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九 律曆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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雉入大水化為蜃虹藏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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鹖旦鳴
推上朔術曰:置入紀以來盡所求年,減一,以六律乘之,以六旬去之,不盡者命以甲子,算外,即上朔日。
推五星見伏術第七 上元甲子以來至《春秋》魯隐公元年,歲在己未,積二十九萬二千七在三十六算。
上元甲子以來至今大魏興和二年,歲在庚申,積二十九萬三千九百九十七算。
木一精一曰歲星,其數六百七十二萬三千八百八十八。
火一精一曰熒惑,其數一千三百一十四萬九千八十三。
土一精一曰鎮星,其數六百三十七萬四千六十一。
金一精一曰太白,其數九百八十四萬三千八百八十二。
水一精一曰辰星,其數一百九十五萬三千七百一十七。
推五星術曰:置上元以來盡所求年,減一,以周天乘之,為五星之實;各以其數為法,除之,所得為積合,不盡為合餘。
以合餘減法,餘為入歲度分。
以日度法約之,所得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算及度餘。
其金、水,以一合日數及合餘減合度算及度餘,得一者為晨,無所得者為夕;若度餘不足減者,減合度算一,加日度法乃減之。
命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及度餘。
徑推五星術曰:置上元以來盡所求年,減一,如法算之。
合度餘滿日度法,加合度算一,合度算滿合終日數去之。
亦以合終日餘減合度餘,若不足減者,減合度算一,加周虛。
所得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算及度餘。
其求金水及命度,皆如上法。
求星合月及日術曰:置冬至去朔日數,減一,加合度算。
冬至小餘以加合度餘,合度餘滿日度法去之,加合度算一。
合度算變成合日算,合度餘為日餘,命日起天正十一月,如曆月大小除之,不滿月者,算外,即星合月及日。
有閏以閏計之。
求後合月及日術曰:以合終日數及合終日餘加前入月算及餘,餘滿日度法後日一日,如曆月大小除之,起前合月,算外,即後合月及日。
其金、水以日合數及一合日餘加之,加夕得晨,加晨得夕也。
求後合度術曰:以行星度餘加前合度及度餘,度餘滿日度法從度,命起前合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後合度餘。
迳鬥除其分,其分四千一百一十七。
歲星:合終日數三百九十八,合終日餘一萬二千六百八,周虛三千二百五十二,行星三十三度,度餘八千四百九十一。
歲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六日、日餘六千八百四,行星二度、度餘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五。
晨見東方,順,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
順,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而留。
不行,二十五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
複留,二十五日。
複順,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
複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行十一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六日、日餘六千八百四,行星二度、度餘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六,而與日合。
熒惑:合終日數七百七十九,合終日餘一萬五千一百四十三,周虛一千七百一十七,行星四十九度,度餘六千九百九。
熒惑:晨與日合,在日後伏,七十一日、日餘一萬六千一,行星五十五度、度餘一萬三千九百四十三。
晨見東方,順,疾,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
不行,十一日而旋。
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
複留,十一日。
複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
複順,疾,日行十四分,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順,七十一日、日餘一萬六千二,行星五十五度、度餘一萬三千九百四十三,而與日合。
鎮星:合終日數三百七十八,合終日餘九百八十一,周虛一萬五千八百七十九,行星十二度,度餘一萬三千七百二十四。
鎮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八日、日餘四百九十,行星二度、度餘六千八百六十二。
晨見東方,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而留。
不行,三十六日而旋。
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
複留,三十六日。
複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八日、日餘四百九十一,行星二度、度餘六千八百六十二而與日合。
太白:合終日數五百八十三,合終日餘一萬四千五百二,周虛二千三百五十八,行星二百九十一度,亦曰一合日數。
度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
亦曰一合日數。
太白:夕與日合,在日前伏,四十一日、日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行星五十一度、度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
夕見西方,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順,遲,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順,大疾,日行十五分之十二,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
不行,八日而旋。
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與日晨合。
太白: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六日,退四度。
晨見東方,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而留。
不行,八日。
順,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曰行三十三度。
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順,大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四十一日、日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行星五十一度、度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而與日夕合。
辰星:合終日數一百一十五,合終日餘一萬四千八百一十八,周虛二千四十四,行星五十七度,亦曰一合日數。
度餘一萬五千八百三十八。
亦曰一合日數。
辰星:夕與日合,在日前伏,十七日、日餘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八,夕見西方,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
順,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而留。
不行,四日。
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六度,而與日晨合。
辰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一日,退六度。
晨見東方而留,不行,四日。
順,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
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
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十七日、日餘一萬五千八百三十八,行星三十四度、度餘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八,而與日夕合。
五星曆步術曰:以術法伏日度及餘加星日度及餘,餘滿日度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得一,從令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度及餘。
以星行分母乘見度分,日度法如一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
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故母如一,為當行分。
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除鬥分,以行母為率,分有損益,前後相禦十四。
求五星行所在度術曰:以行分子乘行日數,分母除之,所得即星行所在度。
推五星見伏術第七 上元甲子以來至《春秋》魯隐公元年,歲在己未,積二十九萬二千七在三十六算。
上元甲子以來至今大魏興和二年,歲在庚申,積二十九萬三千九百九十七算。
木一精一曰歲星,其數六百七十二萬三千八百八十八。
火一精一曰熒惑,其數一千三百一十四萬九千八十三。
土一精一曰鎮星,其數六百三十七萬四千六十一。
金一精一曰太白,其數九百八十四萬三千八百八十二。
水一精一曰辰星,其數一百九十五萬三千七百一十七。
推五星術曰:置上元以來盡所求年,減一,以周天乘之,為五星之實;各以其數為法,除之,所得為積合,不盡為合餘。
以合餘減法,餘為入歲度分。
以日度法約之,所得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算及度餘。
其金、水,以一合日數及合餘減合度算及度餘,得一者為晨,無所得者為夕;若度餘不足減者,減合度算一,加日度法乃減之。
命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及度餘。
徑推五星術曰:置上元以來盡所求年,減一,如法算之。
合度餘滿日度法,加合度算一,合度算滿合終日數去之。
亦以合終日餘減合度餘,若不足減者,減合度算一,加周虛。
所得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算及度餘。
其求金水及命度,皆如上法。
求星合月及日術曰:置冬至去朔日數,減一,加合度算。
冬至小餘以加合度餘,合度餘滿日度法去之,加合度算一。
合度算變成合日算,合度餘為日餘,命日起天正十一月,如曆月大小除之,不滿月者,算外,即星合月及日。
有閏以閏計之。
求後合月及日術曰:以合終日數及合終日餘加前入月算及餘,餘滿日度法後日一日,如曆月大小除之,起前合月,算外,即後合月及日。
其金、水以日合數及一合日餘加之,加夕得晨,加晨得夕也。
求後合度術曰:以行星度餘加前合度及度餘,度餘滿日度法從度,命起前合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後合度餘。
迳鬥除其分,其分四千一百一十七。
歲星:合終日數三百九十八,合終日餘一萬二千六百八,周虛三千二百五十二,行星三十三度,度餘八千四百九十一。
歲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六日、日餘六千八百四,行星二度、度餘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五。
晨見東方,順,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
順,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而留。
不行,二十五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
複留,二十五日。
複順,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
複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行十一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六日、日餘六千八百四,行星二度、度餘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六,而與日合。
熒惑:合終日數七百七十九,合終日餘一萬五千一百四十三,周虛一千七百一十七,行星四十九度,度餘六千九百九。
熒惑:晨與日合,在日後伏,七十一日、日餘一萬六千一,行星五十五度、度餘一萬三千九百四十三。
晨見東方,順,疾,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
不行,十一日而旋。
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
複留,十一日。
複順,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
複順,疾,日行十四分,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順,七十一日、日餘一萬六千二,行星五十五度、度餘一萬三千九百四十三,而與日合。
鎮星:合終日數三百七十八,合終日餘九百八十一,周虛一萬五千八百七十九,行星十二度,度餘一萬三千七百二十四。
鎮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八日、日餘四百九十,行星二度、度餘六千八百六十二。
晨見東方,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而留。
不行,三十六日而旋。
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
複留,三十六日。
複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八日、日餘四百九十一,行星二度、度餘六千八百六十二而與日合。
太白:合終日數五百八十三,合終日餘一萬四千五百二,周虛二千三百五十八,行星二百九十一度,亦曰一合日數。
度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
亦曰一合日數。
太白:夕與日合,在日前伏,四十一日、日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行星五十一度、度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
夕見西方,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順,遲,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順,大疾,日行十五分之十二,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
不行,八日而旋。
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與日晨合。
太白: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六日,退四度。
晨見東方,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而留。
不行,八日。
順,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曰行三十三度。
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順,大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四十一日、日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行星五十一度、度餘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一,而與日夕合。
辰星:合終日數一百一十五,合終日餘一萬四千八百一十八,周虛二千四十四,行星五十七度,亦曰一合日數。
度餘一萬五千八百三十八。
亦曰一合日數。
辰星:夕與日合,在日前伏,十七日、日餘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八,夕見西方,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
順,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而留。
不行,四日。
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六度,而與日晨合。
辰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一日,退六度。
晨見東方而留,不行,四日。
順,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
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
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十七日、日餘一萬五千八百三十八,行星三十四度、度餘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八,而與日夕合。
五星曆步術曰:以術法伏日度及餘加星日度及餘,餘滿日度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得一,從令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度及餘。
以星行分母乘見度分,日度法如一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
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故母如一,為當行分。
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除鬥分,以行母為率,分有損益,前後相禦十四。
求五星行所在度術曰:以行分子乘行日數,分母除之,所得即星行所在度。