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明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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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一極細。
及至于半秒難分之處,亦須酌量以足者也。
若皆半秒,積以歲月,則躔離肉,皆不合矣。
漢、宋以來,皆設算學,與儒藝同科,稱四門博士,九章之法大明,故定差法,更曆元,每得其人。
我朝算法既廢,而占天之書國法所禁,官生之徒,明理實少。
必須明理,然後數一精一。
方今海内儒術之中,固有天資超邁,究心天人之學者,使得盡臂秘書,加以歲月,必能上按往古,下推未來,庶幾曆元可更也。
&rdquo不報。
世宗嘉靖三年,光祿少卿管監事華湘言:&ldquo天子奉順一陰一陽一,治曆明時。
蓋時以作事,事以厚生,而世從治也。
時苟不明,将每朔弦晦望失其節,分至啟閉乖其期,無以該洽生靈,而世亂矣。
夫曆數之典,代有作者,曷嘗不廣集衆思,人無遺智,法無遺巧,期于永久不變也哉!然不數歲而辄差。
曆所以差,由天周有餘而日周不足也。
日之差驗于中星,堯冬至昏■中,而日在虛七度,躔玄枵之子。
今冬至昏室中,日在箕三度,躔析木之寅。
計去堯三千餘年,而差者五十度矣。
再以赤黃道考之,至元辛巳改曆,冬至赤道,歲差一度五十秒,今退天三度五十二分五十秒矣。
黃道歲差九十二分九十八秒,今退天三度二十五分七十四秒矣。
是以正德戊寅日食,庚辰月食,時刻分秒,起複方位。
類與推算迕,恭惟皇上入繼大統之年,适與元革命改憲之年合。
則調元正曆,固有待于今日也。
臣伏揆古今善治曆者三家,《漢太初》以锺律,《唐大衍》以蓍策,元《授時》以晷景;而晷景為近,其所因者本也。
欲正曆而不登台測景,竊以為皆空言臆見,非事實已。
伏望許臣暫住朝參,督同中官正周濂及掄選疇人子弟谙曉本業者,及冬至前,詣觀象台,晝夜推測。
日記月書,至來年冬至,以驗二十四氣分至合朔,日躔月離,黃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紫氣,月孛羅■計都之度,視元辛巳所測,差次錄聞。
昔班固作《漢志》,言治曆有不可不擇者三家,專門之裔,明經之儒,一精一算之士。
臣三者無一,蚤夜皇皇,罔知所措。
乞敕禮部延訪有能知曆理如揚雄,一精一曆理如邵雍,智巧天授如僧一行、郭守敬者,征赴京師,令詳定歲差,成一代之制。
&rdquo不報。
神宗萬曆二十三年秋七月,鄭世子載育疏請改曆,略曰:&ldquo高皇帝格命之時,元曆未久,氣朔未差,故仍舊貫,不必改作,但讨論潤色而已。
今則積年既久,氣朔漸差,似應修治。
《後漢志》所謂三百年鬥曆改憲者,宜在此時。
仰惟列聖禦極以來,未嘗以曆為年号,至我皇上,始以萬曆為元。
而九年辛巳歲,距至元辛巳正三百年,适當鬥曆改憲之期,又協幹元用九之義,而曆元應在是矣。
繼述之盛舉,甯不可待于今日乎?前代人君,或有新曆考成,則改年号,以曆為名以紀之,以為福壽之征,然此不過後天而奉天時者也。
聖上預以萬曆為元,此乃先天而天弗違,固宜有曆以應之,為聖壽萬萬歲之嘉征,乃俟之久而未見焉。
此愚臣日夜之所也。
于是采衆說之所長,輯為一書,名曰《律曆融通》,其學大旨出于許衡,而與衡曆不同。
《後漢志》曰:&lsquo一陰一陽一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禦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锺律,權土灰,放一陰一陽一,效則和,否則占。
&rsquo《晉志》曰:&lsquo日冬至,音比林锺,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锺,侵以清。
十二律應二十四氣之變。
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
故律曆之數,天地之道也。
&rsquo夫黃锺乃律曆本原,而舊曆罕言之。
新法則以步律呂爻象為首,此與舊曆不同,一也。
堯時冬至日躔所在宿次,劉宋何承天以歲差及中星考之,應在須女十度左右。
唐一行《大衍曆》議曰:&lsquo劉炫推堯時日在虛危間,則夏至火已過中。
虞■推堯時日在鬥牛間,則冬至昴尚未中。
&rsquo蓋堯時日在女虛間,則春分昏張一度中。
秋分虛九度中,冬至胃二度中,昴距星直午正之東十二度。
夏至尾十一度中,心後星直午正之西十二度,四序進退,不逾午正間,軌漏使然也。
元人曆議亦雲堯時冬至日在女虛之交。
而《授時曆》考之,乃在牛宿二度,是與虞■同。
《大統曆》考之,乃在危宿一度,是與劉炫同。
相差二十六度,皆不與《堯典》合。
新法上考堯元年甲辰歲,夏至午中日在柳宿十二度左右,冬至午中日在女宿十度左右,心昴昏中,各去午正不逾半次,與承天、一行二家之說合,而與舊曆不同,二也。
《春秋》《左傳》昭公二十年己醜,日南至,《授時曆》推之得戊子,先《左傳》一日;《大統曆》推之得壬辰,後《左傳》三日;新法推之與《左傳》合。
此與舊曆不同,三也。
《授時曆》以至元十八年為元,《大統曆》以洪武十七年為元,新法則以萬曆九年為元。
其餘各條,不同者多,詳見曆議新法。
比諸《授時》庶幾青生于藍,而青于藍者。
&rdquo章下禮部,覆言:&ldquo曆名沿襲已久,未敢輕議。
至于歲差之法,當為考正。
所以求之者,大約有三:曰考月令之中星,移次應節。
曰測二至之日景,長短應候。
曰驗交食之分秒,起複應時。
考以衡管,測以臬表,驗以刻漏,斯亦亻危得之矣。
夫天體至廣,曆家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紀日月星辰之行次,又析一度為百分,一分為百秒,可謂密矣。
然在天一度,應地二千九百三十二裡。
其在分秒又可推也。
譬之輪毂,外廣而中漸以狹,至于輻辏之處,間不容矣。
夫渾儀之體,徑僅數尺,外布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每度不及指許,安所置分秒哉。
至于臬表之樹,不過數尺,刻漏之籌,不越數寸。
以天之高且廣也,而以徑尺寸之物求之,欲其纖微不爽,不亦難乎?故方其差在分秒之間,無可驗者,至俞一度,乃可以管窺耳。
此所以窮古今之智巧,不能盡其變與?今之談曆者,或得其算,而無測驗之具,
及至于半秒難分之處,亦須酌量以足者也。
若皆半秒,積以歲月,則躔離肉,皆不合矣。
漢、宋以來,皆設算學,與儒藝同科,稱四門博士,九章之法大明,故定差法,更曆元,每得其人。
我朝算法既廢,而占天之書國法所禁,官生之徒,明理實少。
必須明理,然後數一精一。
方今海内儒術之中,固有天資超邁,究心天人之學者,使得盡臂秘書,加以歲月,必能上按往古,下推未來,庶幾曆元可更也。
&rdquo不報。
世宗嘉靖三年,光祿少卿管監事華湘言:&ldquo天子奉順一陰一陽一,治曆明時。
蓋時以作事,事以厚生,而世從治也。
時苟不明,将每朔弦晦望失其節,分至啟閉乖其期,無以該洽生靈,而世亂矣。
夫曆數之典,代有作者,曷嘗不廣集衆思,人無遺智,法無遺巧,期于永久不變也哉!然不數歲而辄差。
曆所以差,由天周有餘而日周不足也。
日之差驗于中星,堯冬至昏■中,而日在虛七度,躔玄枵之子。
今冬至昏室中,日在箕三度,躔析木之寅。
計去堯三千餘年,而差者五十度矣。
再以赤黃道考之,至元辛巳改曆,冬至赤道,歲差一度五十秒,今退天三度五十二分五十秒矣。
黃道歲差九十二分九十八秒,今退天三度二十五分七十四秒矣。
是以正德戊寅日食,庚辰月食,時刻分秒,起複方位。
類與推算迕,恭惟皇上入繼大統之年,适與元革命改憲之年合。
則調元正曆,固有待于今日也。
臣伏揆古今善治曆者三家,《漢太初》以锺律,《唐大衍》以蓍策,元《授時》以晷景;而晷景為近,其所因者本也。
欲正曆而不登台測景,竊以為皆空言臆見,非事實已。
伏望許臣暫住朝參,督同中官正周濂及掄選疇人子弟谙曉本業者,及冬至前,詣觀象台,晝夜推測。
日記月書,至來年冬至,以驗二十四氣分至合朔,日躔月離,黃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紫氣,月孛羅■計都之度,視元辛巳所測,差次錄聞。
昔班固作《漢志》,言治曆有不可不擇者三家,專門之裔,明經之儒,一精一算之士。
臣三者無一,蚤夜皇皇,罔知所措。
乞敕禮部延訪有能知曆理如揚雄,一精一曆理如邵雍,智巧天授如僧一行、郭守敬者,征赴京師,令詳定歲差,成一代之制。
&rdquo不報。
神宗萬曆二十三年秋七月,鄭世子載育疏請改曆,略曰:&ldquo高皇帝格命之時,元曆未久,氣朔未差,故仍舊貫,不必改作,但讨論潤色而已。
今則積年既久,氣朔漸差,似應修治。
《後漢志》所謂三百年鬥曆改憲者,宜在此時。
仰惟列聖禦極以來,未嘗以曆為年号,至我皇上,始以萬曆為元。
而九年辛巳歲,距至元辛巳正三百年,适當鬥曆改憲之期,又協幹元用九之義,而曆元應在是矣。
繼述之盛舉,甯不可待于今日乎?前代人君,或有新曆考成,則改年号,以曆為名以紀之,以為福壽之征,然此不過後天而奉天時者也。
聖上預以萬曆為元,此乃先天而天弗違,固宜有曆以應之,為聖壽萬萬歲之嘉征,乃俟之久而未見焉。
此愚臣日夜之所也。
于是采衆說之所長,輯為一書,名曰《律曆融通》,其學大旨出于許衡,而與衡曆不同。
《後漢志》曰:&lsquo一陰一陽一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禦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锺律,權土灰,放一陰一陽一,效則和,否則占。
&rsquo《晉志》曰:&lsquo日冬至,音比林锺,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锺,侵以清。
十二律應二十四氣之變。
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
故律曆之數,天地之道也。
&rsquo夫黃锺乃律曆本原,而舊曆罕言之。
新法則以步律呂爻象為首,此與舊曆不同,一也。
堯時冬至日躔所在宿次,劉宋何承天以歲差及中星考之,應在須女十度左右。
唐一行《大衍曆》議曰:&lsquo劉炫推堯時日在虛危間,則夏至火已過中。
虞■推堯時日在鬥牛間,則冬至昴尚未中。
&rsquo蓋堯時日在女虛間,則春分昏張一度中。
秋分虛九度中,冬至胃二度中,昴距星直午正之東十二度。
夏至尾十一度中,心後星直午正之西十二度,四序進退,不逾午正間,軌漏使然也。
元人曆議亦雲堯時冬至日在女虛之交。
而《授時曆》考之,乃在牛宿二度,是與虞■同。
《大統曆》考之,乃在危宿一度,是與劉炫同。
相差二十六度,皆不與《堯典》合。
新法上考堯元年甲辰歲,夏至午中日在柳宿十二度左右,冬至午中日在女宿十度左右,心昴昏中,各去午正不逾半次,與承天、一行二家之說合,而與舊曆不同,二也。
《春秋》《
此與舊曆不同,三也。
《授時曆》以至元十八年為元,《大統曆》以洪武十七年為元,新法則以萬曆九年為元。
其餘各條,不同者多,詳見曆議新法。
比諸《授時》庶幾青生于藍,而青于藍者。
&rdquo章下禮部,覆言:&ldquo曆名沿襲已久,未敢輕議。
至于歲差之法,當為考正。
所以求之者,大約有三:曰考月令之中星,移次應節。
曰測二至之日景,長短應候。
曰驗交食之分秒,起複應時。
考以衡管,測以臬表,驗以刻漏,斯亦亻危得之矣。
夫天體至廣,曆家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紀日月星辰之行次,又析一度為百分,一分為百秒,可謂密矣。
然在天一度,應地二千九百三十二裡。
其在分秒又可推也。
譬之輪毂,外廣而中漸以狹,至于輻辏之處,間不容矣。
夫渾儀之體,徑僅數尺,外布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每度不及指許,安所置分秒哉。
至于臬表之樹,不過數尺,刻漏之籌,不越數寸。
以天之高且廣也,而以徑尺寸之物求之,欲其纖微不爽,不亦難乎?故方其差在分秒之間,無可驗者,至俞一度,乃可以管窺耳。
此所以窮古今之智巧,不能盡其變與?今之談曆者,或得其算,而無測驗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