務。
起草規範家教行為的文件,一開始水立鴻滿不在乎,心想既然領導安排了,我先給糊弄幾條,最終要靠校長拍闆定案嘛。
可是等坐到電腦跟前,敲了個标題《龍川市一中關于規範教師家教行為的幾條規定》,再往深處一想,水立鴻才意識到這篇文章不好做。
苦思冥想大半天,竟然一條也沒寫出來。
她趕緊找方副校長去了。
“方校長,我才發現,你們交給我的任務難以完成。
”水立鴻叫苦說。
“說說看,你怎麼想。
”方知行不急不躁。
“你想啊,方校長,學校領導的意圖是要‘規範’家教行為,并不是取締。
既然允許老師做家教,又怎麼‘規範’呢?是不讓老師收費嗎?‘家教’‘家教’,顧名思義,它的本意是‘家庭教師’,是由家長出面,請到家裡來給孩子輔導功課的老師。
家長怎麼請?無非是給老師适當的報酬。
假如規定老師隻能義務輔導,那還是家教嗎?如果說承認家教收費的合法性,那麼我們是要規定收費标準嗎?既然是‘家庭教師’,并不是學校行為,我們有什麼根據給定價?再退一步說,即使學校規定了收費标準,家長一定要執行嗎?本來是雙方約定、随行就市的事情,何況不同的老師水平不一樣,規定同樣的标準适當嗎?高級教師相當于副教授級别,剛剛畢業的實習老師沒有技術等級,他們上課的水平和實際價值能是一回事兒?假如你們是想規範收費标準,我看這個規定沒法做……”水立鴻說。
“我想,主要内容不是規定收費标準,而是要對老師家教行為作适當限制,不允許把大量精力用到家教上,影響正常教學。
要表明學校的态度,反對老師鑽錢眼,反對單純為掙錢做家教。
”方知行插話說。
“嗯,我理解領導的意圖是加以限制,可不好辦哪。
方校長您想想,什麼叫‘适當限制’,這個度怎麼把握?假如說一個老師帶五個學生‘适當’,我們規定五個,你能說一個老師帶六個七個就一定不‘适當’嗎?假如六個七個‘适當’,十個八個難道不‘适當’?我看,找不出一個有科學依據的标準。
再說,假如規定五個,他非要帶六個七個,怎麼監督檢查?做家教學生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輔導學生的地點有不确定性,甚至有隐蔽性,學校真要管,具體怎麼操作?即使你現場抓到老師所帶學生人數超過規定,當事人辯解說,這裡面有兩個是親戚朋友的孩子,根本不收費,是盡義務,我們怎麼辦?假如要實施處罰,就更難。
家長願意給老師報酬,有的以請客送禮或者更人情化的方式支付,學校難道能給沒收了不成?等等,這裡面問題多了。
要我說呀,學校管理教職工,隻能規範老師在校内的行為,家教是校外的事情,業餘的事情,學校本來管不着,也不應該管。
所以我認為,用行政方式規範家教,本身不可行。
說難聽些,是異想天開!”水立鴻本來直性子,說得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